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婦向鄰居冷氣機槽淋糞兼毁CCTV 判囚1個月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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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東區裁判法院8月21日就一宗鄰里糾紛案件判刑,59歲家庭主婦孫兆芳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刑事損壞及向私人財產拋擲糞便等令人厭惡物品兩罪罪成。 暫委裁判官何子俊判刑時指出,被告蓄意推倒下層鄰居的閉路電視鏡頭,又持續向鄰居冷氣機槽傾倒糞便,令住戶長時間受滋擾及精神困擾,最終判監1個月、緩刑24個月,另須賠償逾2,900元。
Key Points
- 被告孫兆芳,59歲,報稱家庭主婦,早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1項刑事損壞罪及1項將糞便、其他髒物、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物品拋擲或放置在私人財產罪罪成。
- 刑事損壞控罪指,她於去年5月31日在筲箕灣延齡大廈15樓走廊,無合法辯解下損壞屬冼姓女子的一個閉路電視攝像頭。
- 另一項控罪指,她於去年6月6日至7月13日期間,在未獲擁有人及佔用人同意下,將糞便或其他髒物、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拋擲或放置到延齡大廈15樓某室的冷氣機上。
- 何官指被告案發時曾探頭視察走廊,反映犯罪意圖清晰明確;她其後將閉路電視由窗台推出,罔顧高空擲物風險,魯莽行為加重案情嚴重性。
- 何官又指,本案並非一般衛生問題,而是有系統、持續的鄰里滋擾;被告反覆傾倒令人厭惡的物質,不但令事主日夜擔驚受怕,亦可能波及天井內不止一戶住客。
Why It Matters
法庭明言,單以罰款不足以反映本案嚴重性,顯示在本港高密度住宅環境下,持續以污穢物滋擾鄰居及涉及高空擲物風險的行為,隨時可達即時監禁門檻。 案件亦反映,即使被告聲稱因鄰居安裝閉路電視而感到私隱受侵犯,法庭仍強調應循投訴等理性途徑處理,而非訴諸破壞或報復。
案件源於持續的鄰里糾紛。何官在判詞中提到,被告因下層鄰居安裝閉路電視而覺得私隱受侵犯,但法庭強調,若對監察設備有不滿,正確做法應是作出投訴,而不是自行損毀他人財物。 何官特別指出,被告把閉路電視從窗台推出,並非一時失手,而是蓄意所為,且完全無視高空擲物可能造成的危險,這一點令案件性質更為嚴重。
至於向鄰居冷氣機槽淋潑糞便的部分,何官形容事件絕非單純衛生糾紛,而是持續、反覆、具針對性的滋擾行為。 法庭認為,住所本應是市民安心休息的地方,但事主卻要反覆面對和清理穢物,生活質素受到嚴重侵擾,並承受相當精神壓力。 何官又指出,當被告在天井位置傾倒該些令人厭惡的物質時,受影響的未必只是一戶,其他住戶亦可能遭殃。
在量刑方面,何官坦言,被告無悔意,亦拒絕賠償,按其犯案頻密程度及涉案物質極度令人厭惡的性質,案件其實已達判監標準。 法庭認為不能容忍以卑劣手法滋擾他人,因此須施以具阻嚇性的刑罰。 不過,何官同時考慮到被告年近60歲、沒有案底,並有長期病患及精神病史,最終給予「最後一次」寬容,判囚1個月但准予緩刑24個月。 何官亦勸喻被告好好反省,日後以理性手法處事。
辯方求情時補充,感化官報告不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原因包括被告視力及身體機能不足,未必能應付社會服務令所需勞動工作;加上她對裁決結果不滿,對事件後果未有深刻反省,因此亦不適合感化。 辯方又指,被告過往品格良好,本案源於長期鄰里糾紛,涉案損失金額不高,而她在審訊期間已承受很大壓力,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緩刑。
至於賠償方面,控方原申請逾1.4萬元賠償令,當中包括閉路電視損壞及清潔費用。 辯方則表示,被告每月領取約6,600元綜援,日常開支已幾乎用盡,經濟能力有限,亦對部分尚未正式支付的款項提出爭議。 最終法庭下令被告賠償逾2,900元。 案件編號為ESCC2039/2025。
案件源於持續的鄰里糾紛。何官在判詞中提到,被告因下層鄰居安裝閉路電視而覺得私隱受侵犯,但法庭強調,若對監察設備有不滿,正確做法應是作出投訴,而不是自行損毀他人財物。 何官特別指出,被告把閉路電視從窗台推出,並非一時失手,而是蓄意所為,且完全無視高空擲物可能造成的危險,這一點令案件性質更為嚴重。
至於向鄰居冷氣機槽淋潑糞便的部分,何官形容事件絕非單純衛生糾紛,而是持續、反覆、具針對性的滋擾行為。 法庭認為,住所本應是市民安心休息的地方,但事主卻要反覆面對和清理穢物,生活質素受到嚴重侵擾,並承受相當精神壓力。 何官又指出,當被告在天井位置傾倒該些令人厭惡的物質時,受影響的未必只是一戶,其他住戶亦可能遭殃。
在量刑方面,何官坦言,被告無悔意,亦拒絕賠償,按其犯案頻密程度及涉案物質極度令人厭惡的性質,案件其實已達判監標準。 法庭認為不能容忍以卑劣手法滋擾他人,因此須施以具阻嚇性的刑罰。 不過,何官同時考慮到被告年近60歲、沒有案底,並有長期病患及精神病史,最終給予「最後一次」寬容,判囚1個月但准予緩刑24個月。 何官亦勸喻被告好好反省,日後以理性手法處事。
辯方求情時補充,感化官報告不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原因包括被告視力及身體機能不足,未必能應付社會服務令所需勞動工作;加上她對裁決結果不滿,對事件後果未有深刻反省,因此亦不適合感化。 辯方又指,被告過往品格良好,本案源於長期鄰里糾紛,涉案損失金額不高,而她在審訊期間已承受很大壓力,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緩刑。
至於賠償方面,控方原申請逾1.4萬元賠償令,當中包括閉路電視損壞及清潔費用。 辯方則表示,被告每月領取約6,600元綜援,日常開支已幾乎用盡,經濟能力有限,亦對部分尚未正式支付的款項提出爭議。 最終法庭下令被告賠償逾2,900元。 案件編號為ESCC203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