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e · HK01

中大前職員非禮11歲男童 判囚10個月

about 3 hours ago3 MIN
中大前職員非禮11歲男童 判囚10個月

Summary

中大商學院前行政主任何永恒,因在NGO義教期間非禮11歲男童X,被法庭判囚10個月。 案件涉及他於2022年8月20日及27日在九龍深水埗,隔着衣服觸摸男童的私處、腰部、臀部及胸部;其中一項控罪在第一次審訊時已被裁定罪成,其後案件於2026年8月重審時,他承認餘下兩項非禮罪。

Key Points

  • 被告何永恒48歲,案發前為中大商學院前行政主任,共被控3項非禮罪,事主為11歲男童X。
  • 控罪指他於2022年8月20日及27日,在深水埗義教期間猥褻侵犯男童,觸摸部位包括私處、腰、臀及胸。
  • 案中相關過程被多個閉路電視拍下,法庭指兩次案發歷時分別約8分鐘及半小時。
  • 暫委法官香淑嫻指,本案有3項加刑因素,包括雙方年齡相差逾30年、破壞師生信任,以及兩天內多次觸摸不同部位。
  • 法庭以每罪16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減至1年,再因被告脫罪後經歷重審酌情扣減,終判監10個月。

Why It Matters

本案量刑顯示,法庭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非禮案時,不只看身體接觸本身是否屬最嚴重情節,也會重視師生關係中的信任被破壞,以及年齡與權力差距所帶來的傷害。 即使事主不願錄取創傷報告,法庭仍明言其創傷不可忽視,反映量刑時會從整體處境評估受害影響。 案件背景顯示,被告原本否認全部控罪,但其中一罪在第一次審訊時已被裁定罪成;到今年8月重審時,他承認其餘兩罪。 控方案情指,何永恒在深水埗參與NGO義教時,對11歲男童X作出隔衣觸摸,涉及私處、腰部、臀部及胸部,多個鏡頭拍下相關過程,成為案中重要客觀證據。 判刑時,香官引述辯方求情內容,指被告未婚,因本案失去在中大的教職,月入10萬元的工作不再,出獄後改為送外賣,月入僅萬餘元,辯方稱他已受極大教訓,亦不可能再在教育行業立足,往後只會努力生活和工作。 另有社區組織協會副主任撰寫求情信,稱被告過往接觸逾200名學生,從未接獲投訴,形容本案屬單一事件。 被告亦曾向心理專家表示,他過往摸頭、從後擁抱等行為,是一種「恍如父子」的關愛表達,現今回想才意識到自己越過師生界線。 心理專家評估認為,被告沒有戀童癖或性變態,對未成年人沒有性癖好,重犯機會屬中低等。 不過,法庭最終沒有因這些評估而淡化案情,反而指出雖然隔衣觸摸的猥褻情節並非最嚴重,但本案仍有明顯加刑因素。 香官指出,被告與事主年齡相差超過30年,且在義教環境下與男童建立師生關係,卻利用這份信任,在兩天內觸摸男童多個身體部位,案發時間分別長達8分鐘及半小時。 法庭又特別提到,即使X不願錄取創傷報告,並不代表其受創情況可以忽略。 量刑方面,法庭就每項控罪採納16個月為起點。 由於被告在重審時承認兩罪,刑期先減至1年。 辯方另指案件經歷重審,程序波折,要求進一步減刑;香官表示,重審本身屬刑事司法制度正常運作,不認為構成延誤,但考慮到被告曾經脫罪後再面對重審,按案例可作酌情扣減,最終判囚10個月。
案件背景顯示,被告原本否認全部控罪,但其中一罪在第一次審訊時已被裁定罪成;到今年8月重審時,他承認其餘兩罪。 控方案情指,何永恒在深水埗參與NGO義教時,對11歲男童X作出隔衣觸摸,涉及私處、腰部、臀部及胸部,多個鏡頭拍下相關過程,成為案中重要客觀證據。 判刑時,香官引述辯方求情內容,指被告未婚,因本案失去在中大的教職,月入10萬元的工作不再,出獄後改為送外賣,月入僅萬餘元,辯方稱他已受極大教訓,亦不可能再在教育行業立足,往後只會努力生活和工作。 另有社區組織協會副主任撰寫求情信,稱被告過往接觸逾200名學生,從未接獲投訴,形容本案屬單一事件。 被告亦曾向心理專家表示,他過往摸頭、從後擁抱等行為,是一種「恍如父子」的關愛表達,現今回想才意識到自己越過師生界線。 心理專家評估認為,被告沒有戀童癖或性變態,對未成年人沒有性癖好,重犯機會屬中低等。 不過,法庭最終沒有因這些評估而淡化案情,反而指出雖然隔衣觸摸的猥褻情節並非最嚴重,但本案仍有明顯加刑因素。 香官指出,被告與事主年齡相差超過30年,且在義教環境下與男童建立師生關係,卻利用這份信任,在兩天內觸摸男童多個身體部位,案發時間分別長達8分鐘及半小時。 法庭又特別提到,即使X不願錄取創傷報告,並不代表其受創情況可以忽略。 量刑方面,法庭就每項控罪採納16個月為起點。 由於被告在重審時承認兩罪,刑期先減至1年。 辯方另指案件經歷重審,程序波折,要求進一步減刑;香官表示,重審本身屬刑事司法制度正常運作,不認為構成延誤,但考慮到被告曾經脫罪後再面對重審,按案例可作酌情扣減,最終判囚10個月。

READ IT IN THE APP

Download on the App St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