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盜卡買iPhone兩男女被拒保釋還押
SingTao · 2 SOURCESabout 2 hours ago4 MIN

Summary
一宗涉及被盜信用卡及購買手機的案件,27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案中兩名被告分別為43歲持雙程證女子彭招兰,以及26歲男子趙國安;控方指兩人涉嫌於8月25日在沙田一帶處理3張屬於不同事主的被盜恒生銀行信用卡,並以其中一張卡在沙田新城市廣場Apple Store購買一部白色手提電話,價值13,599港元。 法庭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0月22日再訊,以待進一步調查,包括檢取被告手機及翻查閉路電視片段。 兩名被告申請保釋被拒,須還押看管,並定於9月4日再作保釋覆核。
Key Points
- 兩名被告依次為43歲持雙程證女子彭招兰,以及26歲男子趙國安,案件編號為KTCC 1724/2026。
- 彭招兰被控一項處理贓物罪及一項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指她涉嫌協助他人處理3張被盜信用卡。
- 趙國安被控一項處理贓物罪及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指他涉嫌收受有關贓物並在店內付款取貨。
- 控罪指涉案地點包括港鐵沙田站外,以及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4樓426至428號舖Apple Store。
- 涉案3張信用卡均為恒生銀行發出,包括兩張萬事達卡及一張VISA卡,分別屬翁麗文、張建華及戴建設所有。
Why It Matters
這宗案件的案情顯示,若信用卡被盜後迅速流轉,可能在短時間內已被帶到零售店舖使用,令持卡人及商戶同時面對損失風險。 另一方面,控方在庭上提出仍需檢取手機及翻查閉路電視,亦反映同類案件往往依賴電子裝置資料及店舖影像作為關鍵證據,法庭在調查未完成前對保釋亦會較審慎。
控罪內容顯示,彭招兰被指於今年8月25日在港鐵沙田站外,明知或相信某些貨品屬贓物,仍不誠實地協助另一人處理該些贓物;有關贓物為3張恒生銀行信用卡,分別是一張屬翁麗文的萬事達卡、一張屬張建華的VISA卡,以及一張屬戴建設的萬事達卡。 同一日,她又被指在香港與趙國安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即虛假表示趙國安是其中一張恒生銀行萬事達卡的真正持有人,並獲授權及有權使用該卡購買一部白色手提電話,從而不誠實地向Apple Store取得該部價值13,599港元的手機。
至於趙國安,控罪指他同樣於8月25日在港鐵沙田站外,明知或相信上述3張信用卡屬贓物,仍不誠實地收受該些贓物。 他另被控於同日,在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4樓426至428號舖Apple Store,以欺騙手段表示自己是一張以翁麗文為名的恒生銀行萬事達卡持有人,並獲授權及有權使用該信用卡為貨品付款,因而不誠實地從Apple Store職員取得一部手提電話。 on.cc的報道則概括指,兩人被控處理贓物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等共4罪,並指兩人均分別面對一項處理贓物罪及一項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
案件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時,裁判官應控方申請押後案件,理由是警方及控方仍需作進一步調查,包括檢取被告手機、查看閉路電視等。 《星島》報道提到,案件由裁判官劉淑嫻處理,並拒絕兩名被告的保釋申請。 兩人現時須還押,待9月4日再到庭作保釋覆核,其後案件定於10月22日再訊。 從現階段資料可見,控方案情集中於涉案信用卡的來源、兩名被告在沙田站外的接觸情況,以及在Apple Store內購買手機時的說法與行為,這些都將有待進一步證據在之後庭訊中交代。
控罪內容顯示,彭招兰被指於今年8月25日在港鐵沙田站外,明知或相信某些貨品屬贓物,仍不誠實地協助另一人處理該些贓物;有關贓物為3張恒生銀行信用卡,分別是一張屬翁麗文的萬事達卡、一張屬張建華的VISA卡,以及一張屬戴建設的萬事達卡。 同一日,她又被指在香港與趙國安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即虛假表示趙國安是其中一張恒生銀行萬事達卡的真正持有人,並獲授權及有權使用該卡購買一部白色手提電話,從而不誠實地向Apple Store取得該部價值13,599港元的手機。
至於趙國安,控罪指他同樣於8月25日在港鐵沙田站外,明知或相信上述3張信用卡屬贓物,仍不誠實地收受該些贓物。 他另被控於同日,在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4樓426至428號舖Apple Store,以欺騙手段表示自己是一張以翁麗文為名的恒生銀行萬事達卡持有人,並獲授權及有權使用該信用卡為貨品付款,因而不誠實地從Apple Store職員取得一部手提電話。 on.cc的報道則概括指,兩人被控處理贓物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等共4罪,並指兩人均分別面對一項處理贓物罪及一項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
案件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時,裁判官應控方申請押後案件,理由是警方及控方仍需作進一步調查,包括檢取被告手機、查看閉路電視等。 《星島》報道提到,案件由裁判官劉淑嫻處理,並拒絕兩名被告的保釋申請。 兩人現時須還押,待9月4日再到庭作保釋覆核,其後案件定於10月22日再訊。 從現階段資料可見,控方案情集中於涉案信用卡的來源、兩名被告在沙田站外的接觸情況,以及在Apple Store內購買手機時的說法與行為,這些都將有待進一步證據在之後庭訊中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