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查冊擬限九項目的 新聞可引公眾利益但須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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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政府已就土地註冊制度刊憲附屬法例,除計劃明年先在新批土地推行業權註冊制度外,亦建議收緊土地查冊安排,規定只有符合法例列明的九項「指明目的」才可查冊。 在新聞工作方面,早前政府提出的「就物業市場進行市場調查或作出報道」例子,到了附例文字改為「為學術目的或就物業市場作出報告而進行研究或一般分析」,表述較原先收窄。 不過,附例仍保留「為符合公眾利益而進行查冊或查閱」這一項指明目的,並在註腳舉例指,涉及大規模僭建物及無主物業的新聞調查,可能有需要申請查閱相關土地紀錄。 但以公眾利益為由提出申請者,須提交聲明,交代所需紀錄與申請目的的關係、只會用於該目的,以及如何使用紀錄達致所述目的,並由土地註冊處處長逐宗考慮是否批准。
Key Points
- 當局建議明年先在新批土地實行業權註冊制度,並為新批土地發出紙本業權證明書及電子複本。
- 政府同時計劃透過附屬法例,令現行契約註冊與新業權註冊部分行政安排看齊,包括容許以電子方式提交物業轉移及交易註冊申請。
- 就查冊安排而言,無論現時按《土地註冊條例》註冊的土地,抑或日後新土地,均擬只限符合九項「指明目的」人士查閱紀錄。
- 若申請人以「公眾利益」為理由查冊,須作出聲明,表明所要求的土地紀錄屬達致聲明目的所需,且只會用於該目的,並說明實際使用方式。
- 土地註冊處處長會按個別申請作考慮,包括申請目的、披露利益是否大於私隱、紀錄用途是否符合公眾利益,以及有否不當使用或濫用風險;若處長不信納,便須拒絕申請。
Why It Matters
這次修例的爭議核心,不只在於能否查冊,而在於查冊是否仍可配合新聞工作的時效。陳凱欣指出,新聞採訪很多時是先有合理懷疑,之後才透過查冊確認問題,若程序加入聲明及逐宗審批,突發事件報道可能因時間延誤而受影響。 她認為政府未必是有意「落閘」收緊新聞自由,否則可連聲明申請也不設,但她同時強調,過往確有濫用查冊、惡意披露私隱的情況,當局需要在保障個人資料與維持正當採訪之間取得平衡。
陳凱欣又提到,若傳媒有合理懷疑,並能證明查冊已獲編採共識,政府應小心避免阻礙正當採訪;她亦關注新聞講求即時性,日後若每次都要補交聲明,可能令報道未能按時刊出,因此建議政府加強與傳媒溝通,並在試行或初期執行新安排時多收集意見。 相關附屬法例已於上周五(10月16日)刊憲,並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生效,立法會將於周三(10月21日)審議。
近年政府已多次修改傳媒查冊制度,土地查冊新安排亦被放在這個更大的脈絡下理解。2019年,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因查車牌時選擇「其他交通運輸事宜」作查冊目的,被警方拘捕及起訴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她其後於2023年在終審法院獲終極勝訴,法官指出,沒有理由把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外。 其後運輸署於2024年修改傳媒查車牌程序,由原本透過網上系統申請,改為逐次向運輸署長作例外申請;記協認為做法違反言論及新聞自由原則,亦不符合終審裁決,提出司法覆核,但在今年3月敗訴。
在政府的說法中,今次限制查冊是為了在保障個人資料私隱與維持土地註冊處查冊系統角色之間取得平衡,並確保透明度和效率,因為土地註冊制度對香港物業市場運作及整體經濟至關重要。 然而,附屬法例本身未有逐項列明處長審批「公眾利益」申請時的具體考慮因素,立法會文件只提到日後會發出指引,意味實際執行尺度、新聞機構如何證明公眾利益,以及審批速度能否配合採訪需要,仍是外界關注焦點。
陳凱欣又提到,若傳媒有合理懷疑,並能證明查冊已獲編採共識,政府應小心避免阻礙正當採訪;她亦關注新聞講求即時性,日後若每次都要補交聲明,可能令報道未能按時刊出,因此建議政府加強與傳媒溝通,並在試行或初期執行新安排時多收集意見。 相關附屬法例已於上周五(10月16日)刊憲,並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生效,立法會將於周三(10月21日)審議。
近年政府已多次修改傳媒查冊制度,土地查冊新安排亦被放在這個更大的脈絡下理解。2019年,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因查車牌時選擇「其他交通運輸事宜」作查冊目的,被警方拘捕及起訴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她其後於2023年在終審法院獲終極勝訴,法官指出,沒有理由把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外。 其後運輸署於2024年修改傳媒查車牌程序,由原本透過網上系統申請,改為逐次向運輸署長作例外申請;記協認為做法違反言論及新聞自由原則,亦不符合終審裁決,提出司法覆核,但在今年3月敗訴。
在政府的說法中,今次限制查冊是為了在保障個人資料私隱與維持土地註冊處查冊系統角色之間取得平衡,並確保透明度和效率,因為土地註冊制度對香港物業市場運作及整體經濟至關重要。 然而,附屬法例本身未有逐項列明處長審批「公眾利益」申請時的具體考慮因素,立法會文件只提到日後會發出指引,意味實際執行尺度、新聞機構如何證明公眾利益,以及審批速度能否配合採訪需要,仍是外界關注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