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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关员涉非礼女同事罪脱 官采信拍背安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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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关员涉非礼女同事罪脱 官采信拍背安慰说

Summary

一宗涉及海关同事之间身体接触的非礼案,周四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决。48岁高级海关男关员汤建聪早前否认一项非礼罪,案件经审讯后,裁判官黄士翔裁定其罪名不成立,并采纳辩方说法,认为被告当日是见女同事X显得疲惫、有压力,因而轻拍其背部作安慰,而不是如控方所指触碰其腰部及臀部。

Key Points

  • 被告汤建聪,48岁,被控于2025年12月3日在赤鱲角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香港海关入境货物检查大楼一间房内猥亵侵犯X。
  • 控方指被告触碰事主腰部及臀部;辩方则称,被告当晚约10时在员工休息区见X十分疲倦,只轻拍其右边背部中间位置一下。
  • 黄士翔指出,被告与X相识已久,也知道X丈夫任职海关总关员,因此质疑其为何会在多人在场的员工休息区突然犯案。
  • 裁判官又提到,X称遭非礼后,被告曾笑着说“嘿嘿,系呀?你好不安呀?”;法庭认为,这一描述与辩方证人对被告性格的评价并不一致。
  • 法庭还注意到,在场证人没有听到X所描述的对话,也没有留意到异常情况,最终接纳被告解释并裁定罪脱。

Why It Matters

本案争议焦点,不在于双方当晚是否有接触,而在于法庭如何判断接触部位、现场环境,以及被告解释是否合理可信。 对香港读者而言,这类职场内身体接触一旦演变为刑事指控,法庭会特别重视现场情境、旁证是否支持,以及有关行为能否被视为一般社交安慰举动。 案件围绕2025年12月3日发生的事件。根据控罪内容,汤建聪被指在赤鱲角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香港海关入境货物检查大楼内一间房间,猥亵侵犯另一人,即女事主X。 另一报道则将案发地点表述为海关检查大楼内一间房间,两者均指向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海关大楼范围内的工作地点。 被告早前否认控罪,案件编号为WKCC1682/2026。 裁判官黄士翔在裁决时表示,控方版本是被告非礼X的腰部及臀部;辩方版本则是被告见X工作后看起来十分辛苦、疲惫,于是轻拍其背部作安慰。 虽然黄官指出,X的证供在盘问下没有被动摇,但法庭对她描述周边环境的情况有所保留。 其中一个重要疑点是,被告与X相识时间长,并且知道X的丈夫任职海关总关员,在此之前从未非礼X,法庭因此质疑,为何被告会选择在多人出入、并非隐蔽的员工休息区作出控方所指行为。 对于X所描述的对话内容,黄官也提出质疑。X称自己遭非礼后,被告曾以带有淫笑的态度回应“嘿嘿,系呀?你好不安呀?”。 不过,裁判官认为,这种说话方式和态度,与辩方证人对被告平日为人的评价并不一致。 此外,法庭指出,若当时二人的对话并非十分小声,按理说有机会被在场人士听到,但没有在场证人表示曾听见X所描述的内容。 相反,法庭认为被告的证供较为合理。被告自辩时称,当晚约10时他在员工休息区看电视,见到X入内清洗饭盒,整个人显得十分疲倦,于是上前关心,并在交谈期间认为对方因工作忙碌而感到吃力,所以用手轻拍其右边背部中间位置一下,以示安慰。 黄官认为,控方质疑被告过去从未与X有身体接触,为何当日突然有接触,但被告解释是因见对方有压力而作出安慰,这一说法可以理解,也属于正常社交行为。 至于控方另一项质疑,是被告既然认为自己没有做错,为何事后仍然道歉。被告解释,他是因为令对方感到不舒服而道歉。 黄官认为,这一回应与辩方证人形容被告“怕事”的性格相吻合。 再加上在场证人均表示没有留意到异常状况,法庭最终接受被告所称,他只是因见X辛苦而轻拍背部作安慰。 黄官在裁决中进一步指出,背部并非敏感部位,而轻拍背部在社交场合及日常生活中,属于常见的社交行为。 在这一基础上,法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被告曾作出非礼行为,因此裁定汤建聪非礼罪名不成立。 这宗案件也显示,在涉及同事之间互动的刑事案件中,法庭除了审视事主证供是否稳定,也会同时衡量案发场景、双方关系、旁证是否支持,以及被告说法是否与整体情况相符。
案件围绕2025年12月3日发生的事件。根据控罪内容,汤建聪被指在赤鱲角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香港海关入境货物检查大楼内一间房间,猥亵侵犯另一人,即女事主X。 另一报道则将案发地点表述为海关检查大楼内一间房间,两者均指向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海关大楼范围内的工作地点。 被告早前否认控罪,案件编号为WKCC1682/2026。 裁判官黄士翔在裁决时表示,控方版本是被告非礼X的腰部及臀部;辩方版本则是被告见X工作后看起来十分辛苦、疲惫,于是轻拍其背部作安慰。 虽然黄官指出,X的证供在盘问下没有被动摇,但法庭对她描述周边环境的情况有所保留。 其中一个重要疑点是,被告与X相识时间长,并且知道X的丈夫任职海关总关员,在此之前从未非礼X,法庭因此质疑,为何被告会选择在多人出入、并非隐蔽的员工休息区作出控方所指行为。 对于X所描述的对话内容,黄官也提出质疑。X称自己遭非礼后,被告曾以带有淫笑的态度回应“嘿嘿,系呀?你好不安呀?”。 不过,裁判官认为,这种说话方式和态度,与辩方证人对被告平日为人的评价并不一致。 此外,法庭指出,若当时二人的对话并非十分小声,按理说有机会被在场人士听到,但没有在场证人表示曾听见X所描述的内容。 相反,法庭认为被告的证供较为合理。被告自辩时称,当晚约10时他在员工休息区看电视,见到X入内清洗饭盒,整个人显得十分疲倦,于是上前关心,并在交谈期间认为对方因工作忙碌而感到吃力,所以用手轻拍其右边背部中间位置一下,以示安慰。 黄官认为,控方质疑被告过去从未与X有身体接触,为何当日突然有接触,但被告解释是因见对方有压力而作出安慰,这一说法可以理解,也属于正常社交行为。 至于控方另一项质疑,是被告既然认为自己没有做错,为何事后仍然道歉。被告解释,他是因为令对方感到不舒服而道歉。 黄官认为,这一回应与辩方证人形容被告“怕事”的性格相吻合。 再加上在场证人均表示没有留意到异常状况,法庭最终接受被告所称,他只是因见X辛苦而轻拍背部作安慰。 黄官在裁决中进一步指出,背部并非敏感部位,而轻拍背部在社交场合及日常生活中,属于常见的社交行为。 在这一基础上,法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被告曾作出非礼行为,因此裁定汤建聪非礼罪名不成立。 这宗案件也显示,在涉及同事之间互动的刑事案件中,法庭除了审视事主证供是否稳定,也会同时衡量案发场景、双方关系、旁证是否支持,以及被告说法是否与整体情况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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