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巴司机危驾撞栏致多人受伤 判囚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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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九龙城裁判法院8月28日就一宗城巴A22线巴士撞栏案作出判刑,现年24岁的时任城巴司机刘绰禧,被裁定两项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成,判监6个月。 裁判官莫子聪同时下令被告停牌3年,并须自费完成驾驶改进课程;法庭认为车厢闭路电视清楚显示,被告驾驶时精神极度不足、曾打盹并需要闭目养神,最终酿成事故。
Key Points
- 被告刘绰禧现年24岁,案发时为城巴司机,否认两项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案件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
- 事故发生于2025年5月1日中午12时24分左右,涉案巴士为由蓝田开往机场的A22线,驶至西九龙公路北行、往机场方向分岔路口时失事。
- 巴士当时载有21名乘客,撞上防撞栏及水马后停下,事件造成逾20人受伤,其中两名伤者分别出现肋骨、腰椎棘突及胸椎爆裂性骨折。
- 医疗报告显示,两名重伤者分别留医3日及9日;两项控罪分别涉及受伤的黄姓及王姓事主。
- 莫官指出,车厢片段可见被告轮流揉眼、双手掩面、低头,并曾“钓鱼”,显示其神态疲惫,明显低于合格及谨慎驾驶者应有水平。
Why It Matters
本案除即时监禁外,还附带3年停牌令,对职业司机而言后果十分直接,也表明法庭对疲劳驾驶导致严重伤害的处理态度明确。 对经常乘坐机场巴士及长途路线的乘客来说,案件再次提醒,司机是否处于适合驾驶的身体和精神状态,与公共交通安全密切相关。
法庭接纳的案情指出,刘绰禧于案发当日驾驶城巴A22线,由蓝田前往机场,车上共有21名乘客。 当巴士驶至涉案分岔路口时,右边车头撞向路口的防撞栏及水马,之后巴士完全停下,被告同日被捕。 两名伤者伤势较重,其中一人右边肋骨及腰椎棘突骨折,另一人则有胸椎爆裂性骨折,分别留医3日及9日。
被告早前自辩时称,他于2021年考获车牌,2023年成为城巴司机,案发前从未发生交通意外,也熟悉涉案路线。 他又称,案发当天凌晨4时起床,约半小时后上班驾驶,自觉精神状况良好。 不过,他表示事发一刻曾突然“眼前一黑”,恢复知觉时已见巴士车头非常接近防撞设施,于是向左扭軚,希望避免碰撞。
控方盘问期间,庭上播放巴士内部闭路电视片段,显示被告在案发前曾有揉眼、双手掩面及低头等动作。 控方质疑,这些动作反映他正试图提神,并指事故是因疲累及打瞌睡所致。 被告则解释,当时是有沙尘吹入眼睛,令双眼发痒,部分动作只是小动作;至于头部一度向前垂下近似碰向方向盘,他称那只是拉伸颈部的动作。
莫子聪裁判官在裁决中明确表示,不接纳被告有关沙尘入眼的说法,形容属强词夺理及荒谬。 对于所谓拉伸颈部的解释,莫官也认为不合理,指出若被告真正顾及乘客安危,不会在巴士行驶期间自私地进行拉伸。 法庭同样不接纳被告“眼前一黑”的辩解,认为从片段可见,被告当时身体疲惫,却不顾危险继续驾驶,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辩方求情时指出,被告未婚、中六学历、与家人同住,没有刑事定罪记录,并称本案从客观危险性而言并非同类案件中最严重,且两名伤者已经康复,没有严重后遗症。 辩方又呈上被告及家人的求情信,被告表示对事件非常自责和内疚,家人则希望法庭考虑非监禁刑罚。 不过,莫官表示,被告经审讯后被定罪,反映没有悔意,综合所有情况后认为即时监禁无可避免,最终判囚6个月。
案件编号为KCCC2691/2025。
法庭接纳的案情指出,刘绰禧于案发当日驾驶城巴A22线,由蓝田前往机场,车上共有21名乘客。 当巴士驶至涉案分岔路口时,右边车头撞向路口的防撞栏及水马,之后巴士完全停下,被告同日被捕。 两名伤者伤势较重,其中一人右边肋骨及腰椎棘突骨折,另一人则有胸椎爆裂性骨折,分别留医3日及9日。
被告早前自辩时称,他于2021年考获车牌,2023年成为城巴司机,案发前从未发生交通意外,也熟悉涉案路线。 他又称,案发当天凌晨4时起床,约半小时后上班驾驶,自觉精神状况良好。 不过,他表示事发一刻曾突然“眼前一黑”,恢复知觉时已见巴士车头非常接近防撞设施,于是向左扭軚,希望避免碰撞。
控方盘问期间,庭上播放巴士内部闭路电视片段,显示被告在案发前曾有揉眼、双手掩面及低头等动作。 控方质疑,这些动作反映他正试图提神,并指事故是因疲累及打瞌睡所致。 被告则解释,当时是有沙尘吹入眼睛,令双眼发痒,部分动作只是小动作;至于头部一度向前垂下近似碰向方向盘,他称那只是拉伸颈部的动作。
莫子聪裁判官在裁决中明确表示,不接纳被告有关沙尘入眼的说法,形容属强词夺理及荒谬。 对于所谓拉伸颈部的解释,莫官也认为不合理,指出若被告真正顾及乘客安危,不会在巴士行驶期间自私地进行拉伸。 法庭同样不接纳被告“眼前一黑”的辩解,认为从片段可见,被告当时身体疲惫,却不顾危险继续驾驶,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辩方求情时指出,被告未婚、中六学历、与家人同住,没有刑事定罪记录,并称本案从客观危险性而言并非同类案件中最严重,且两名伤者已经康复,没有严重后遗症。 辩方又呈上被告及家人的求情信,被告表示对事件非常自责和内疚,家人则希望法庭考虑非监禁刑罚。 不过,莫官表示,被告经审讯后被定罪,反映没有悔意,综合所有情况后认为即时监禁无可避免,最终判囚6个月。
案件编号为KCCC269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