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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男教師涉狎玩兩男童拍片囚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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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男教師涉狎玩兩男童拍片囚36個月

Summary

一名31歲小學男教師於2022年至2024年間,以網上張貼免費數學課程、聲稱為基層學生義教為名,安排兩名男童到元朗廣場一個單位補習,其間對其中一名9歲男童作出猥褻侵犯,並拍攝另一名6歲男童的下體照片,警方其後又在其手機、電腦及平板內檢獲多段兒童色情片段。 被告早前承認猥褻侵犯等8項罪名,周五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被判監36個月;暫委法官高偉雄接納臨床心理學家報告,指被告屬戀童癖,重犯機會高。

Key Points

  • 31歲被告C.W.H.承認3項猥褻侵犯、1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3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及1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案件編號為DCCC1096/2025。
  • 案情指,男童X的母親於2022年1月看到被告網上帖文,內容稱免費為基層學生提供數學課程,其後X在2022年至2024年間共上了85次課堂。
  • 到2024年11月下旬,X向社工透露曾被迫觀看兒童裸照,又曾遭被告脫去內褲拍攝下體;被告其後於11月28日被捕。
  •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多次接觸X的陰莖及肛門,並稱因為喜歡年輕男孩子,見X天真可愛而情不自禁犯案,又曾在床上要求X「我哋親密一些,做啲開心嘢」。
  • 另一名6歲男童Y的母親於2024年11月同樣透過帖文申請課程,Y只上過兩次課堂;警方指被告拍下Y共9張涉及陰莖及肛門的兒童色情照片。

Why It Matters

本案不只涉及個別猥褻行為,亦牽涉被告利用家長對免費補習與義教安排的信任,在私人單位內長時間接觸兒童,法庭更指出其行為歷時兩年多,違反作為補習老師應有的誠信。 對本港家長而言,案件再次提醒,透過網上平台安排一對一補習或義教時,除學歷與教學背景外,亦要留意上課地點、是否有其他成年人在場,以及兒童在課後有否出現異常情緒或言行。 案中被告的背景與法庭評語亦是判刑重點。辯方求情時稱,被告並非以義教作為物色目標的手段,曾認真教學,甚至協助X獲獎,犯案時沒有使用暴力或脅迫;又指被告有自閉症譜系障礙、沒有刑事紀錄、在獄中積極修讀課程,願意接受治療,並稱他日後再接觸兒童的機會為零。 不過,暫委法官高偉雄引述臨床心理學家馬醫生的報告指出,被告接觸兒童色情物品已逾10年,內容包括異常及暴力題材,並以此作為紓壓方式;他對男童X的行為反映其性滿足需要與幻想,而對男童Y則帶有預謀,因為他曾購買新手機用作拍攝及儲存照片。 法官接納該份心理報告,認為被告雖有自閉症,可能間接影響其社交選擇與對同意的理解,但其性侵犯行為與戀童傾向直接相關,不能以此開脫。 《星島》報道亦引述法官在判刑時指出,被告曾向男童展示帶有性施虐成份的片段,可能扭曲男童的性觀念及價值觀,故案件不僅是身體侵犯,更可能對受害兒童造成長遠心理影響。 警方在被告的手機、電腦及平板內,檢獲不少兒童色情照片及影片,包括男童遭玩弄乳頭、自慰手淫、口交及肛交的片段。 控罪內容顯示,被告被控於2022年1月24日至2024年7月14日期間,在元朗青山公路249至251號元朗廣場某單位,分別3度猥褻侵犯男童X,並向16歲以下的X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另於2023年9月16日至2024年9月7日期間,兩度製作關於X的兒童色情物品,以及製作關於Y的9張兒童色情照片;到2024年11月28日,再被發現管有涉及Y的9張照片及涉及身分不明兒童的12段錄影片段。 法庭最終判處被告監禁36個月,並引述專家建議,認為他應在獄中接受12至14個月系統性心理介入,以控制衝動,出獄後亦需持續跟進。 從判詞取向可見,法庭除了就既有罪行量刑,亦相當重視被告日後再犯風險,以及如何透過治療減低對兒童構成的持續威脅。
案中被告的背景與法庭評語亦是判刑重點。辯方求情時稱,被告並非以義教作為物色目標的手段,曾認真教學,甚至協助X獲獎,犯案時沒有使用暴力或脅迫;又指被告有自閉症譜系障礙、沒有刑事紀錄、在獄中積極修讀課程,願意接受治療,並稱他日後再接觸兒童的機會為零。 不過,暫委法官高偉雄引述臨床心理學家馬醫生的報告指出,被告接觸兒童色情物品已逾10年,內容包括異常及暴力題材,並以此作為紓壓方式;他對男童X的行為反映其性滿足需要與幻想,而對男童Y則帶有預謀,因為他曾購買新手機用作拍攝及儲存照片。 法官接納該份心理報告,認為被告雖有自閉症,可能間接影響其社交選擇與對同意的理解,但其性侵犯行為與戀童傾向直接相關,不能以此開脫。 《星島》報道亦引述法官在判刑時指出,被告曾向男童展示帶有性施虐成份的片段,可能扭曲男童的性觀念及價值觀,故案件不僅是身體侵犯,更可能對受害兒童造成長遠心理影響。 警方在被告的手機、電腦及平板內,檢獲不少兒童色情照片及影片,包括男童遭玩弄乳頭、自慰手淫、口交及肛交的片段。 控罪內容顯示,被告被控於2022年1月24日至2024年7月14日期間,在元朗青山公路249至251號元朗廣場某單位,分別3度猥褻侵犯男童X,並向16歲以下的X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另於2023年9月16日至2024年9月7日期間,兩度製作關於X的兒童色情物品,以及製作關於Y的9張兒童色情照片;到2024年11月28日,再被發現管有涉及Y的9張照片及涉及身分不明兒童的12段錄影片段。 法庭最終判處被告監禁36個月,並引述專家建議,認為他應在獄中接受12至14個月系統性心理介入,以控制衝動,出獄後亦需持續跟進。 從判詞取向可見,法庭除了就既有罪行量刑,亦相當重視被告日後再犯風險,以及如何透過治療減低對兒童構成的持續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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