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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判商董事涉4萬元賄機電署工程師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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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判商董事涉4萬元賄機電署工程師罪成

Summary

東區裁判法院今日裁定,59歲機電署分判商董事兼股東陳子榮,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 控方案情指,他就兩份總值約9,140萬元的小型工程合約,於2019年1月向機電工程署時任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謝聲德提供4萬元現金,作為對方保持傾向優待其公司及相關總承辦商的報酬。

Key Points

  • 裁判官朱文瀚將案件押後至11月6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背景報告;陳子榮在候判期間獲准保釋。
  • 案發時謝聲德主要任職機電署市政工程部小型工程分部,負責處理及監督小型工程合約招標和運作事宜,雖非最終決策者,但有份監督及審閱多份合約。
  • 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間,該分部先後向兩間總承辦商判授兩份總值約9,140萬元的小型工程合約,其後再分判予陳子榮任董事兼股東的三間公司。
  • 涉案三間分判商分別為美亞工程有限公司、宏晉工程有限公司及三和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資料顯示其中一份工程涉及改善飲水機,另一份則屬政府場所建築設備及裝修工程。
  • 裁判官裁決時提到,陳子榮於2019年1月17日曾從銀行提取4萬元,約半小時內與謝聲德見面,並一同到海逸君綽酒店午餐。
  • 廉署其後在謝聲德辦公室檢獲4萬元現金及一條橡筋;化驗報告顯示橡筋上的DNA屬於陳子榮,並可排除二次轉移可能,法庭接納相關證據。
  • 朱官指出,兩人雖相識多年,曾多次午餐聚會及結伴到內地或海外旅遊,亦曾在涉案招標期間談及工程合約資料及文件,但多年交情不足以合理解釋4萬元款項。
  • 法庭認為,被告未能就提供4萬元提出合理辯解,唯一合理推論是為取得優待及維持有利關係,因此裁定罪成。

Why It Matters

這宗案件並非單獨事件,而是機電署小型工程合約貪污調查的一部分。謝聲德早前已承認財富與收入不相稱、收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洗黑錢等共6項罪名,涉及來歷不明現金逾700萬元,並於2025年12月16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5年3個月,犯罪得益亦被充公。 對香港讀者而言,案件反映公共工程即使經由總承辦商再分判,招標監督、工程審閱及日常往來中的利益衝突風險仍然存在。 法庭今次除處理賄款金額本身,亦着重被告與公職人員之間的私交、聚餐、外遊及在招標期間談及工程資料等背景,顯示執法與司法機關在審視公職人員與承辦商關係時,會綜合金錢流向、接觸模式及科學證據一併考慮。
對香港讀者而言,案件反映公共工程即使經由總承辦商再分判,招標監督、工程審閱及日常往來中的利益衝突風險仍然存在。 法庭今次除處理賄款金額本身,亦着重被告與公職人員之間的私交、聚餐、外遊及在招標期間談及工程資料等背景,顯示執法與司法機關在審視公職人員與承辦商關係時,會綜合金錢流向、接觸模式及科學證據一併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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