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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才書院追討前校長款項勝訴 官令賠近1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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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才書院追討前校長款項勝訴 官令賠近1400萬元

Summary

優才(楊殷有娣)書院小學部前校長聶敏,被校方民事追討挪用款項一案,高等法院周三頒下判詞,裁定校方勝訴。 暫委法官林展程接納校方證據,認為聶敏曾作出虛假陳述,訛稱提取校方資金是為內地學校項目及相關開支,實際上有關款項並無用於任何合法校務,遂下令他向校方支付約1392萬元連利息,金額約為1400萬元,另須以彌償基準支付訟費。 本案原告為優才(楊殷有娣)學校校董會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G.T. (Ellen Yeung) School Management Committee Limited;被告為聶敏。 校方早於2022年入稟高等法院,指聶敏在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間,透過多次提取小額現金方式,挪用校方近1060萬元資金,並基於欺詐、法律構定信託及不當得利等理由,要求法庭下令他連本帶利償還款項。 判詞顯示,聶敏在今次聆訊中沒有代表出庭應訊。 校方則傳召4名證人作供,各人均採納其書面證人供詞,庭上沒有逐一讀出供詞內容。 林官在考慮校方提出的證供後,接納聶敏曾向校方作虛假陳述,聲稱提取資金是為內地籌辦學校項目及相關開支,但有關資金最終並沒有用於任何校務或項目,亦沒有提交任何真實發票或收據支持有關說法。 法庭並指出,聶敏當時身為小學部校長,明知有關陳述失實,仍刻意隱瞞資金實際去向,構成違反僱傭合約及受信責任。 林官因此裁定校方在民事申索中得直,下令聶敏須向校方支付約1392萬元及相關利息;《星島》則概括為約1400萬元,並報道法庭同時頒下彌償訟費命令。 兩家傳媒均提到,事件揭發後,聶敏已辭職,並曾向校方承認犯錯及表示後悔。 《星島》報道又指,教育局發現校方帳目有異後,事件始告曝光。 這些背景亦成為法庭評估其行為性質時的重要脈絡之一。 除民事訴訟外,聶敏亦曾面對刑事盜竊控罪。 控罪指他於2018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間,在香港偷竊10,424,088.7港元,該筆款項屬優才(楊殷有娣)學校校董會有限公司財產。 案件於2024年12月首次提堂,但聶敏在同日早上墮樓身亡。 到2025年3月案件再訊時,控方表示已取得其死亡證,獲法庭批准撤回控罪。 今次高院民事裁決,意味校方即使在刑事案件未能進入審訊程序的情況下,仍成功透過民事程序取得勝訴判決,確認校方對涉案款項的追討基礎。 案件編號為HCA1045/2022。

Key Points

  • 原告為優才學校校董會有限公司,被告為前小學部校長聶敏。
  • 校方指聶敏於2018年9月至2021年4月挪用近1060萬元。
  • 法官接納他訛稱款項用於內地學校項目及相關開支。
  • 法庭指資金未用於合法校務,亦無真實單據支持說法。
  • 高院下令賠償約1392萬元連利息,並支付彌償訟費。

Why It Matters

今次判決令校方在刑事案撤控後,仍可憑民事裁決繼續追討涉案款項及利息,對受影響機構而言具實際追償意義。 對本港學校及辦學團體來說,案件亦再次突顯校內財務監管、校長受信責任及帳目審核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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