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蔭宣道浸信會前司庫涉盜逾2380萬元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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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石蔭宣道浸信會有限公司前司庫黃家基,9月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就案件WKCC4127/2026首次提堂,被控3項盜竊、16項偽造及2項洗黑錢罪,合共21罪。 控方指他在2007年12月至2025年7月期間,涉嫌從教會偷取兩項據法權產及現金,總值逾2380萬元,另在2010年至2025年間處理合共6864.5萬多元懷疑屬可公訴罪行得益的款項。 被告現年56歲,報稱無業,暫時毋須答辯。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10月12日,移師東區裁判法院進行交付高院程序,並在聽取雙方陳詞後拒絕保釋申請,被告須還押看管。
Key Points
- 被告黃家基,56歲、無業,被控3項盜竊、16項偽造及2項洗黑錢罪,共21罪。
- 3項盜竊罪指他於2007年12月至2025年7月,偷取教會兩項據法權產及現金共逾2380萬元。
- 其中兩項據法權產涉及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欠教會總額20,017,083港元的債務,另有現金3,734,923港元。
- 16項偽造罪指他於2009年11月至2024年11月,製造16份教會年度報告及財務報表虛假文書。
- 洗黑錢控罪指他於2010年2月3日至2025年7月2日,處理滙豐銀行帳戶內合共68,645,165.62港元款項。
Why It Matters
案件牽涉宗教團體多年財務管理、年度報告及外部會計文件真確性,焦點不只在於涉款金額,也在於相關內部監管是否長期失守。 對本港讀者而言,案件日後進入交付高院程序後,法庭如何處理盜竊、偽造文件與洗黑錢之間的關連,將影響公眾對慈善及宗教機構財務管治的關注。
石蔭宣道浸信會前司庫被控的21項罪名,涵蓋盜竊、偽造及洗黑錢三類嚴重控罪,案情時間跨度由2007年底一直延伸至2025年中,橫跨接近18年。 兩間傳媒報道均指出,案件9月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時,被告暫毋須答辯,控方申請押後案件,法庭最終定於10月1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交付高院程序。 這意味案件現階段仍屬初步程序,法庭未正式處理案情爭議,但已反映控方認為案件性質及證據規模足以交由較高層級法院跟進。
控罪內容方面,3項盜竊罪是整宗案件的核心。控方指黃家基在2007年12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間,兩度偷取屬於石蔭宣道浸信會有限公司的據法權產,即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欠教會總額20,017,083港元的債務,另再偷取3,734,923港元現金。 HK01則概括指,兩項據法權產合共涉款2007萬多元,加上現金373.4萬元,總額逾2380萬元。 兩個來源在總體金額上互相吻合,顯示控方指稱的涉案款項主要由銀行債權及現金兩部分組成。
至於16項偽造罪,控方指被告在2009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7日或前後,先後製造16份虛假文書,涉及石蔭宣道浸信會有限公司由2009年3月31日至2024年3月31日各年度的報告及財務報表。 HK01報道則指,相關虛假文書為教會報告及財務報表,聲稱由沈振豪會計師事務所發出及簽署。 星島日報補充稱,文件亦聲稱由潘展聰會計師行有限公司發出及簽署。 控罪進一步指,被告意圖令人接受該等文件為真文書,並因而作出或不作出某些作為,以致對他人不利。 換言之,控方不僅指文件內容失實,更指其製作目的在於誤導他人相信財務紀錄真確。
洗黑錢部分則涉及更高金額。控方指黃家基於2010年2月3日至2025年7月2日期間,兩度在香港處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一個銀行帳戶內總額68,645,165.62港元的款項,而他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等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所得的得益。 HK01亦報道,兩項洗黑錢罪涉及滙豐銀行帳戶兩筆款項,合共6864.5萬元。 雖然洗黑錢控罪金額高於盜竊控罪所涉金額,但現階段報道未交代兩者之間是否完全重疊,或當中有多少屬直接來自涉案教會款項。
程序上,被告曾申請保釋,但控方反對,裁判官在聽取雙方陳詞後拒絕申請。 兩個來源均未披露控辯雙方在保釋爭議中的具體理據,但法庭決定被告須還押候訊。 對關注案件的教友、相關機構持份者及公眾而言,案件下一個關鍵日期將是10月12日,屆時法庭會在東區裁判法院處理交付高院程序。 由於控罪包括長年期盜竊、連串偽造財務文件及大額洗黑錢指控,案件後續發展料會集中於資金流向、文件來源,以及教會內部財務審核機制如何在多年內運作。
石蔭宣道浸信會前司庫被控的21項罪名,涵蓋盜竊、偽造及洗黑錢三類嚴重控罪,案情時間跨度由2007年底一直延伸至2025年中,橫跨接近18年。 兩間傳媒報道均指出,案件9月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時,被告暫毋須答辯,控方申請押後案件,法庭最終定於10月1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交付高院程序。 這意味案件現階段仍屬初步程序,法庭未正式處理案情爭議,但已反映控方認為案件性質及證據規模足以交由較高層級法院跟進。
控罪內容方面,3項盜竊罪是整宗案件的核心。控方指黃家基在2007年12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間,兩度偷取屬於石蔭宣道浸信會有限公司的據法權產,即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欠教會總額20,017,083港元的債務,另再偷取3,734,923港元現金。 HK01則概括指,兩項據法權產合共涉款2007萬多元,加上現金373.4萬元,總額逾2380萬元。 兩個來源在總體金額上互相吻合,顯示控方指稱的涉案款項主要由銀行債權及現金兩部分組成。
至於16項偽造罪,控方指被告在2009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7日或前後,先後製造16份虛假文書,涉及石蔭宣道浸信會有限公司由2009年3月31日至2024年3月31日各年度的報告及財務報表。 HK01報道則指,相關虛假文書為教會報告及財務報表,聲稱由沈振豪會計師事務所發出及簽署。 星島日報補充稱,文件亦聲稱由潘展聰會計師行有限公司發出及簽署。 控罪進一步指,被告意圖令人接受該等文件為真文書,並因而作出或不作出某些作為,以致對他人不利。 換言之,控方不僅指文件內容失實,更指其製作目的在於誤導他人相信財務紀錄真確。
洗黑錢部分則涉及更高金額。控方指黃家基於2010年2月3日至2025年7月2日期間,兩度在香港處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一個銀行帳戶內總額68,645,165.62港元的款項,而他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等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所得的得益。 HK01亦報道,兩項洗黑錢罪涉及滙豐銀行帳戶兩筆款項,合共6864.5萬元。 雖然洗黑錢控罪金額高於盜竊控罪所涉金額,但現階段報道未交代兩者之間是否完全重疊,或當中有多少屬直接來自涉案教會款項。
程序上,被告曾申請保釋,但控方反對,裁判官在聽取雙方陳詞後拒絕申請。 兩個來源均未披露控辯雙方在保釋爭議中的具體理據,但法庭決定被告須還押候訊。 對關注案件的教友、相關機構持份者及公眾而言,案件下一個關鍵日期將是10月12日,屆時法庭會在東區裁判法院處理交付高院程序。 由於控罪包括長年期盜竊、連串偽造財務文件及大額洗黑錢指控,案件後續發展料會集中於資金流向、文件來源,以及教會內部財務審核機制如何在多年內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