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姦醉女友人罪成囚6年 官斥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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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高等法院今日(9月23日)就一宗強姦案判刑,21歲被告蕭浩然因於2023年8月26日在東涌迎東邨迎悅樓住所內強姦女子X,被判入獄6年。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出,被告與事主本屬朋友,卻在對方醉酒、明顯脆弱的情況下把她帶回家中施暴,屬處心積慮及乘人之危;法庭同時接納創傷報告所述,指事主患上創傷後壓力症,至今3年仍未緩解,精神及日常生活持續受嚴重影響。
Key Points
- 被告蕭浩然現年21歲,案發時18歲,被控一項強姦罪,經審訊後遭陪審團一致裁定罪成。
- 案情指事主於案發前約4個月經朋友認識被告,兩人其後透過通訊軟件及網上遊戲保持聯絡,案發前一晚相約到尖沙咀天文台道酒吧飲酒。
- 事主飲至醉酒並多次嘔吐,其後與同住東涌的被告乘的士離開;控方案情指她曾要求司機送她回家,但被告稱她喝醉,不用理會她,最終的士駛往被告住所。
- 法庭引述證供指,兩人約凌晨5時抵達被告住所後,事主再度嘔吐,被告替她清理嘔吐物期間撫摸其胸部、脫去其上衣,事主曾說「唔好」及「放過我」,亦曾發訊息叫朋友來接她。
- 法官指被告在沒有使用安全套下強姦事主,雖然辯方提到沒有射精、事主亦沒有染病,但均不足以減刑;法庭以6年4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年輕及無案底後減至6年。
Why It Matters
本案判詞清楚反映,法庭對涉及醉酒受害人、朋友關係中的背信行為,以及乘人之危的性罪行,會視作嚴重加刑因素。 另一方面,創傷報告所揭示的長期精神後遺症,也令公眾更具體看到性暴力對受害人生活、工作、親密關係及治療歷程的持續打擊。
案件在高等法院判刑時,辯方曾為被告求情,指他因祖父醫療費用而承受財政及精神壓力,案發前後曾向精神科求診,並確診焦慮症,但同時表明焦慮並非犯案原因。 郭官明言,在香港這樣的高壓社會,很多人都面對壓力與焦慮,被告的焦慮情況不能構成減刑理由,亦拒絕因此押後判刑。 郭官更直言,事件固然令被告面對後果,但「畀佢糟蹋嗰個更慘」,並寄語被告接受現實,出獄後要好好做人。
就事主情況,法庭引述創傷報告指出,她在案件後承受重大而持久的心理創傷,罹患創傷後壓力症,至今3年仍未緩解。 報告提到,她情緒波動明顯,容易發怒,會突然尖叫,亦曾投擲家中物件,與家人發生衝突,甚至需要警員介入。 另有報道指她曾接受非自願精神科住院治療,顯示病情一度相當嚴重。 她的人際關係和日常功能亦受損,對他人失去信任,與男友關係轉差,避免親密身體接觸,男友更一度考慮分手。 由於精神科藥物副作用,她曾中斷服藥,並依賴吸煙,報告建議她持續接受心理治療及社工支援。
案情方面,控方指事主當晚在酒吧喝下約10杯酒,醉至不勝酒力,在的士上亦曾嘔吐,而的士行車紀錄儀顯示被告當時仍然清醒。 事主供稱,在被告家中再度嘔吐後,被告一邊替她清理,一邊對她作出猥褻及性侵犯行為,之後更撥開她的手機,無套強姦她。 on.cc則報道,事主在過程中曾表示「唔好」及「放過我」,並試圖反抗但不果。 事後,被告離開房間,並向她發訊息稱「醒咗自己走,我理你唔到」,其後由朋友接走,翌日在朋友陪同下報警;被告於同月30日被捕。
法官在判刑理由中強調,本案不只是酒後失控,而是被告利用事主醉酒、無力自保的狀態,破壞朋友之間的信任,為滿足一己私慾而犯案。 法庭亦指出,即使辯方提及被告曾飲酒、沒有射精、事主沒有感染性病,均不足以削弱案件嚴重性。 在香港性罪行量刑中,受害人是否清醒、雙方是否存在信任關係,以及犯案者有否利用對方無法有效同意的狀態,往往是法庭衡量罪責的重要因素;本案正好反映這些因素如何直接影響刑期。
案件在高等法院判刑時,辯方曾為被告求情,指他因祖父醫療費用而承受財政及精神壓力,案發前後曾向精神科求診,並確診焦慮症,但同時表明焦慮並非犯案原因。 郭官明言,在香港這樣的高壓社會,很多人都面對壓力與焦慮,被告的焦慮情況不能構成減刑理由,亦拒絕因此押後判刑。 郭官更直言,事件固然令被告面對後果,但「畀佢糟蹋嗰個更慘」,並寄語被告接受現實,出獄後要好好做人。
就事主情況,法庭引述創傷報告指出,她在案件後承受重大而持久的心理創傷,罹患創傷後壓力症,至今3年仍未緩解。 報告提到,她情緒波動明顯,容易發怒,會突然尖叫,亦曾投擲家中物件,與家人發生衝突,甚至需要警員介入。 另有報道指她曾接受非自願精神科住院治療,顯示病情一度相當嚴重。 她的人際關係和日常功能亦受損,對他人失去信任,與男友關係轉差,避免親密身體接觸,男友更一度考慮分手。 由於精神科藥物副作用,她曾中斷服藥,並依賴吸煙,報告建議她持續接受心理治療及社工支援。
案情方面,控方指事主當晚在酒吧喝下約10杯酒,醉至不勝酒力,在的士上亦曾嘔吐,而的士行車紀錄儀顯示被告當時仍然清醒。 事主供稱,在被告家中再度嘔吐後,被告一邊替她清理,一邊對她作出猥褻及性侵犯行為,之後更撥開她的手機,無套強姦她。 on.cc則報道,事主在過程中曾表示「唔好」及「放過我」,並試圖反抗但不果。 事後,被告離開房間,並向她發訊息稱「醒咗自己走,我理你唔到」,其後由朋友接走,翌日在朋友陪同下報警;被告於同月30日被捕。
法官在判刑理由中強調,本案不只是酒後失控,而是被告利用事主醉酒、無力自保的狀態,破壞朋友之間的信任,為滿足一己私慾而犯案。 法庭亦指出,即使辯方提及被告曾飲酒、沒有射精、事主沒有感染性病,均不足以削弱案件嚴重性。 在香港性罪行量刑中,受害人是否清醒、雙方是否存在信任關係,以及犯案者有否利用對方無法有效同意的狀態,往往是法庭衡量罪責的重要因素;本案正好反映這些因素如何直接影響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