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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學生認與14歲女友性交肛交4罪 判感化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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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學生認與14歲女友性交肛交4罪 判感化18個月

Summary

20歲被告陳智濤早前承認3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以及1項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罪,案件9月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嚴舜儀最終判處他接受18個月感化令。 法官指出,案件有一定嚴重性,案發時被告18歲,女事主X僅14歲,兩人雖然是情侶,但被告曾在沒有保護措施下與X性交,亦曾在肛交期間見X流血仍繼續,事後又要求對方服用緊急避孕藥,做法罔顧女方身體健康,行為相當自私。 不過,法庭同時考慮到被告的年齡、背景、悔意,以及感化官和青少年罪犯評審相關報告的建議,認為可給予一次在社區接受監管及更生的機會。 嚴官判刑後更當庭勸誡被告「機會俾咗你,要好好改過」,而被告回應表示明白。

Key Points

  • 被告陳智濤現年20歲,在普通話傳譯協助下承認4罪,包括3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1項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罪。
  • 控罪指案發時間由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地點分別在粉嶺萃雲路永寧圍、天水圍屏山坑頭村,以及屯門業旺邨業和樓某單位。
  • 案情顯示,X與被告為同一中學學生,兩人於2024年1月成為情侶;首次性交發生在被告粉嶺住所浴室,當時沒有使用安全套,亦是X的初夜。
  • 2024年4月一次事件中,被告在沒有使用安全套及潤滑劑下與X肛交,X期間流血,但被告沒有停止,最終在體外射精。
  • 其後兩人曾在天水圍及屯門單位再發生性交,其中一次有使用安全套,另一次則在性交後由被告建議X服用緊急避孕藥。

Why It Matters

本案判刑結果顯示,法庭在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罪行時,即使雙方當時屬情侶關係,仍會以受害人年齡、身體受傷情況及有否採取保護措施作為重要量刑考慮。 另一方面,法庭亦會參考感化及青少年評估報告,衡量年輕被告是否適合留在社區接受監管、讀書或工作安排,以及參與更生活動。 案情進一步透露,X在案發時約14歲至15歲,與當時18歲的被告就讀同一所中學,兩人背景相近,均屬由內地來港定居的新移民,因此發展成情侶關係。 其中一次在2025年1月的屯門事件中,被告曾購買兩個避孕套,先在睡房內與X性交,其後再在浴室內性交,第二次則沒有使用安全套,之後建議X服用緊急避孕藥。 X其後因服用「事後丸」後仍擔心懷孕,並因月經情況及身體不適感到不安,最終於2025年2月8日報警求助,事件因而揭發。 醫生檢查發現,X的處女膜完全撕裂,並有插入性創傷,與性交情況吻合。 警方於同月拘捕被告,他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警方其後翻查兩人手機對話紀錄,發現被告曾詢問X有否來月經,而X則表示感到頭暈及噁心,懷疑自己可能懷孕。 這些情節亦成為法庭評估被告是否明知風險而仍繼續行為的重要背景之一。 至於被告個人背景,多間傳媒引述法庭報告指,他是中港婚姻下的獨生子,在內地出生及完成小學課程,2018年隨母親來港定居,家庭長期依靠綜援維生。 報告又指,被告與父親關係疏離,父母未有給予足夠及適時管教,他因學業成績欠佳而感到自卑孤獨,社交圈子狹窄,只有一名好友,甚至一度有輕生念頭。 不過,法庭亦留意到他在校操行尚可,被捕後仍完成學業,並有意繼續進修,亦開始兼職工作。 辯方求情時指出,被告已認罪,明白自己需要承擔刑責,亦清楚感化令並非等同沒有懲罰,若日後違反命令,仍會面對法律後果。 報告則認為,被告已意識到自己濫用了與X之間不對等的關係,對事件感到後悔及羞愧,希望向X及其家人道歉,並願意接受監管及輔導。 嚴官最終接納感化主任建議,命令被告在18個月內遵從感化官就工作、讀書、居住及參與有助更生的活動所作指示。
案情進一步透露,X在案發時約14歲至15歲,與當時18歲的被告就讀同一所中學,兩人背景相近,均屬由內地來港定居的新移民,因此發展成情侶關係。 其中一次在2025年1月的屯門事件中,被告曾購買兩個避孕套,先在睡房內與X性交,其後再在浴室內性交,第二次則沒有使用安全套,之後建議X服用緊急避孕藥。 X其後因服用「事後丸」後仍擔心懷孕,並因月經情況及身體不適感到不安,最終於2025年2月8日報警求助,事件因而揭發。 醫生檢查發現,X的處女膜完全撕裂,並有插入性創傷,與性交情況吻合。 警方於同月拘捕被告,他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警方其後翻查兩人手機對話紀錄,發現被告曾詢問X有否來月經,而X則表示感到頭暈及噁心,懷疑自己可能懷孕。 這些情節亦成為法庭評估被告是否明知風險而仍繼續行為的重要背景之一。 至於被告個人背景,多間傳媒引述法庭報告指,他是中港婚姻下的獨生子,在內地出生及完成小學課程,2018年隨母親來港定居,家庭長期依靠綜援維生。 報告又指,被告與父親關係疏離,父母未有給予足夠及適時管教,他因學業成績欠佳而感到自卑孤獨,社交圈子狹窄,只有一名好友,甚至一度有輕生念頭。 不過,法庭亦留意到他在校操行尚可,被捕後仍完成學業,並有意繼續進修,亦開始兼職工作。 辯方求情時指出,被告已認罪,明白自己需要承擔刑責,亦清楚感化令並非等同沒有懲罰,若日後違反命令,仍會面對法律後果。 報告則認為,被告已意識到自己濫用了與X之間不對等的關係,對事件感到後悔及羞愧,希望向X及其家人道歉,並願意接受監管及輔導。 嚴官最終接納感化主任建議,命令被告在18個月內遵從感化官就工作、讀書、居住及參與有助更生的活動所作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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