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大Ocamp性侵案被告囚7年零1周
Thestandard · 5 SOURCESabout 2 hours ago4 MIN

Summary
教育大學迎新營相關性侵案今日在高等法院判刑,31歲被告Y.L.H.早前經陪審團裁定3項非禮罪、1項強姦罪及1項窺淫罪全部罪成,合共涉及5名女事主,最終被判監7年零1周。 案件所涉時間橫跨2023年1月至8月,地點包括黃大仙飛鵝山、元朗保良局賽馬會大棠渡假村、新界路邊私家車,以及香港基督教女青年會梁紹榮度假村,部分事件與聯校迎新營及教大迎新營有關。 法官杜麗冰判刑時指出,被告犯案時沒有使用武力或威嚇,因此沒有加刑因素;報道亦提到,被告案發時為教大兼讀課程四年級生,並兼職任康文署救生員。
Key Points
- 被告Y.L.H.現年31歲,案發時28歲,為教育大學兼讀課程四年級生,並兼職任康文署救生員。
- 陪審團早前裁定他3項非禮、1項強姦及1項窺淫共5罪罪成,受害人共有5人。
- 強姦罪指向2023年7月23日元朗保良局賽馬會大棠渡假村一個聯校迎新營房間內發生的事件。
- 案情指女事主B當時在紅十字會聯校迎新營玩啤牌及飲酒,其後被告捉住她的手觸摸其勃起下體,並在她反抗下強行性交。
- 其餘控罪包括2023年1月13日在飛鵝山非禮女子A、8月23日在私家車內非禮女子C、8月27日在梁紹榮度假村非禮女子D,以及8月28日在同一度假村窺淫女子E洗澡及裸體情況。
Why It Matters
案件涉及大學迎新營及學生社交圈內認識的人,令公眾再次關注迎新活動中的人身安全、飲酒場合風險,以及參加者對同意界線的認知。 從判刑理由可見,法庭雖指本案沒有武力或威嚇等加刑因素,但對強姦及多項性罪行仍然判處長期監禁,對同類案件具一定警示作用。
本案多宗事件分散於不同時間及地點,反映控方案情並非單一場合內的單一行為,而是牽涉多名女子、不同接觸方式及不同性質的侵犯。 其中,女事主A指被告在車上對她上下其手,並強行要求她協助手淫;女事主C則指在私家車內遭摸大腿及隔衣磨擦下體;女事主D在參加教大迎新營期間,稱遭被告掐膊頭及掃大腿。 至於窺淫罪部分,案情指女事主E在梁紹榮度假村浴室洗澡時,因浴室門鎖未能正常上鎖,被告突然衝入浴室並拉開浴簾,目睹她裸體後離開。
英文報道提到,法官杜麗冰在判刑時指出,被告犯案時沒有使用身體武力或作出威嚇,因此沒有加刑因素,亦沒有提高量刑起點。 中文報道則進一步交代,法官就強姦罪判囚6年;其餘3項非禮罪分別判囚18個月、12個月及6個月;窺淫罪則判囚3星期,最終5罪合併後總刑期為7年零1周。 報道又指,法官提到被告在單親家庭長大,除曾有一次違反交通規則紀錄外,沒有其他刑事案底。
案中亦披露被告在錄影會面及警誡下的部分說法。英文報道指,他在警方會面中承認在強姦事件中享受性交過程,但否認非禮控罪。 中文報道則引述他曾稱,自己過往交往對象都是「靚女」,毋須非禮「普通」女子。 5名女事主均有出庭作供,當中除1人是被告網友外,其餘均是在迎新營認識被告,並指被告在未得她們同意下作出非禮、強姦或窺淫行為。
案件編號為HCCC153/2024。
本案多宗事件分散於不同時間及地點,反映控方案情並非單一場合內的單一行為,而是牽涉多名女子、不同接觸方式及不同性質的侵犯。 其中,女事主A指被告在車上對她上下其手,並強行要求她協助手淫;女事主C則指在私家車內遭摸大腿及隔衣磨擦下體;女事主D在參加教大迎新營期間,稱遭被告掐膊頭及掃大腿。 至於窺淫罪部分,案情指女事主E在梁紹榮度假村浴室洗澡時,因浴室門鎖未能正常上鎖,被告突然衝入浴室並拉開浴簾,目睹她裸體後離開。
英文報道提到,法官杜麗冰在判刑時指出,被告犯案時沒有使用身體武力或作出威嚇,因此沒有加刑因素,亦沒有提高量刑起點。 中文報道則進一步交代,法官就強姦罪判囚6年;其餘3項非禮罪分別判囚18個月、12個月及6個月;窺淫罪則判囚3星期,最終5罪合併後總刑期為7年零1周。 報道又指,法官提到被告在單親家庭長大,除曾有一次違反交通規則紀錄外,沒有其他刑事案底。
案中亦披露被告在錄影會面及警誡下的部分說法。英文報道指,他在警方會面中承認在強姦事件中享受性交過程,但否認非禮控罪。 中文報道則引述他曾稱,自己過往交往對象都是「靚女」,毋須非禮「普通」女子。 5名女事主均有出庭作供,當中除1人是被告網友外,其餘均是在迎新營認識被告,並指被告在未得她們同意下作出非禮、強姦或窺淫行為。
案件編號為HCCC15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