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堂兄认4罪 涉在汕尾与未满13岁堂妹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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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一名18岁、报称无业的内地青年,9月23日在香港区域法院承认4项与13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事主是其堂妹,案发地点在广东汕尾,时间横跨2021年4月清明节前后一日,以及2022年至2023年间。 法官严舜仪将案件押后至12月2日判刑,期间要求控方提交事主创伤报告、被告背景报告,并补充内地有关堂兄妹婚姻及幼女性罪行的法律资料;被告须继续还押。
Key Points
- 被告HWY现年18岁,2008年出生;事主X于2012年出生,两人为堂兄妹,年龄相差约4岁。
- 案情显示,X与父母居于香港,被告一家则住在广东汕尾;2020年至2025年间,X一家经常到内地探访被告一家。
- 被告承认首次性交发生于2021年清明节前后一日,在住所睡房内发生;其后另有3次在酒店性交,发生于2022年至2023年间。
- X于2025年11月向女同学透露自小学三年级起多次遭性侵,其后在同学鼓励下向社工披露事件,警方随后介入调查。
- 在警方安排下,X父按指示邀请被告一家于2026年1月1日来港观光,当日在X一家住所附近认出被告后离开,警方随即拘捕被告。
Why It Matters
本案虽然发生在内地、被告也不是香港居民,但由于事主在案发时属于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通常居于香港,香港可依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53P条行使域外管辖权提出检控。 法庭同时关注被告并非香港居民,教导所难以在其离院后持续监管,这将影响量刑选择及法院最终处理方式。
案件9月23日在区域法院处理时,被告承认4项控罪,全部涉及与未满13岁女童非法性交。 两家原本属于近亲关系,被告父亲是X父亲的兄长,因此被告与X为堂兄妹。 根据案情,X一家长期居于香港,但在2020年至2025年间,经常前往广东汕尾探望被告一家;虽然X与被告关系良好,但X不会在被告家中过夜。
庭上披露,X于2025年11月28日通过微信向女同学Y表示,自己自小学三年级起多次遭堂兄性侵。 同学认为情况严重,鼓励X向学校社工求助;到同年12月9日,X向社工进一步披露,称自己在小学四年级至中一期间多次遭被告性侵,校方随后通知家人,并向警方及社会福利署通报。 HK01则报道,社工得悉事件后警方介入,而X家人其后因事件出现困扰,令X需要接受精神治疗。 控方也在庭上补充,X正积极接受心理及精神治疗,法官因此要求索取创伤报告,以便量刑时评估事件对事主造成的影响。
被告被捕经过也在庭上交代。警方调查后,指示X父邀请被告一家于2026年元旦来港观光。 到1月1日当天,当被告一家在X一家住所附近出现时,X父认出被告后离开,警方随即采取拘捕行动。 《星岛日报》形容X父做法为“大义灭亲”,而法官也在庭上表示,X父“做咗好正确嘅决定”,即作出了正确决定,但同时留意到事件对整个家庭造成困扰。
在警诫录影会面中,被告称自己与X关系“像情侣”,又称双方因对性好奇而发生关系,并声称X同意性交,每次也有采取保护措施。 他承认首次性交发生于2021年清明节前后一日,在家中睡房内发生;另外3次则在2022年至2023年间于两间不同酒店发生。 被告又称,两人关系在2023年转差,到2024年底已不再是情侣,并否认2025年曾与X性交。
不过,法官严舜仪在庭上明确指出,案件首次性交时X未满9岁,根本不具备同意能力,并质疑控方所称“若双方同意,内地警方不会检控”的说法是否适用于本案。 她表示,相信内地“无可能容许一件咁样嘅事发生”,即不可能容许这类事情发生,并要求控方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资料。 HK01引述资料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并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8条则禁止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堂兄妹属于禁止结婚范围。
法官还提到,被告并非香港居民,即使索取教导所报告,教导所也难以在其离院后持续监管,因此并不适合相关安排。 在此情况下,法庭决定先索取背景报告及创伤报告,再于12月2日判刑。 本案也反映,即使涉嫌罪行发生在香港境外,只要受害人属于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通常居于香港,香港法院仍可依据现行法例处理相关特定性罪行。
案件9月23日在区域法院处理时,被告承认4项控罪,全部涉及与未满13岁女童非法性交。 两家原本属于近亲关系,被告父亲是X父亲的兄长,因此被告与X为堂兄妹。 根据案情,X一家长期居于香港,但在2020年至2025年间,经常前往广东汕尾探望被告一家;虽然X与被告关系良好,但X不会在被告家中过夜。
庭上披露,X于2025年11月28日通过微信向女同学Y表示,自己自小学三年级起多次遭堂兄性侵。 同学认为情况严重,鼓励X向学校社工求助;到同年12月9日,X向社工进一步披露,称自己在小学四年级至中一期间多次遭被告性侵,校方随后通知家人,并向警方及社会福利署通报。 HK01则报道,社工得悉事件后警方介入,而X家人其后因事件出现困扰,令X需要接受精神治疗。 控方也在庭上补充,X正积极接受心理及精神治疗,法官因此要求索取创伤报告,以便量刑时评估事件对事主造成的影响。
被告被捕经过也在庭上交代。警方调查后,指示X父邀请被告一家于2026年元旦来港观光。 到1月1日当天,当被告一家在X一家住所附近出现时,X父认出被告后离开,警方随即采取拘捕行动。 《星岛日报》形容X父做法为“大义灭亲”,而法官也在庭上表示,X父“做咗好正确嘅决定”,即作出了正确决定,但同时留意到事件对整个家庭造成困扰。
在警诫录影会面中,被告称自己与X关系“像情侣”,又称双方因对性好奇而发生关系,并声称X同意性交,每次也有采取保护措施。 他承认首次性交发生于2021年清明节前后一日,在家中睡房内发生;另外3次则在2022年至2023年间于两间不同酒店发生。 被告又称,两人关系在2023年转差,到2024年底已不再是情侣,并否认2025年曾与X性交。
不过,法官严舜仪在庭上明确指出,案件首次性交时X未满9岁,根本不具备同意能力,并质疑控方所称“若双方同意,内地警方不会检控”的说法是否适用于本案。 她表示,相信内地“无可能容许一件咁样嘅事发生”,即不可能容许这类事情发生,并要求控方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资料。 HK01引述资料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并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8条则禁止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堂兄妹属于禁止结婚范围。
法官还提到,被告并非香港居民,即使索取教导所报告,教导所也难以在其离院后持续监管,因此并不适合相关安排。 在此情况下,法庭决定先索取背景报告及创伤报告,再于12月2日判刑。 本案也反映,即使涉嫌罪行发生在香港境外,只要受害人属于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通常居于香港,香港法院仍可依据现行法例处理相关特定性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