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支持設授權書數量上限 反對限於親屬或其他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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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香港大律師公會就《建築物管理條例》修訂提交書面建議,原則上支持政府的整體改革方向。公會贊成為持有授權書的數量設定上限,但對限制授權對象必須為親屬或同一屋苑其他業主的方案有所保留。公會認為只要加強核實程序,已足以應對虛假或偽造授權書的風險,毋須限制業主委任代表的權利。是次改革的背景是年內大埔宏福苑火災事故,政府因此計劃年內提出立法建議,以減低圍標風險。
Key Points
- 大律師公會原則上支持為持有授權書的數量設定上限,收緊大型維修及大額採購的投票規則,與政府改革方向一致
- 公會反對將可獲授權人士局限於親屬或同一屋苑其他業主,認為此限制過度削弱業主的自由與自主權,使業主無法委任有能力及願意代表其利益的人士
- 公會建議加強核實程序而非限制授權對象身分,認為虛假或偽造授權書的風險可透過此方式解決
- 公會支持要求授權書在業主會議舉行前九十六小時交回,並在會議前四十八小時把授權書公開
- 對於升降機維修、清潔或保安等日常服務合約(即第二類大額採購合約),公會建議只對涉及重大安全考慮、潛在利益衝突的合約施加親自投票門檻,否則措施難以行之有效
- 公會建議研究建立中央電子投票平台,提高業主大會投票的透明度
- 公會建議設立保障或後備機制,讓業主在遵從安全或法定命令但法團因法定門檻未能作決定時,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指示
- 公會支持賦予土地審裁處法定權力,並支持擴大大型維修工程採購的利益申報要求
- 對於政府計劃設立大廈管理上訴委員會,公會期望釐清上訴委員會的職權範圍,以及其與土地審裁处在管轄權上的分工
- 公會又建議設立機制,使業主在法團或管委會無合理理由拒絕就攸關安全或違反大廈公契事項採取執法行動時,可申請許可,以法團名義提執法程序
Why It Matters
大律師公會的建議反映法律專業對平衡各方利益的關注,一方面支持政府打擊圍標及保障業主的政策目標,另一方面堅持維護業主選擇代表的權利。這些建議將影響《建築物管理條例》的立法方向,關乎全港數以千計私人屋苑的管治方式。當局設立大廈管理上訴委員會的計劃,以及擴大利益申報要求的措施,將重塑私人樓宇管理問責機制,預料將引起立法會及持份者廣泛討論。
大律師公會的建議反映法律專業對平衡各方利益的關注,一方面支持政府打擊圍標及保障業主的政策目標,另一方面堅持維護業主選擇代表的權利。這些建議將影響《建築物管理條例》的立法方向,關乎全港數以千計私人屋苑的管治方式。當局設立大廈管理上訴委員會的計劃,以及擴大利益申報要求的措施,將重塑私人樓宇管理問責機制,預料將引起立法會及持份者廣泛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