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e · Bastillepost

王岸然自辯完畢 國安案押後11月20日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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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岸然自辯完畢 國安案押後11月20日結案

Summary

前民陣副召集人兼時事評論員王岸然(原名黃覺岸)在區域法院就兩項控罪完成自辯,案件現押後至11月20日作結案陳詞。 他否認一項「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及一項「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控罪均與其於2025年在YouTube發布的影片有關。 多篇報道均指,本案被指是首次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罪作出起訴。 控方在盤問中指王岸然刻意以時事評論包裝政治主張、教人「踩住條紅線」,甚至披露與國安處會面內容;王岸然則稱自己清楚法律界線,只是在合法範圍內表達意見,否認有煽動或妨礙調查意圖。

Key Points

  • 被告黃覺岸,72歲,報稱退休人士,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應訊,否認兩項控罪。
  • 首項控罪指他於2025年12月3日在香港,知悉或懷疑正有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調查進行時,在YouTube披露警方查訊詳情。
  • 次項控罪指他於2025年1月3日至12月6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影片,意圖引起對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離叛等情緒。
  • 王岸然在自辯時就涉案片段作整體補充,稱自己沒有號召他人不要投票,只是表達個人立場,並指投票屬個人自由選擇。
  • 他又稱9條與選舉有關的短片中,有7條其實是呼籲不要投白票,並強調影片屬一般性評論分析,而非要求觀眾跟隨其決定。

Why It Matters

本案不單涉及個別YouTube言論是否違法,更觸及法庭如何界定時事評論、政治表達與煽動意圖之間的界線。 對香港讀者而言,案件亦關乎在接觸國安處調查後,公開談論會面內容、查問方向及保密要求,會否被視為足以妨害調查。 控方盤問時,集中質疑王岸然如何製作及發布影片。王岸然確認,其YouTube頻道由他本人獨自管理,沒有編輯團隊,影片內容、標題、封面圖片、直播後剪輯精華片段,以及公開前審閱,均由他一手決定。 他又承認,製作精華片的目的之一,是方便上班人士觀看,並擴大影片觸及範圍,增加被搜尋機會;他亦同意,YouTuber普遍都希望增加自身影響力。 控方據此指出,他明白透過發表言論可宣揚個人見解、影響公眾對議題的看法;王岸然亦承認自己以「敢言」作為個人特色,吸引立場相近的觀眾。 就與警方會面及保密要求部分,王岸然確認,當日警方有表明身份,會面時亦曾告知需要保密。 他稱自己過往曾任職廉署,對保密要求比一般人更熟悉,但當時沒有取得書面副本,只能依靠記憶理解相關要求。 他又表示,當時曾質疑是否真的存在案件,其後自行判斷事件不會有後續風險,因此在影片中講述會面地點、時間等內容。 控方則指出,一般新聞不會報道與警方會面內容、問題及方向等,而王岸然在涉案影片中所說內容超出新聞報道資訊;王岸然在庭上確認這一點。 至於選舉相關言論,控方引述影片內容,包括「如果你抌兩個印,check唔到你㗎嘛」及「我哋比賽下邊個投得多,睇下邊個粗口夠勁」,質疑他是在教觀眾以「走法律罅」方式投無效票,甚至邀請觀眾參與集體侮辱選舉的活動。 王岸然回應稱,自己只是表達事實,並無建議觀眾效法;至於所謂「比賽」說法,只是代入分析觀眾心態,影片立場其實是呼籲不要投白票,「投白票不如唔好去」。 控方則認為,他把「抌兩個印、寫粗口」包裝成低風險、難被追究的做法;王岸然回應稱,自己沒有特別考量風險。 控方亦就「軟對抗」作出盤問。王岸然同意,自己至今仍然呼籲「軟對抗」,並認為與「硬對抗」的分別在於有否使用武力,以及是否合法。 當控方追問他是否知道如何「踩住條紅線」時,王岸然表示要避免觸犯法例,並稱「軟對抗遠離(紅線)添啦」。 另一篇報道則記錄,王岸然同意自己有教導觀眾「點樣踩住條紅線」,但強調只是告訴別人自己不投票,主張在合法範圍內表達意見。 他亦承認自己的言論具影響力,認同會有觀眾跟隨,但認為投票屬個人權利而非責任,自己沒有義務鼓勵他人投票。 在宏福苑火災議題上,控方指王岸然多次把宏福苑火災與選舉掛鈎,質疑他引導觀眾不要依賴政府、主張自救,甚至借災情強化政治主張,達到勸喻他人不投票、杯葛選舉、煽動投廢票與白票的效果。 王岸然全盤否認,並強調自己從未號召市民前往宏福苑災區或作出激進行為,只是就事件表達追究責任、釐清事實的個人意見。 控方又指出,王岸然曾對法官、官員使用帶侮辱性的人身攻擊字眼,意圖令觀眾產生厭惡、輕視情緒,甚至誘導觀眾作出違法行為。 王岸然否認存在這種意圖,但承認自己曾使用人身攻擊字眼,並稱自己一直有向觀眾講解合法與非法的界線。 他在較早前自辯時亦表示,控方若要指稱他有系統運用語言技巧達成不法目的,便需要提出實質證據,不能單純播放影片便認定違法。 案件編號為DCCC303/2026。
控方盤問時,集中質疑王岸然如何製作及發布影片。王岸然確認,其YouTube頻道由他本人獨自管理,沒有編輯團隊,影片內容、標題、封面圖片、直播後剪輯精華片段,以及公開前審閱,均由他一手決定。 他又承認,製作精華片的目的之一,是方便上班人士觀看,並擴大影片觸及範圍,增加被搜尋機會;他亦同意,YouTuber普遍都希望增加自身影響力。 控方據此指出,他明白透過發表言論可宣揚個人見解、影響公眾對議題的看法;王岸然亦承認自己以「敢言」作為個人特色,吸引立場相近的觀眾。 就與警方會面及保密要求部分,王岸然確認,當日警方有表明身份,會面時亦曾告知需要保密。 他稱自己過往曾任職廉署,對保密要求比一般人更熟悉,但當時沒有取得書面副本,只能依靠記憶理解相關要求。 他又表示,當時曾質疑是否真的存在案件,其後自行判斷事件不會有後續風險,因此在影片中講述會面地點、時間等內容。 控方則指出,一般新聞不會報道與警方會面內容、問題及方向等,而王岸然在涉案影片中所說內容超出新聞報道資訊;王岸然在庭上確認這一點。 至於選舉相關言論,控方引述影片內容,包括「如果你抌兩個印,check唔到你㗎嘛」及「我哋比賽下邊個投得多,睇下邊個粗口夠勁」,質疑他是在教觀眾以「走法律罅」方式投無效票,甚至邀請觀眾參與集體侮辱選舉的活動。 王岸然回應稱,自己只是表達事實,並無建議觀眾效法;至於所謂「比賽」說法,只是代入分析觀眾心態,影片立場其實是呼籲不要投白票,「投白票不如唔好去」。 控方則認為,他把「抌兩個印、寫粗口」包裝成低風險、難被追究的做法;王岸然回應稱,自己沒有特別考量風險。 控方亦就「軟對抗」作出盤問。王岸然同意,自己至今仍然呼籲「軟對抗」,並認為與「硬對抗」的分別在於有否使用武力,以及是否合法。 當控方追問他是否知道如何「踩住條紅線」時,王岸然表示要避免觸犯法例,並稱「軟對抗遠離(紅線)添啦」。 另一篇報道則記錄,王岸然同意自己有教導觀眾「點樣踩住條紅線」,但強調只是告訴別人自己不投票,主張在合法範圍內表達意見。 他亦承認自己的言論具影響力,認同會有觀眾跟隨,但認為投票屬個人權利而非責任,自己沒有義務鼓勵他人投票。 在宏福苑火災議題上,控方指王岸然多次把宏福苑火災與選舉掛鈎,質疑他引導觀眾不要依賴政府、主張自救,甚至借災情強化政治主張,達到勸喻他人不投票、杯葛選舉、煽動投廢票與白票的效果。 王岸然全盤否認,並強調自己從未號召市民前往宏福苑災區或作出激進行為,只是就事件表達追究責任、釐清事實的個人意見。 控方又指出,王岸然曾對法官、官員使用帶侮辱性的人身攻擊字眼,意圖令觀眾產生厭惡、輕視情緒,甚至誘導觀眾作出違法行為。 王岸然否認存在這種意圖,但承認自己曾使用人身攻擊字眼,並稱自己一直有向觀眾講解合法與非法的界線。 他在較早前自辯時亦表示,控方若要指稱他有系統運用語言技巧達成不法目的,便需要提出實質證據,不能單純播放影片便認定違法。 案件編號為DCCC30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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