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山半岛52号屋僭建司法复核遭高院驳回 官指屋宇署无酌情权批准事后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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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高等法院今日(11日)驳回红山半岛52号洋房业主就清拆令提出的司法复核申请。暂委法官林展程在判辞中明确指出,《建筑物条例》具有预防性质,屋宇署并无酌情权在僭建物完成后给予追溯性批准,否则会变相鼓励业主不作申请便擅自兴建,最终令法例形同虚设 。
Key Points
- 申请人BOLITHO OLIVER ROBERT MORGAN与妻子FARLOW MARGARET ANNE为红山半岛52号洋房的业主
- 屋宇署于2023年12月向业主发出清拆令,要求拆除洋房花园及天台的僭建物
- 业主不服清拆令,向建筑物上诉审裁小组提出上诉,审裁小组于2026年5月驳回上诉
- 申请方引用《建筑物条例》第24(1)条,主张屋宇署有酌情权发出改动僭建物的命令,而非只能发出清拆令
- 法官认为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建筑物及土地安全,屋宇署因而有必要保障公众,条例本身属预防性质
- 法官引述屋宇署一方的说法,指根据上述条例第24条,对于已经施工或完成的工程,署方无法给予追溯性的允许,只能发出清拆令
- 法官在判辞中指,若屋宇署可事后批准该些僭建物存在,会鼓励业主兴建构筑物时不向屋宇署申请,最终令法例变得无效
- 申请方曾提出极端假设,认为如果大型建筑物存在违例僭建物,须完全清拆会导致结构风险
- 法官反驳指难以想象一个僭建物会影响整栋大厦的结构安全,若有此情况,僭建物必然体积庞大,无法避免署方和公众的关注
- 法官又指即使面对结构问题,仍存在其他选项,例如清拆僭建物并附以加固工程,而非只能保留僭建物
- 法官裁定申请人败诉,并下令申请人须向屋宇署支付26万元诉讼费
Why It Matters
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屋宇署在处理僭建物时,只能发出清拆令,而无酌情权发出改动命令令违规僭建物合法化 。
此裁决对香港的建筑物监管制度具有深远影响,明确了《建筑物条例》的预防性质,防止业主利用追溯性批准机制规避正规申请程序,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约束力 。
本案确立了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屋宇署在处理僭建物时,只能发出清拆令,而无酌情权发出改动命令令违规僭建物合法化 。
此裁决对香港的建筑物监管制度具有深远影响,明确了《建筑物条例》的预防性质,防止业主利用追溯性批准机制规避正规申请程序,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