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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河街劫殺案開審 陪審團明裁被告是否適合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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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河街劫殺案開審 陪審團明裁被告是否適合答辯

Summary

高等法院周四開審一宗涉及1991年深水埗北河街的劫殺案,案件焦點暫時並非被告是否犯案,而是他現時是否仍有能力應訊。 辯方指出,61歲被告文稳业患有第4期肺癌,癌症已擴散至腦部,接受腦部手術後情況持續惡化,兩份精神科報告均認為他不適合答辯;法官譚耀豪把案件押後至周五,屆時會引導陪審團作出決定。

Key Points

  • 被告文稳业被控於1991年6月9日,在深水埗北河街1A號地下「信發公司」,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謀殺鄭啟霖,以及企圖搶劫鄭啟霖、鄭芝、羅少峰及蔡杏俏。
  • 案情指,當年案發於深水埗北河街一間店舖,56歲男店員疑遭槍擊身亡;案件相隔多年後,文稳业於2023年11月11日經深圳灣口岸來港時被捕,並一直還押至今。
  • 辯方在庭上表明爭議點是被告是否適合答辯,並呈交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兩名醫生分別於2026年7月及8月為被告作評估,結論同樣指他精神上不適宜答辯。
  • 承認事實顯示,被告確診第4期肺癌並擴散至腦部,2024年7月因情況惡化送院,掃描發現左腦有兩處腫瘤,其後接受開顱切除腫瘤手術,術後再接受電療及化療。
  • 兩份報告均指,被告大部分時間沉默,只能偶爾點頭、以簡單短句或肢體動作回應,集中力差,經常整天睡覺,亦會混淆時間與地點,未能理解控罪及司法程序的基本內容。

Why It Matters

這宗案件下一步的關鍵,不是立即處理控罪是否成立,而是先由陪審團判斷被告有沒有能力參與審訊。 一旦被裁定不適合答辯,案件往後的處理方式將與一般刑事審訊不同,亦令這宗相隔35年的嚴重案件先要面對程序門檻。 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時,被告須坐輪椅應訊,庭上情況亦成為辯方主張的重要背景之一。 《星島》報道指,他在庭上需要懲教人員協助調整坐姿及助聽耳機;《on.cc》則形容他長時間頭部向後、口微張及雙眼閉上,在庭上聽取承認事實期間更一度從輪椅滑落,要由懲教職員協助扶正。 相關情況與報告所述其身體狀況欠佳、精神疲倦及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的描述互相呼應。 辯方進一步指出,被告不但無法向法律團隊提供有效指示,亦不能清楚表達自己有否參與涉案劫案,以及當時見聞。 報告提到,他雖知道自己面對謀殺控罪,但未能進一步說明內容,也不能表達認罪與不認罪之間的分別。 醫生認為,他有限的語言能力及認知受損,與其身體狀況及腦轉移病情有關,因此未能對控罪和審訊程序有基本理解。 承認事實亦交代其病情發展。被告在2024年7月曾因神志不清被送往急症室,翌日接受緊急左側開顱腫瘤切除手術;術中冰凍切片檢查發現屬轉移性癌,術後再接受化療,而《星島》另指他其後亦接受電療。 兩份精神科報告又提到,他手術後仍須持續跟進治療,腦轉移病情持續,預計需要紓緩治療。 就還押期間的狀況,《on.cc》引述懲教職員指,被告一直臥床不起,日常生活須由他人協助。 《星島》則補充,他在會診時無法提供完整病史,只能說出有限個人背景資料,甚至未能憶起身在內地時的情況。 這些資料均被辯方用作支持其不適合答辯的立場。 法官譚耀豪在聽取辯方陳詞、精神科報告內容及控辯雙方不爭議的承認事實後,將案件押後至2026年9月4日續審,並表明屆時會引導陪審團就被告是否適合答辯作出決定。 案件編號為HCCC1/2025。
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時,被告須坐輪椅應訊,庭上情況亦成為辯方主張的重要背景之一。 《星島》報道指,他在庭上需要懲教人員協助調整坐姿及助聽耳機;《on.cc》則形容他長時間頭部向後、口微張及雙眼閉上,在庭上聽取承認事實期間更一度從輪椅滑落,要由懲教職員協助扶正。 相關情況與報告所述其身體狀況欠佳、精神疲倦及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的描述互相呼應。 辯方進一步指出,被告不但無法向法律團隊提供有效指示,亦不能清楚表達自己有否參與涉案劫案,以及當時見聞。 報告提到,他雖知道自己面對謀殺控罪,但未能進一步說明內容,也不能表達認罪與不認罪之間的分別。 醫生認為,他有限的語言能力及認知受損,與其身體狀況及腦轉移病情有關,因此未能對控罪和審訊程序有基本理解。 承認事實亦交代其病情發展。被告在2024年7月曾因神志不清被送往急症室,翌日接受緊急左側開顱腫瘤切除手術;術中冰凍切片檢查發現屬轉移性癌,術後再接受化療,而《星島》另指他其後亦接受電療。 兩份精神科報告又提到,他手術後仍須持續跟進治療,腦轉移病情持續,預計需要紓緩治療。 就還押期間的狀況,《on.cc》引述懲教職員指,被告一直臥床不起,日常生活須由他人協助。 《星島》則補充,他在會診時無法提供完整病史,只能說出有限個人背景資料,甚至未能憶起身在內地時的情況。 這些資料均被辯方用作支持其不適合答辯的立場。 法官譚耀豪在聽取辯方陳詞、精神科報告內容及控辯雙方不爭議的承認事實後,將案件押後至2026年9月4日續審,並表明屆時會引導陪審團就被告是否適合答辯作出決定。 案件編號為HCCC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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