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班警否認荔景站偷拍裙底 官裁表證成立
HK01 · 3 SOURCES1 day ago4 MIN

Summary
涉及港鐵荔景站懷疑偷拍裙底案的39歲被告何家俊,被控一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案件9月28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審理後,裁判官黃國輝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否認控罪,並在控方完成舉證後選擇不作供,案件押後至9月29日作結案陳詞;據報他續准保釋候訊。
Key Points
- 控罪指何家俊於2025年8月1日在香港操作一部手提電話,意圖從女子X衣服下方觀察或拍攝其私密部位,並屬為性目的或不誠實地作出該行為,且不理會是否獲對方同意。
- 事主X供稱,案發當晚近11時,她身穿粉紅色及膝或大腿以上長度的連身裙,在荔景站轉乘東涌綫時站在扶手電梯右側,突然感到膝後或大腿位置被一件沒有溫度、帶角的硬物碰到。
- 她轉身後見到一名陌生男子、即被告,站在她身後兩級位置,彎腰單手持手機伸向其裙腳附近;她稱當時太驚慌,未能看清手機螢幕是否亮着或顯示甚麼畫面。
- X稱她即時按住裙腳並質問對方是否偷拍,被告隨即縮起電話並企圖逃走,甚至嘗試越過她往上走;她其後一邊追趕一邊高呼「偷拍呀」,最終有男途人上前協助截停被告。
- 事主及on.cc報道均提到,被告被截停期間不停按手機並嘗試掙脫;協助制服的男途人則供稱,被告當時曾稱自己沒有偷拍,而現場其他途人及港鐵職員一度阻止他打開手機。
Why It Matters
本案現階段最受關注之處,在於警方科學鑑證及到場調查均未在被告手機相簿或垃圾桶內發現任何裙底照片,但法庭仍裁定控方已建立表面證據,案件毋須中途終止。 明日結案陳詞時,法庭如何衡量事主對現場動作的觀察、被告被質問後的反應,以及手機內沒有檢獲相關影像這一點,將直接影響裁決方向。
案情顯示,事主X當日正在荔景站轉乘東涌綫,當時她站在扶手電梯右側並低頭看電話,忽然感到腿後位置被硬物觸碰。 她形容該物件「無溫度」而且有角,感覺像一部手機;on.cc更引述她稱,觸碰位置約在膝蓋後方以上約6.5厘米,雙腿內側亦曾輕輕碰到物件。 她轉身後,見到被告彎腰、單手持電話,位置靠近其裙腳。
辯方在盤問時集中質疑事主是否真的能夠判斷對方正在偷拍,以及她當時的反應是否與「驚慌」一致。 其中辯方指出,若事主雙腿之間沒有空隙,理論上未必能拍到私處;又指她轉身時間短暫,未必足以看清被告動作。 事主則回應稱,裙擺飄起時會形成空隙,而被告站在她身後兩級,足以把手機伸入裙底位置。 對於辯方指她若真驚慌便不會追趕被告,甚至形容她是「女中豪傑」,事主解釋說,自己在察覺當刻確實很害怕,追上前呼救則是之後的反應。
協助截停被告的男途人張明亮亦有作供。 他表示,當時聽到女事主呼叫求助,於是上前協助制止被告。 根據HK01報道,張明亮稱被告曾澄清自己沒有偷拍,而他本人沒有阻止被告打開手機解釋,但其他途人及港鐵職員有阻止對方打開手機。 這部分證供,與事主所稱被告被制服時不停按手機的說法,一同成為法庭考慮現場情況的材料。
到場調查的女警亦有供稱,被告當時同意打開手提電話協助調查,但她未能在手機相簿及垃圾桶內找到任何裙底照片。 HK01另提到,承認事實顯示被告於2025年8月6日被拘捕,並在警署表示「我冇嘢講」,而經科學鑑證後,其手機內亦無任何發現。 換言之,控方案件並非建基於檢獲影像,而主要依賴事主對被告動作、位置及事後反應的描述,以及現場其他證人的證供。
案件編號為STCC759/2026。 由於被告已選擇不自辯,案件下一步將進入結案陳詞階段,屆時控辯雙方將圍繞事主證供是否可靠、手機沒有發現相關照片應如何理解,以及被告當場反應能否支持控罪元素等問題作最後陳述。
案情顯示,事主X當日正在荔景站轉乘東涌綫,當時她站在扶手電梯右側並低頭看電話,忽然感到腿後位置被硬物觸碰。 她形容該物件「無溫度」而且有角,感覺像一部手機;on.cc更引述她稱,觸碰位置約在膝蓋後方以上約6.5厘米,雙腿內側亦曾輕輕碰到物件。 她轉身後,見到被告彎腰、單手持電話,位置靠近其裙腳。
辯方在盤問時集中質疑事主是否真的能夠判斷對方正在偷拍,以及她當時的反應是否與「驚慌」一致。 其中辯方指出,若事主雙腿之間沒有空隙,理論上未必能拍到私處;又指她轉身時間短暫,未必足以看清被告動作。 事主則回應稱,裙擺飄起時會形成空隙,而被告站在她身後兩級,足以把手機伸入裙底位置。 對於辯方指她若真驚慌便不會追趕被告,甚至形容她是「女中豪傑」,事主解釋說,自己在察覺當刻確實很害怕,追上前呼救則是之後的反應。
協助截停被告的男途人張明亮亦有作供。 他表示,當時聽到女事主呼叫求助,於是上前協助制止被告。 根據HK01報道,張明亮稱被告曾澄清自己沒有偷拍,而他本人沒有阻止被告打開手機解釋,但其他途人及港鐵職員有阻止對方打開手機。 這部分證供,與事主所稱被告被制服時不停按手機的說法,一同成為法庭考慮現場情況的材料。
到場調查的女警亦有供稱,被告當時同意打開手提電話協助調查,但她未能在手機相簿及垃圾桶內找到任何裙底照片。 HK01另提到,承認事實顯示被告於2025年8月6日被拘捕,並在警署表示「我冇嘢講」,而經科學鑑證後,其手機內亦無任何發現。 換言之,控方案件並非建基於檢獲影像,而主要依賴事主對被告動作、位置及事後反應的描述,以及現場其他證人的證供。
案件編號為STCC759/2026。 由於被告已選擇不自辯,案件下一步將進入結案陳詞階段,屆時控辯雙方將圍繞事主證供是否可靠、手機沒有發現相關照片應如何理解,以及被告當場反應能否支持控罪元素等問題作最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