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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智會前助理舍監涉5姦女院友 稱床單精斑是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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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智會前助理舍監涉5姦女院友 稱床單精斑是汗

Summary

匡智會轄下大埔區一間殘疾人士院舍的前助理舍監宗培基,否認5項強姦罪,案件現於高等法院審理。 控罪指他於2024年7月13日、7月21日、7月28日、8月3日及8月9日至10日期間,在大埔某宿舍內5度強姦女院友X。 控方在庭上播放涉案房間外走廊閉路電視片段,並傳召政府化驗所化驗師作供,指事主床單上的精斑證實含有被告精液及事主DNA,狀態與曾性交後精液由陰道流出的情況吻合,但未能單靠化驗斷定精斑實際如何形成。 被告自辯時否認曾強姦X,並稱床單上的精斑只是因他穿短褲坐在床上、流了很多汗所致,自己當時沒有射精。

Key Points

  • 被告宗培基在被起訴時38歲,案發時為涉案院舍助理舍監,被控5項強姦罪,涉及一名案發時22歲或23歲、被指有輕度智障的女院友X。
  • 控方指5宗指稱事件發生於2024年7月13日、21日、28日、8月3日及約8月9日至10日,地點均為大埔某院舍或宿舍範圍內。
  • 庭上播放走廊閉路電視片段,顯示2024年7月13日被告穿藍色球鞋進入男職員房,事主尾隨其後,離開時被告已換上拖鞋。
  • 另一段2024年7月21日片段顯示,被告入房時穿白襪,離開時已脫掉;至7月28日,他入房時衣領整齊,出房時則變得凌亂。
  • 片段亦顯示在8月3日及10日,事主兩度尾隨被告進入房間;而被告離房後先朝閉路電視方向行走,數秒後事主才離開並走向相反方向。
  • 負責處理證物的警員葉斯帆就相關片段作供,協助控方將不同日期的出入房情況串連,作為案發前後行為證據的一部分。
  • 政府化驗所化驗師黎佑芷博士供稱,她於2019年加入政府化驗所,主要負責人體物質檢驗,並解釋人體接觸物件後,細胞中的DNA可轉移到物件表面。
  • 她表示,從屬於事主房間的床單上發現疑似精斑,經檢驗後確認為精液,再經DNA圖譜比對,確認當中含有被告精液及事主DNA。
  • 黎佑芷指出,若男性在女性陰道內射精,精液流出時常會夾雜女方表皮細胞,因此有關精斑狀態與男女曾性交的情況吻合。
  • 不過她在盤問下同意,這並非唯一可能,化驗結果雖與性交情況一致,但不能單靠化驗確認精斑實際如何造成,形容屬「不得而知」。
  • 被告自辯稱,他於2021年加入匡智會,2024年調到涉案宿舍任助理舍監,平日主要照顧男院友,但亦會接觸及照顧女院友。
  • 對於控方質疑其辦公室內存放安全套及潤滑劑,被告解釋那些物品是供自己日後生活所需,並非每日使用,所以放在辦公室按情況取用。
  • 被告又稱,他與X會在其辦公室內聊天及進食,X曾讚他「聰明靚仔」並主動擁抱他;他說兩人之間「有感情喺度」,但只是朋友感情。
  • 控方質疑若X曾表達好感,被告理應避免與她獨處;被告則稱自己無法即時反應,又怕推開對方會令她受傷。
  • 就其中一次進入X房間的情況,被告稱當晚院舍有煙味,他巡視後未見火警跡象,經過X房時聽到她在房內跳來跳去、情緒亢奮,於是入房查看。
  • 控方質疑他當時四處巡視,其實是在查看辦公室附近有沒有人,以免被發現進入女翼;被告否認,並稱當時已是深夜,不想叫醒女同事幫手。
  • 針對2024年7月28日片段中被告離開職員房時右邊衣領翻起,控方質疑若只是與X聊天及吃東西,衣領沒有理由變亂;被告則稱自己當時因肚痛曾在房內上廁所。
  • 他進一步稱自己有如廁後沖身的習慣,而X當時跟着他,他在無選擇下於X仍在房內時沖身,但強調廁所有門分隔。
  • 對於事主床單上的精斑,被告稱當時自己穿短褲坐在事主床上,而且流了很多汗,因此留下痕跡,並堅稱自己沒有射精。
  • 控方則指被告5度與X性交時,X均曾表示痛楚或不願意,且被告曾叫她不要把事件告訴他人;被告對此一概否認。
  • 辯方最終選擇不傳召其他證人,控辯雙方案情完結,法官游德康把案件押後至下周一作結案陳詞。
  • 案件編號為HCCC277/2025,現時仍屬審訊階段,法庭尚未作出裁決。

Why It Matters

案件涉及殘疾人士院舍內的指稱性侵,公眾關注的不只是個別刑責,亦包括院舍內部監管、男女院友照顧安排,以及職員與院友單獨相處時的保障是否足夠。 從本案可見,法庭將同時審視閉路電視片段、法證化驗結果與被告自辯說法,這些證據如何互相印證,將直接影響案件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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