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中港城男廁寫煽動字句判感化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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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一名案發時18歲的青年,被指去年7月在尖沙咀中港城第3座11樓男廁內三度寫上煽動字句,早前承認3項刑事毀壞罪,否認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行為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認為本案有特殊情況,指被告的犯案手法較網上發布低調,受眾及影響力有限,最終酌情判處18個月感化令,另須賠償1,500元。
Key Points
- 被告梁佳樂,案發時18歲,報稱暑期兼職文員;有報道指他現年19歲,但案發時年齡一致為18歲。
- 控罪指他於2025年7月17日至21日期間,在中港城第3座11樓男廁牆上寫上陳述並公開展示,內容具煽動意圖。
- 梁佳樂早前承認於2025年7月17日、18日及21日,三度損壞涉案男廁廁格牆壁,涉及3項刑事毀壞罪。
- 中原報道指,他曾寫上「光時」口號,以及針對行政長官李家超等人的煽動字句。
- 案情提到,涉案男廁須拍門咭或輸入密碼方可進入;國安處警員於7月21日在廁內留守,聽到馬克筆書寫聲後拘捕被告。
Why It Matters
本案判刑焦點,在於法庭如何衡量煽動相關罪行的傳播範圍、被告年齡及個人背景,再決定是否採用監禁以外的處分。 對香港讀者而言,案件亦顯示即使字句出現在出入受限的男廁廁格牆壁,仍可同時引發煽動及刑事毀壞的法律後果。
案件顯示,法庭在處理涉及煽動意圖的行為時,除考慮字句內容本身,亦會審視發布方式、接觸人數及實際影響。 蘇惠德判刑時指出,被告採取的方式較網上散播低調,傳播力較低,受眾有限,因此認為本案存在特殊情況,可酌情處理。 中原更引述法官指,被告有可能受虛假資訊誤導而犯案,這亦是法庭考慮因素之一。
就被告背景而言,辯方求情時曾引述報告,指梁佳樂的社交溝通技巧及情緒管理能力較弱,是其犯案的部分原因,而他已明白自己行為錯誤及不合邏輯。 辯方又稱,被告在心理上不適合進入教導所及更生中心等較有結構的院所生活,希望法庭考慮非即時監禁式刑罰,例如感化令。 另一報道則提到,辯方在審訊時指被告患有自閉症及解離症,並以其案發時僅18歲作為求情背景之一。
案情方面,梁佳樂案發時在涉案大廈11樓工作,懷疑利用工作期間進入同層男廁,在廁格牆壁寫上相關字句。 由於該男廁並非完全開放空間,而是需要拍門咭或輸入密碼方可進入,法庭對其傳播範圍的評估,與一般網上帖文或公開街頭展示有所不同。 國安處警員於2025年7月21日在男廁留守,見被告進入廁格後,聽到馬克筆書寫聲,待他離開後發現新寫上的煽動字句,隨即將他拘捕。
判刑後,蘇惠德向被告表示,定罪不代表他無權表達意見,但言論自由並非絕對,而是相對,並希望他今後奉公守法,因其未來仍有無限可能性。 除18個月感化令外,法庭亦下令他向海港城物業管理賠償1,500元,以反映牆壁受損的後果。 從判刑結果可見,法庭一方面維持對煽動相關行為的刑責,另一方面亦在個別案情下,容許以感化方式處理年輕被告。
案件顯示,法庭在處理涉及煽動意圖的行為時,除考慮字句內容本身,亦會審視發布方式、接觸人數及實際影響。 蘇惠德判刑時指出,被告採取的方式較網上散播低調,傳播力較低,受眾有限,因此認為本案存在特殊情況,可酌情處理。 中原更引述法官指,被告有可能受虛假資訊誤導而犯案,這亦是法庭考慮因素之一。
就被告背景而言,辯方求情時曾引述報告,指梁佳樂的社交溝通技巧及情緒管理能力較弱,是其犯案的部分原因,而他已明白自己行為錯誤及不合邏輯。 辯方又稱,被告在心理上不適合進入教導所及更生中心等較有結構的院所生活,希望法庭考慮非即時監禁式刑罰,例如感化令。 另一報道則提到,辯方在審訊時指被告患有自閉症及解離症,並以其案發時僅18歲作為求情背景之一。
案情方面,梁佳樂案發時在涉案大廈11樓工作,懷疑利用工作期間進入同層男廁,在廁格牆壁寫上相關字句。 由於該男廁並非完全開放空間,而是需要拍門咭或輸入密碼方可進入,法庭對其傳播範圍的評估,與一般網上帖文或公開街頭展示有所不同。 國安處警員於2025年7月21日在男廁留守,見被告進入廁格後,聽到馬克筆書寫聲,待他離開後發現新寫上的煽動字句,隨即將他拘捕。
判刑後,蘇惠德向被告表示,定罪不代表他無權表達意見,但言論自由並非絕對,而是相對,並希望他今後奉公守法,因其未來仍有無限可能性。 除18個月感化令外,法庭亦下令他向海港城物業管理賠償1,500元,以反映牆壁受損的後果。 從判刑結果可見,法庭一方面維持對煽動相關行為的刑責,另一方面亦在個別案情下,容許以感化方式處理年輕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