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超良受贿7.46亿元一审判死缓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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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湖北省委原书记、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蒋超良受贿案,已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其受贿罪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缓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院审理认定,蒋超良在长达30年的时间里,先后利用在国有大型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吉林、湖北等地担任领导职务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7.46亿元人民币。法院认为,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本应判处死刑;但因其具有多项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最终作出死缓判决。
Key Points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周五作出一审判决,蒋超良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法院同时裁定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并追缴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 法院查明,蒋超良于1995年至2025年间,利用担任交通银行董事长、国家开发银行行长、吉林省省长、湖北省委书记等职务便利谋利。
- on.cc补充称,他还曾在中国农业银行任职,并在企业经营、贷款审批、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协助。
- 法院认定其非法收受财物超过7.46亿元人民币,属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 从宽情节方面,法院称其如实供述罪行、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on.cc另称其有未遂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实际获利已全部追缴。
Why It Matters
对香港及其他关注内地政商环境的读者而言,此案涉及银行、贷款审批和企业经营等关键领域,显示内地对金融系统与地方高层腐败案件仍维持严厉打击态势。判决也表明,在涉案金额巨大、损害后果严重的情况下,即使被告具备供述、揭发和退赃等从宽因素,法院仍可能判处死缓并明确终身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