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承認偽造推薦信騙取教大博士學位課程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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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一名31歲、來自中國內地的女學生李Zuer,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涉及以偽造推薦信取得香港教育大學博士課程取錄。 法庭聽取案情時指出,被告一直希望投身學術界,但在多次申請本港博士課程未果後鋌而走險,最終亦已失去原先在教大的學位課程學額。
Key Points
- 粉嶺裁判法院周一審理案件,31歲被告李Zuer承認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
- 案情指她於2024年3月訛稱推薦信由教大前教學人員Ho Wai-yip提交,以申請博士課程。
- 法庭指被告曾委託深圳中介改寫推薦信,把原有內容加工成更有利版本後再遞交。
- Ho Wai-yip原本曾為其前學生撰寫推薦信,內容讚揚其品格,但同時指出其英語能力仍有改善空間。
- 改寫後的版本則聲稱她學業表現卓越,對學習投入非凡,最終協助她取得課程取錄。
Why It Matters
案件不僅涉及刑事責任,也直接影響本港院校收生公正與學術誠信。 裁判官指出,這次欺騙行為至少可能令另一名原本有機會獲錄取的申請人失去學額,反映競爭激烈的研究院收生程序對文件真確性的要求極高。
案中被告李Zuer來自中國內地,年31歲。 她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案件核心是她以經改寫、內容失實的推薦信,成功取得香港教育大學博士課程取錄。 報道引述法庭文件顯示,李過往曾表示自己已入讀教大教育博士課程,但其代表律師其後向法庭表示,她因本案已失去該學額。
控方案情指出,李在2024年3月申請入學期間,訛稱一封推薦信由香港教育大學前教學人員Ho Wai-yip提交。 然而,法庭聽取到的情況是,李曾找來深圳中介,把原本由Ho Wai-yip撰寫的推薦信重新改寫,再以較有利於申請的版本使用。 原來的推薦信並非全盤負面,相反,Ho Wai-yip曾在信中讚揚她的品格。 不過,原信亦清楚提到,她的英語能力「仍有改善空間」。
經改寫後的版本,語氣與評價明顯不同。 法庭指出,修改後的推薦信聲稱李在學業上表現卓越,並對學習展現非凡投入。 這類表述比原信更能配合博士課程申請所需的學術形象,亦成為她最終獲取錄的重要部分。 案件因此不只是一般文件失實,而是直接關乎以虛假資料換取大學提供的收生服務。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Choy Wai-bond在庭上求情時表示,李一直對投身教育工作抱有很高期望,亦希望日後在學術界發展。 由於她此前多次申請香港的博士課程都未能成功,最終才會走上錯路,委託深圳中介改寫推薦信。 辯方又稱,被告對自己的行為感到真誠悔疚和羞愧,並在求情信中表示已深刻汲取教訓。
辯方同時向法庭指出,李一旦留下刑事定罪紀錄,未來無論在香港還是中國內地,幾乎都難以獲教育機構聘用。 這一點令案件後果不只停留在刑罰層面,也延伸至其職業前途與個人信譽。 對有意從事教育及研究工作的人而言,誠信本身就是最基本條件;一旦在入學階段已涉及造假,往後即使具備學歷,也難以重建信任。
裁判官Kenneth Chan Ping-chau則強調,案件性質嚴重。 他指出,被告必須明白,其行為至少已令另一名報讀該博士課程、原本可能獲得學額的申請人受到影響。 換言之,這宗案件不只是個人失當,也牽涉有限學額分配是否公平。 在研究院課程競爭激烈、推薦信又是重要審核材料的情況下,任何偽造或誤導內容,都會損害院校對申請制度的信心。
從本港角度看,案件再次提醒大學收生程序中的文件核實工作十分關鍵。 尤其當申請涉及跨境中介、第三方代辦或外部推薦材料時,院校如何核對來源、確認提交人身份,以及辨識內容是否被改動,均直接關乎收生公信力。 對申請人而言,案件亦清楚顯示,即使出於升學壓力或職涯焦慮而作出失實行為,一經揭發,代價可能是失去學位、留下案底,並斷送原本希望進入的教育專業道路。
案中被告李Zuer來自中國內地,年31歲。 她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案件核心是她以經改寫、內容失實的推薦信,成功取得香港教育大學博士課程取錄。 報道引述法庭文件顯示,李過往曾表示自己已入讀教大教育博士課程,但其代表律師其後向法庭表示,她因本案已失去該學額。
控方案情指出,李在2024年3月申請入學期間,訛稱一封推薦信由香港教育大學前教學人員Ho Wai-yip提交。 然而,法庭聽取到的情況是,李曾找來深圳中介,把原本由Ho Wai-yip撰寫的推薦信重新改寫,再以較有利於申請的版本使用。 原來的推薦信並非全盤負面,相反,Ho Wai-yip曾在信中讚揚她的品格。 不過,原信亦清楚提到,她的英語能力「仍有改善空間」。
經改寫後的版本,語氣與評價明顯不同。 法庭指出,修改後的推薦信聲稱李在學業上表現卓越,並對學習展現非凡投入。 這類表述比原信更能配合博士課程申請所需的學術形象,亦成為她最終獲取錄的重要部分。 案件因此不只是一般文件失實,而是直接關乎以虛假資料換取大學提供的收生服務。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Choy Wai-bond在庭上求情時表示,李一直對投身教育工作抱有很高期望,亦希望日後在學術界發展。 由於她此前多次申請香港的博士課程都未能成功,最終才會走上錯路,委託深圳中介改寫推薦信。 辯方又稱,被告對自己的行為感到真誠悔疚和羞愧,並在求情信中表示已深刻汲取教訓。
辯方同時向法庭指出,李一旦留下刑事定罪紀錄,未來無論在香港還是中國內地,幾乎都難以獲教育機構聘用。 這一點令案件後果不只停留在刑罰層面,也延伸至其職業前途與個人信譽。 對有意從事教育及研究工作的人而言,誠信本身就是最基本條件;一旦在入學階段已涉及造假,往後即使具備學歷,也難以重建信任。
裁判官Kenneth Chan Ping-chau則強調,案件性質嚴重。 他指出,被告必須明白,其行為至少已令另一名報讀該博士課程、原本可能獲得學額的申請人受到影響。 換言之,這宗案件不只是個人失當,也牽涉有限學額分配是否公平。 在研究院課程競爭激烈、推薦信又是重要審核材料的情況下,任何偽造或誤導內容,都會損害院校對申請制度的信心。
從本港角度看,案件再次提醒大學收生程序中的文件核實工作十分關鍵。 尤其當申請涉及跨境中介、第三方代辦或外部推薦材料時,院校如何核對來源、確認提交人身份,以及辨識內容是否被改動,均直接關乎收生公信力。 對申請人而言,案件亦清楚顯示,即使出於升學壓力或職涯焦慮而作出失實行為,一經揭發,代價可能是失去學位、留下案底,並斷送原本希望進入的教育專業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