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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雙程證男生涉長洲案獲撤控當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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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雙程證男生涉長洲案獲撤控當庭釋放

Summary

涉及長洲山邊路一個單位的女童強姦及非禮案,17歲被告周一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時,控方表示已考慮所有證據,決定撤回原先提出的兩項控罪。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批准撤控,並取消原定於11月23日進行的聆訊;被告其後當庭獲釋,部分證物包括電話及衣物亦獲下令歸還。 案件中的被告為黃伟杰,17歲,報稱學生。 兩間傳媒均指出,他持雙程證來港,而控罪書顯示他在香港有居住地址。 他今次出庭時沒有法律代表,需要自行處理案件,庭上由普通話傳譯員協助應訊。 這些程序細節顯示,被告在再訊時並非由律師代為陳詞,而是直接面對控方撤控的決定及法庭處理。 原有控罪包括一項強姦罪及一項猥褻侵犯罪。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6年8月1日至8月29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的某一日,在新界長洲山邊路某單位內強姦女童X;另被指於同年8月29日在同一地點猥褻侵犯女童X。 兩項控罪均圍繞同一名女童及同一處所,時間則分別涵蓋一段期間內的某日,以及一個具體日期。 案件周一再訊時,控方在庭上表明,經考慮所有證據後,決定撤回兩項控罪。 隨着控方撤控,原定排期於11月23日進行的提訊或聆訊亦一併取消,不再繼續處理該次排期。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最終批准控方申請,除下令被告當庭獲釋外,亦命令把電話及衣物等證物歸還予被告。 這意味案件在現階段已不再按原有刑事程序推進。 案件早前曾於8月31日再訊,當時法庭把案件押後,以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而被告在該次聆訊後獲准保釋。 換言之,案件在正式落案起訴後,警方仍需補充調查,最終控方在再檢視證據後改變立場,決定不再繼續檢控。 on.cc則補充,案件編號為ESCC 2097/2026。 從法庭程序看,今次焦點不在於審訊證供,而在於控方經審視證據後主動撤回控罪。 由於控方沒有在報道中進一步交代撤控原因,現時可確認的事實,是兩項原有控罪已獲撤回、原定11月的法庭日期已取消,而被告亦已離開法庭,不再受這宗案件的即時刑事程序約束。

Key Points

  • 17歲被告黃伟杰報稱學生,持雙程證來港,庭上無律師代表,由普通話傳譯員協助應訊。
  • 原被控一項強姦罪及一項猥褻侵犯罪,均涉及女童X及長洲山邊路某單位。
  • 強姦指控涉2026年8月1日至29日期間某日,猥褻侵犯罪則指向8月29日同一地點事件。
  • 控方稱考慮所有證據後撤回兩罪,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批准,並取消11月23日聆訊。
  • 法庭另下令把電話、衣物等證物歸還被告;案件8月31日曾押後待警方進一步調查。

Why It Matters

案件由正式起訴到撤控,顯示即使屬嚴重性罪行指控,控方仍會在警方補充調查及整體證據評估後,決定是否繼續檢控。 對本港讀者而言,今次程序上的轉折亦意味原定後續聆訊不再進行,案件在現階段已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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