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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m打鬥案老婦認襲擊女童囚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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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m打鬥案老婦認襲擊女童囚20日

Summary

觀塘apm中庭今年8月發生的三名女子打鬥案,法庭已作出處理。退休婦梁麗霞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被判就打鬥罪罰款3000元,另就襲擊女童罪判囚20日。 裁判官李志豪指出,涉案女童當時沒有攻擊梁麗霞,亦無能力還手,除表面傷勢外,事件亦對其心理構成傷害,因此認為監禁無可避免。 另外兩名被告徐洋及吳嘉媛,最終均獲准以1000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處理。

Key Points

  • 三名女被告分別為梁麗霞、徐洋及吳嘉媛,同被控於2026年8月26日在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5期apm中庭參與非法打鬥。
  • 梁麗霞另被控同日同地普通襲擊楊姓女童;梁與吳嘉媛為母女,徐洋則為持雙程證的34歲無業女子。
  • 案情指當日下午4時40分,梁與吳帶同吳的兒子遊玩,徐亦帶同其女兒在場,三人原本互不相識。
  • 現場設有供兒童玩樂的籃球遊戲,兩名小童因爭籃球起爭執,其後兩名成人互相指控,衝突迅速升級。
  • 法庭接納案情指徐洋先摑梁麗霞一巴掌,梁其後還手襲擊徐的頭部,吳嘉媛再衝前與徐互相用手打對方。

Why It Matters

這宗案件對本港讀者的直接啟示,在於法庭清楚區分成人之間的互毆,與針對無力還手女童的襲擊,量刑取態明顯不同。 事件亦顯示,商場這類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一旦因照顧兒童或排隊玩樂問題失控,後果不只涉及刑責,還可能波及家人工作、保釋條件及日後生活安排。 案情顯示,事發地點屬公眾地方,並有閉路電視覆蓋。 當日下午4時40分左右,梁麗霞與女兒吳嘉媛帶同吳的兒子在場遊玩,徐洋則帶同其女兒到場,三人彼此並不認識。 期間,兩名小童在籃球遊戲區因爭籃球發生爭執,之後演變成成人之間互相指責。 根據法庭接納的案情,徐洋先摑梁麗霞一巴掌,梁之後還手襲擊徐的頭部,吳嘉媛再衝向徐,兩人互相用手打對方。 混亂之中,梁麗霞推了楊姓女童一下,並掌摑她一下,令女童跌倒地上,其後由吳嘉媛報警。 醫療報告顯示,梁麗霞右臂及臉部受傷,徐洋右臂觸痛並有1厘米表皮擦傷,而涉案女童右面頰發紅。 梁麗霞被捕後在警誡下表示:「個𡃁妹蝦我個孫,我咪推佢同打佢塊面一下,教訓下佢。」 徐洋則稱:「因為那個女人拉住我,我才用手抓傷她。」吳嘉媛表示:「因為佢打我媽先,所以我先還手。」 這些說法反映,涉案各人均承認自己在衝突中有出手,但對起因及責任分配各有說法。 庭上處理徐洋一案時亦一度出現波折。徐洋在聽畢案情後,表示不同意部分內容,稱其女兒沒有打梁的孫子,又說是梁一直責罵其女兒,並稱:「我確實有打阿婆,但我忍了好久才打。」 裁判官李志豪曾再三確認徐洋是否需要法律代表,案件其後一度押後。 之後徐洋由當值律師代表,申請撤回認罪答辯及定罪,最終獲准與吳嘉媛一樣,以1000元簽保守行為1年處理。 吳嘉媛的案件同樣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至於梁麗霞求情時,辯方指出她已退休,為家庭主婦,孫子現年3歲,生活費由女兒吳嘉媛負責。 辯方又稱,本案在社會上引起很大迴響,吳嘉媛亦因此失去工作,梁麗霞對自己一時衝動襲擊女童感到非常後悔,並願意向公眾、徐洋及涉案女童衷心道歉,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裁判官量刑時考慮到梁認罪、有悔意、願意道歉,亦沒有逃避責任,因此就公眾地方打鬥罪以罰款處理;但就襲擊女童一罪,法庭認為女童當時既沒有攻擊梁,亦沒有能力還手,加上事件可能對其心理造成傷害,故判監20日。 案件亦反映,法庭在處理同一場衝突時,會按各人角色、受害人身分及實際行為分別量刑。 成人互毆可在某些情況下以守行為或罰款處理,但若牽涉對兒童動手,尤其在對方無力反抗的情況下,法庭會視為更嚴重的暴力行為。 對經常帶小朋友到商場遊玩的家庭而言,這宗案件亦提醒公眾,兒童之間的小爭執若未能冷靜處理,極易在短時間內演變成刑事案件。
案情顯示,事發地點屬公眾地方,並有閉路電視覆蓋。 當日下午4時40分左右,梁麗霞與女兒吳嘉媛帶同吳的兒子在場遊玩,徐洋則帶同其女兒到場,三人彼此並不認識。 期間,兩名小童在籃球遊戲區因爭籃球發生爭執,之後演變成成人之間互相指責。 根據法庭接納的案情,徐洋先摑梁麗霞一巴掌,梁之後還手襲擊徐的頭部,吳嘉媛再衝向徐,兩人互相用手打對方。 混亂之中,梁麗霞推了楊姓女童一下,並掌摑她一下,令女童跌倒地上,其後由吳嘉媛報警。 醫療報告顯示,梁麗霞右臂及臉部受傷,徐洋右臂觸痛並有1厘米表皮擦傷,而涉案女童右面頰發紅。 梁麗霞被捕後在警誡下表示:「個𡃁妹蝦我個孫,我咪推佢同打佢塊面一下,教訓下佢。」 徐洋則稱:「因為那個女人拉住我,我才用手抓傷她。」吳嘉媛表示:「因為佢打我媽先,所以我先還手。」 這些說法反映,涉案各人均承認自己在衝突中有出手,但對起因及責任分配各有說法。 庭上處理徐洋一案時亦一度出現波折。徐洋在聽畢案情後,表示不同意部分內容,稱其女兒沒有打梁的孫子,又說是梁一直責罵其女兒,並稱:「我確實有打阿婆,但我忍了好久才打。」 裁判官李志豪曾再三確認徐洋是否需要法律代表,案件其後一度押後。 之後徐洋由當值律師代表,申請撤回認罪答辯及定罪,最終獲准與吳嘉媛一樣,以1000元簽保守行為1年處理。 吳嘉媛的案件同樣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至於梁麗霞求情時,辯方指出她已退休,為家庭主婦,孫子現年3歲,生活費由女兒吳嘉媛負責。 辯方又稱,本案在社會上引起很大迴響,吳嘉媛亦因此失去工作,梁麗霞對自己一時衝動襲擊女童感到非常後悔,並願意向公眾、徐洋及涉案女童衷心道歉,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裁判官量刑時考慮到梁認罪、有悔意、願意道歉,亦沒有逃避責任,因此就公眾地方打鬥罪以罰款處理;但就襲擊女童一罪,法庭認為女童當時既沒有攻擊梁,亦沒有能力還手,加上事件可能對其心理造成傷害,故判監20日。 案件亦反映,法庭在處理同一場衝突時,會按各人角色、受害人身分及實際行為分別量刑。 成人互毆可在某些情況下以守行為或罰款處理,但若牽涉對兒童動手,尤其在對方無力反抗的情況下,法庭會視為更嚴重的暴力行為。 對經常帶小朋友到商場遊玩的家庭而言,這宗案件亦提醒公眾,兒童之間的小爭執若未能冷靜處理,極易在短時間內演變成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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