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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天凤案法医称头伤更可能由钝器重击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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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天凤案法医称头伤更可能由钝器重击造成

Summary

香港高等法院继续审理蔡天凤碎尸案,控方最后一名证人、法医科高级医生郭嘉琪连续两天作供,详细说明解剖及现场检验结果。她表示,蔡天凤头部共有7处生前外伤,其中两组伤势足以致命,包括右侧头骨橢圆形凹陷性骨折,以及右颧骨、右上颌骨和右下颌骨多处骨折;前者可造成严重颅内出血,后者则可能因大量出血进入口鼻和气道而导致窒息。郭嘉琪在辩方盘问下同意,如果有人把蔡天凤头部猛力撞向七人车内扶手,理论上也可能造成类似伤势,但她认为从伤势特征判断,更可能是遭钝器重击。控方举证已经结束,案件押后至11月9日开始辩方案情。

Key Points

  • 郭嘉琪称,蔡天凤右侧头骨有一个大洞,属橢圆形凹陷性骨折,可引致严重颅内出血,约1小时内足以致命。
  • 她另指右颧骨、右上颌骨及右下颌骨多处骨折,会造成大量出血;血液流入口鼻及气道后,最快约5分钟可致窒息死亡。
  • 法医确认头部7处外伤均见出血,属于生前造成;若在死后形成,通常不会出现大量出血,也不会有生前反应。
  • 她在龙尾村单位厨房两个金属汤锅内,发现褐色油腻混浊液体、软胡萝卜、一颗断头及多块可疑人体部位,并指头颅曾被烹煮。
  • 她又在雪柜内发现以胶袋装载的两条人腿,认为双腿与躯干分离属利器切割,且无明显生前反应,更符合死后受伤。

Why It Matters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蔡天凤致命头伤究竟如何形成,以及能否与控方提出的涉案钝器或案发经过相互印证。法医证词把争议收窄到伤势形成机制、先后次序及是否属于生前受袭;随着控方完成举证,辩方下周展开案情后,法庭将进一步检视双方对案发过程的不同版本。 郭嘉琪早前到大埔汀角路龙尾村56B村屋地下检查遗体时,得知死者是一名年轻、中等身形女性,曾怀孕并接受剖腹产手术。她在雪柜内发现两条被肢解的人类双腿,其后确认属于蔡天凤。她形容,左骨盆及左大腿大部分皮肤和肌肉已被移除,右腿仍有完整人肉,部分右卵巢及右输卵管仍附在盆腔壁上;由于卵巢位置受盆骨保护,并不位于躯干中央,而是偏向右侧。 法医还在浴室淋浴区发现灰色胶盒,盒内水面漂浮可疑人体组织,旁边有牛肉刀、菜刀、圆盘电锯及金属盘浸在水中,电锯上也有多块可疑人体组织碎片。她随后把相关物品送往富山公众殓房作进一步检验。 关于肢解痕迹,郭嘉琪在庭上讲解右肱骨及肩胛骨的切割痕迹,认为伤痕可与把手臂从躯体切割下来相吻合,也有可能是在尸体躺在地上时向右肩位置下刀,但仅凭切痕位置,无法判断是一刀造成还是多次斩切形成。她还指出,人死后出血速度会迅速减慢,若死后约半小时再切割尸体,一般只会轻微渗血,不会出现明显大量出血。 控方另引述解剖报告中“近期损伤”部分,指蔡天凤左下肢共有9项生前损伤,包括左骨盆近骶髂关节肌肉内出血,可能由钝器撞击造成。郭嘉琪表示,这批伤势有可能分别来自两次不同事件,不一定全部由同一次意外或同一击造成。 代表邝港杰的大律师Trevor Beel盘问时,集中质疑造成头伤的具体物件,而非两种可能死因本身。他指出,蔡天凤身高约152厘米、体重约41公斤,体格较小,女性平均骨密度也较男性低,可能更容易骨折。郭嘉琪同意,从宏观上看女性平均骨密度较低,也同意蔡天凤身形低于平均,但确认本案没有为死者进行骨密度检测,因此无法量化造成其头骨骨折所需力度。 Trevor Beel又展示涉案七人车车厢照片,称若蔡天凤当时坐在司机后座,而有人坐在其左边,将其头部猛力撞向司机位椅背的长条形垂直扶手,也可能造成右侧头骨及面部伤势。郭嘉琪不否认这种可能,并在复问下解释,若右耳上方骨折由撞向扶手造成,受伤时头部方向应偏向左;头骨右侧骨折可由扶手弯位造成,而右颧骨、右上颌骨及右下颌骨骨折则可由扶手其他位置造成,多处伤势既可能来自一次撞击,也可能来自多次撞击。不过,她最终仍认为,综合伤势特征,更可能是遭钝物重击,而非单纯大力撞向钝物。 此外,警方早前在单位检取化宝桶、衣纸及香烛。侦缉警长蔡家兴供称,化宝桶内有剪碎的八达通及信用卡,旁边有一罐液体汽油;他并表示,一般焚烧衣纸并不需要使用汽油。控方还展示印有“冥通银行”字样的纸钱,蔡家兴称这是给死者在阴间使用的纸币。 本案3名被告为邝港杰、邝球及邝港智,同被控1项谋杀罪及1项阻止合法埋葬尸体罪。控罪指3人于2023年2月21日在大埔汀角路龙尾村56B村屋地下谋杀蔡天凤,并于2023年2月21日至23日期间在同地阻止合法埋葬其尸体。3人否认谋杀罪;就阻止合法埋葬尸体罪,邝港杰及邝港智承认,邝球则于10月30日改为认罪。案件由原讼庭暂委法官祁彦辉审理。
郭嘉琪早前到大埔汀角路龙尾村56B村屋地下检查遗体时,得知死者是一名年轻、中等身形女性,曾怀孕并接受剖腹产手术。她在雪柜内发现两条被肢解的人类双腿,其后确认属于蔡天凤。她形容,左骨盆及左大腿大部分皮肤和肌肉已被移除,右腿仍有完整人肉,部分右卵巢及右输卵管仍附在盆腔壁上;由于卵巢位置受盆骨保护,并不位于躯干中央,而是偏向右侧。 法医还在浴室淋浴区发现灰色胶盒,盒内水面漂浮可疑人体组织,旁边有牛肉刀、菜刀、圆盘电锯及金属盘浸在水中,电锯上也有多块可疑人体组织碎片。她随后把相关物品送往富山公众殓房作进一步检验。 关于肢解痕迹,郭嘉琪在庭上讲解右肱骨及肩胛骨的切割痕迹,认为伤痕可与把手臂从躯体切割下来相吻合,也有可能是在尸体躺在地上时向右肩位置下刀,但仅凭切痕位置,无法判断是一刀造成还是多次斩切形成。她还指出,人死后出血速度会迅速减慢,若死后约半小时再切割尸体,一般只会轻微渗血,不会出现明显大量出血。 控方另引述解剖报告中“近期损伤”部分,指蔡天凤左下肢共有9项生前损伤,包括左骨盆近骶髂关节肌肉内出血,可能由钝器撞击造成。郭嘉琪表示,这批伤势有可能分别来自两次不同事件,不一定全部由同一次意外或同一击造成。 代表邝港杰的大律师Trevor Beel盘问时,集中质疑造成头伤的具体物件,而非两种可能死因本身。他指出,蔡天凤身高约152厘米、体重约41公斤,体格较小,女性平均骨密度也较男性低,可能更容易骨折。郭嘉琪同意,从宏观上看女性平均骨密度较低,也同意蔡天凤身形低于平均,但确认本案没有为死者进行骨密度检测,因此无法量化造成其头骨骨折所需力度。 Trevor Beel又展示涉案七人车车厢照片,称若蔡天凤当时坐在司机后座,而有人坐在其左边,将其头部猛力撞向司机位椅背的长条形垂直扶手,也可能造成右侧头骨及面部伤势。郭嘉琪不否认这种可能,并在复问下解释,若右耳上方骨折由撞向扶手造成,受伤时头部方向应偏向左;头骨右侧骨折可由扶手弯位造成,而右颧骨、右上颌骨及右下颌骨骨折则可由扶手其他位置造成,多处伤势既可能来自一次撞击,也可能来自多次撞击。不过,她最终仍认为,综合伤势特征,更可能是遭钝物重击,而非单纯大力撞向钝物。 此外,警方早前在单位检取化宝桶、衣纸及香烛。侦缉警长蔡家兴供称,化宝桶内有剪碎的八达通及信用卡,旁边有一罐液体汽油;他并表示,一般焚烧衣纸并不需要使用汽油。控方还展示印有“冥通银行”字样的纸钱,蔡家兴称这是给死者在阴间使用的纸币。 本案3名被告为邝港杰、邝球及邝港智,同被控1项谋杀罪及1项阻止合法埋葬尸体罪。控罪指3人于2023年2月21日在大埔汀角路龙尾村56B村屋地下谋杀蔡天凤,并于2023年2月21日至23日期间在同地阻止合法埋葬其尸体。3人否认谋杀罪;就阻止合法埋葬尸体罪,邝港杰及邝港智承认,邝球则于10月30日改为认罪。案件由原讼庭暂委法官祁彦辉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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