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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原省長金湘軍受賄逾1.48億 一審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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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原省長金湘軍受賄逾1.48億 一審判死緩

Summary

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周二(9月8日)一審公開宣判山西省委原副書記、省政府原省長金湘軍受賄案,裁定他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同時裁定,對追繳在案的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判決指出,金湘軍由2004年上半年至2025年4月,先後利用在廣西、天津及山西擔任多個領導職務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及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透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1.48億多元人民幣。 法院認為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本應判處死刑,但因具有多項從輕處罰情節,故裁定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Key Points

  • 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9月8日一審宣判,金湘軍受賄罪成,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 附加刑包括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已追繳贓款贓物及孳息上繳國庫。
  • 案情指其受賄時段長達逾20年,由2004年上半年延續至2025年4月。
  • 他曾任廣西玉林市市長、市委書記,天津市副市長、市委副書記,以及山西省委副書記、省長等職。
  • on.cc報道另提到,他亦曾任防城港市委書記;案件已於6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他當庭認罪悔罪。

Why It Matters

對香港讀者而言,這宗案件顯示內地對省部級官員貪腐案件的量刑仍然十分嚴厲,死緩仍是重大受賄案的重要裁判結果之一。 另一方面,案情涉及企業經營、工程承攬及幹部晉升等多個權力環節,也反映官員若長期在不同地方和崗位掌握審批與人事影響力,貪腐風險可跨地域累積多年才集中曝光並進入司法程序。 金湘軍案的判詞,集中交代了其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利的方式與時間跨度。 根據法院認定,他在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市長、市委書記,天津市副市長、市委副書記,山西省委副書記、省長等崗位上,利用職權或由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及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on.cc的報道並補充,他亦曾擔任防城港市委書記。 法院認定,他直接或者透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1.48億多元人民幣;on.cc並以約1.73億港元作換算。 量刑理由方面,三家媒體引述法院說法均指出,金湘軍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本應判處死刑。 不過,法院同時認為案件存在可從輕處罰因素,包括其受賄犯罪具有未遂情節、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以及涉案贓款贓物已部分追繳。 中廣新聞亦提到,他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絕大部分受賄事實,並已有部分贓款贓物被追繳,因此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程序上,on.cc補充,法院已於6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金湘軍在庭審中作最後陳述,並當庭認罪悔罪。 這一點有助外界理解,9月8日的宣判屬一審公開宣判,而非案件首次進入公開司法程序。 目前已知的裁判結果,除主刑死緩外,還包括終身剝奪政治權利及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要求對未完全追繳的受賄所得繼續追繳。 從新聞資訊整合來看,三家媒體對核心事實表述大致一致,包括宣判地點在河南信陽、罪名為受賄、涉案金額逾1.48億元人民幣,以及量刑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個別報道在履歷細節上略有增補,例如on.cc列出防城港市委書記一職,令其仕途軌跡更完整。 整體而言,案件再次顯示,內地法院在處理高級官員貪腐案時,會同時強調犯罪數額、造成損失,以及被告是否如實供述、主動交代和退贓等量刑因素。
金湘軍案的判詞,集中交代了其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利的方式與時間跨度。 根據法院認定,他在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市長、市委書記,天津市副市長、市委副書記,山西省委副書記、省長等崗位上,利用職權或由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及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on.cc的報道並補充,他亦曾擔任防城港市委書記。 法院認定,他直接或者透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1.48億多元人民幣;on.cc並以約1.73億港元作換算。 量刑理由方面,三家媒體引述法院說法均指出,金湘軍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本應判處死刑。 不過,法院同時認為案件存在可從輕處罰因素,包括其受賄犯罪具有未遂情節、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以及涉案贓款贓物已部分追繳。 中廣新聞亦提到,他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絕大部分受賄事實,並已有部分贓款贓物被追繳,因此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程序上,on.cc補充,法院已於6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金湘軍在庭審中作最後陳述,並當庭認罪悔罪。 這一點有助外界理解,9月8日的宣判屬一審公開宣判,而非案件首次進入公開司法程序。 目前已知的裁判結果,除主刑死緩外,還包括終身剝奪政治權利及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要求對未完全追繳的受賄所得繼續追繳。 從新聞資訊整合來看,三家媒體對核心事實表述大致一致,包括宣判地點在河南信陽、罪名為受賄、涉案金額逾1.48億元人民幣,以及量刑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個別報道在履歷細節上略有增補,例如on.cc列出防城港市委書記一職,令其仕途軌跡更完整。 整體而言,案件再次顯示,內地法院在處理高級官員貪腐案時,會同時強調犯罪數額、造成損失,以及被告是否如實供述、主動交代和退贓等量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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