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泰邨女童案 律师称无外伤也可涉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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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富泰邨在10月6日流传一段近4分钟视频,画面显示一名身穿校服的女童在屋邨行人通道上双手提着多袋啤酒,背上还有破烂书包,步履缓慢,途中明显吃力。 大律师陆伟雄接受《香港01》访问时表示,若家长主动要求一名年仅11岁、体格瘦弱的女童在较长路程中负载如此极端的重量,客观上已相当可能导致她承受不必要痛苦或健康损害,行为可涉嫌虐儿。 他强调,《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7条关注的是有关行为是否相当可能造成伤害,并非一定要出现实际伤痕才可定罪。 警方其后以涉嫌“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拘捕女童38岁继父及32岁母亲,案件由新界北总区虐儿案件调查组及社会福利署跟进。
Key Points
- 陆伟雄指出,《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7条涵盖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儿童或少年人;若经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监10年。
- 他根据视频目测,女童双手提着的是大罐装啤酒,每一侧约7.5公升,合计约15公斤液体重量,尚未计算背上沉重书包。
- 他认为,要求一名11岁、体格并不强壮的女童在较长距离内承受这种极端负重,甚至中途需要停步,客观上已绝对相当可能造成不必要痛苦及健康损害。
- 就定罪门槛而言,陆伟雄说虐儿罪另一关键在于行为是否“故意”;若儿童自行拿重物,家长未必有罪,但片段及后续消息显示,这次属于家长主动要求。
- 对于涉事继父声称这是“肌肉训练”,陆伟雄直言法庭会以客观标准判断是否合理,不会只接受被告自称的出发点,这类辩解难以成立。
- 视频内容还显示,当女童无力提起啤酒时,涉事继父曾辱骂她是“废人”。 陆伟雄认为,这类贬损言语不只是情绪化表达,更可能进一步强化其故意实施身体虐待的证据,因为这反映他是因女童未能达到不合理要求而加以惩罚和指责。 在法庭审理时,法官不会只看涉案人主观上是否声称为了“训练”儿童,而会从一般人的角度判断该方法是否明显错误、极端且不合理。
- 陆伟雄以比喻说明,即使有人声称要求瘦弱小孩跑大量圈数是为了强身健体,只要客观上属于强迫儿童承受明显过量负荷,便可能已经构成虐待。 他强调,法律条文采用的是“相当可能导致”儿童受到不必要痛苦或健康损害的表述,这意味着即使最终没有留下表面伤痕,甚至未见即时的实际伤害,只要行为本身已具有相当风险,仍足以构成相关罪行。
- 事件起因于Facebook群组“富泰邨 Fu Tai Estate”在10月6日流传有关视频。 片中除女童外,现场还有一名相信是父亲的男子在旁冷眼观看,另有年幼弟弟及同穿校服的胞妹在场,却无力协助。 事件引来多名途人关注并拍摄,校方其后也曾在社交媒体回应事件。 警方到场后,找到该对父母及3名儿童,当时确认现场所有儿童状况均无异常。 案件最初列作“误会”,警方调查后因女童没有表面受伤,一度改列“求警协助”,其后再由新界北总区虐儿案件调查组跟进,并转介社会福利署处理。
Why It Matters
这宗案件对香港家长、学校及照顾者具有直接警示意义:法律关注的不只是孩子有没有瘀伤,更在于照顾方式本身是否相当可能令儿童承受不必要痛苦或健康风险。 事件也显示,当网络视频引发公众关注后,警方、学校社工与社会福利署之间的跟进和转介,是保护儿童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