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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蘇信恩涉非禮襲擊兩人 擬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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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蘇信恩涉非禮襲擊兩人 擬不認罪

Summary

大律師蘇信恩涉嫌於2014年至2017年間,在西營盤水街樂新大廈一個單位內,分別對兩名事主作出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被控合共5罪,案件周一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辯方在庭上表明,被告擬否認全部控罪,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件排期於11月16日作正式答辯及審前覆核,並暫定於12月17日、18日及30日審訊,預計審期3天。

Key Points

  • 32歲被告蘇信恩,報稱大律師,被控3項猥褻侵犯罪及2項普通襲擊罪,控罪涉及兩名事主X及Y。
  • 控罪指他於2017年8月30日,在西營盤水街25號至35號樂新大廈某室,兩度猥褻侵犯事主X。
  • 另一組控罪指他於2014年3月11日,在同一地點猥褻侵犯事主Y及向Y施襲,並於2014年10月某日再次襲擊Y。
  • 辯方早前要求控方披露事主X向投訴警察課提交的文件,冀與X向傳媒談及投訴警方的內容作比對,以挑戰其誠信。
  • 裁判官最終下令,控方須披露與本案相關、涉及X憶述報案過程及二次陳述案情的部分文件,但毋須交出投訴課結論及被投訴警員供詞。
  • 案件今次再訊,除了排期外,焦點之一是辯方就披露文件提出的申請。辯方指出,事主X曾向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並可能曾就當日報案經過作出第二次陳述,因此希望取得相關文件,以便在審訊時比對不同說法,從而質疑X的可信性及誠信。 控方則反對全面披露,指有關投訴主要針對接待X的警員,與本案控罪本身無直接關連。
  • 張志偉聽取雙方陳詞後,裁定控方只須披露部分與本案有關的內容,即涉及X對報案過程的憶述,以及其二次陳述案情的文件;至於投訴警察課的調查結論,以及被投訴警員的供詞,則毋須向辯方披露。 on.cc的報道亦指,法庭頒令控方需披露部分有關事主憶述報案過程、二次陳述案情的文件。
  • 就審訊安排而言,控方表示將傳召3名證人,另有1至2名警員證人。 on.cc則報道,控方將傳召兩名事主、X的新近投訴人及兩名警員作供。 兩間傳媒均指出,辯方將爭議兩名事主的口供,而辯方一方除被告本人外,或會傳召1名證人。 雙方均預計案件需時3日審理。
  • 庭上另一項程序爭議,是辯方提出部分裁判官可能需要避嫌。辯方表示,被告有與兩名裁判官相關的上訴案件已排期處理,擔心若由相關裁判官審理本案,可能影響觀感。 星島日報則報道,辯方指有部分裁判官或有利益衝突,因與被告相關的上訴案件正排期處理,故要求法庭在下次提訊時確認是否需要避免由相關裁判官處理案件。 張官最終裁定,辯方須在下次提訊前提交證明文件,以便法庭決定是否需要避嫌。
  • 案件編號方面,星島日報報道為ESCC3164/2026。 on.cc則寫作ESCC 3164/2025。 兩篇報道一致顯示,案件現階段仍屬答辯前的程序處理,11月16日的正式答辯及審前覆核,將是確認審期、處理披露爭議後續,以及釐清是否需要避嫌的重要節點。

Why It Matters

案件已由一般提訊階段進入審前部署,下一次聆訊除正式答辯外,亦要處理審訊法官是否需要避嫌,直接影響案件能否按既定日期開審。 另外,法庭就披露範圍作出的限制性命令,亦關乎辯方日後如何在庭上挑戰事主X的可信性與證供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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