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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天鳳案續審 警長否認粗暴拘捕及不當處理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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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天鳳案續審 警長否認粗暴拘捕及不當處理DNA

Summary

蔡天鳳碎屍案周四在高等法院續審,負責拘捕第三被告鄺港智的警長林津繼續出庭作供,成為辯方盤問焦點。 辯方質疑他在拘捕過程中曾粗暴對待鄺港智,導致對方右臉受傷,又指他在套取口腔拭子樣本後,未有在口供中詳細記錄條碼編號及防干擾證物袋資料,程序有欠妥當。 林津一一否認,稱鄺港智是在掙扎期間跌倒擦傷,而DNA樣本的處理一直依照既定程序進行。

Key Points

  • 林津確認自己是拘捕鄺港智的人員,亦負責向對方採集口腔DNA樣本,並指本案3名被告的DNA樣本由不同警員在不同時間分別檢取。
  • 他供稱曾修讀警務人員參與罪案調查前必修的「標準刑事偵查課程」,內容包括避免污染證物、進入案發現場程序,以及佩戴手套和口罩等要求。
  • 辯方指出,林津今年9月才補寫一份有關套取口腔拭子樣本的口供,並質疑原因與鄺港智投訴程序不當有關;林津回應稱,是案件主管要求他就DNA樣本部分補充資料。
  • 就口供未有寫明條碼編號及防干擾證物袋詳情,林津解釋,套取DNA有既定程序,相關條碼及被告資料亦會在其他文件記錄,若把每一步都寫進口供,內容會過於冗長。
  • 林津承認,如在口供中寫明條碼會「較理想」,但強調即使沒有逐項寫出,也不會影響DNA證物的證據鏈;他更稱若樣本沒有條碼,證物警員及政府化驗所根本不會接收。

Why It Matters

這一輪證供的核心,不單是警員拘捕時有否使用不當武力,更涉及DNA樣本由檢取、封存、送檢到法庭使用之間的證據連續性是否完整。 在陪審團審理的謀殺案中,法證證據能否被視為可靠,往往直接影響控辯雙方對現場證物、被告身分及涉案關聯的說服力。 林津在庭上亦回應拘捕過程的爭議。根據證供,他於2023年2月25日在東涌發展碼頭拘捕鄺港智,當時鄺港智曾掙扎,其後跌倒在地,右邊臉頰出現一個約2厘米乘2厘米的擦傷。 辯方指該傷勢其實是林津拘捕時粗暴對待所致,但林津否認,稱「因為佢掙扎,所以我先會嘗試控制佢」,並堅持傷勢是對方在掙扎期間自行跌倒造成。 在DNA樣本處理方面,控方覆問時進一步釐清口供記錄的作用。林津表示,口供主要是記錄調查程序,毋須逐步寫出所有細節,否則會令內容冗長而難以閱讀。 他以解開手銬為例,稱不會在口供中記錄從哪裡取出鎖匙、從哪個方向解鎖等細節。 他又強調,在為鄺港智套取DNA樣本前,自己從未接觸同案其餘被告、案發現場或涉案車輛,以反駁可能污染樣本的質疑。 法庭其後讀出新一份控辯同意事實,內容指除鄺港智的口腔拭子樣本外,3名被告、死者蔡天鳳及死者家人的體內及DNA樣本、指紋掌紋,均已妥善收集,且未受非法干擾,並曾送往政府化驗所作分析比對。 同意事實亦提到,案發現場檢取的一把圓頭鎚上,未有發現蔡天鳳的DNA。 控方另傳召政府化驗所DNA資料庫及親子鑑證組化驗師尹巧玲博士作供。她表示,自己曾就本案撰寫4份報告,包括3名被告口腔拭子樣本的DNA分型測試。 她稱警方於2023年3月1日把口腔拭子樣本交到政府化驗所後,她親自接收樣本,並檢查證物袋是否完整封閉、未被破壞,再核對條碼資料正確,之後才為樣本貼上實驗室編號標籤。 她完成DNA分型後,再把結果交予政府化驗所總化驗師衛永剛,與現場檢取的證物作分析比對。 本案3名被告為鄺港傑、鄺球及鄺港智,同被控1項謀殺罪及1項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控罪指3人於2023年2月21日在大埔汀角路龍尾村56B村屋地下內謀殺蔡天鳳,並於同月21日至23日期間在同地阻止合法埋葬其屍體。 其中3人均否認謀殺罪;鄺港傑及鄺港智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鄺球則不認罪。 暫委法官祁彥輝其後將案件押後至10月30日續審;另一報道則提到,法官曾向陪審團表示因出現法律議題,審訊押後至翌日早上繼續。
林津在庭上亦回應拘捕過程的爭議。根據證供,他於2023年2月25日在東涌發展碼頭拘捕鄺港智,當時鄺港智曾掙扎,其後跌倒在地,右邊臉頰出現一個約2厘米乘2厘米的擦傷。 辯方指該傷勢其實是林津拘捕時粗暴對待所致,但林津否認,稱「因為佢掙扎,所以我先會嘗試控制佢」,並堅持傷勢是對方在掙扎期間自行跌倒造成。 在DNA樣本處理方面,控方覆問時進一步釐清口供記錄的作用。林津表示,口供主要是記錄調查程序,毋須逐步寫出所有細節,否則會令內容冗長而難以閱讀。 他以解開手銬為例,稱不會在口供中記錄從哪裡取出鎖匙、從哪個方向解鎖等細節。 他又強調,在為鄺港智套取DNA樣本前,自己從未接觸同案其餘被告、案發現場或涉案車輛,以反駁可能污染樣本的質疑。 法庭其後讀出新一份控辯同意事實,內容指除鄺港智的口腔拭子樣本外,3名被告、死者蔡天鳳及死者家人的體內及DNA樣本、指紋掌紋,均已妥善收集,且未受非法干擾,並曾送往政府化驗所作分析比對。 同意事實亦提到,案發現場檢取的一把圓頭鎚上,未有發現蔡天鳳的DNA。 控方另傳召政府化驗所DNA資料庫及親子鑑證組化驗師尹巧玲博士作供。她表示,自己曾就本案撰寫4份報告,包括3名被告口腔拭子樣本的DNA分型測試。 她稱警方於2023年3月1日把口腔拭子樣本交到政府化驗所後,她親自接收樣本,並檢查證物袋是否完整封閉、未被破壞,再核對條碼資料正確,之後才為樣本貼上實驗室編號標籤。 她完成DNA分型後,再把結果交予政府化驗所總化驗師衛永剛,與現場檢取的證物作分析比對。 本案3名被告為鄺港傑、鄺球及鄺港智,同被控1項謀殺罪及1項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控罪指3人於2023年2月21日在大埔汀角路龍尾村56B村屋地下內謀殺蔡天鳳,並於同月21日至23日期間在同地阻止合法埋葬其屍體。 其中3人均否認謀殺罪;鄺港傑及鄺港智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鄺球則不認罪。 暫委法官祁彥輝其後將案件押後至10月30日續審;另一報道則提到,法官曾向陪審團表示因出現法律議題,審訊押後至翌日早上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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