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忧怀孕报警求助 揭男友认非法性交肛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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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香港区域法院14日审理一宗涉及未成年少女的性罪行案件,现年20岁的被告陈智涛承认3项与16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以及1项与21岁以下女童作出肛交罪。 法官严舜仪将案件押后至9月4日,以索取劳教中心、教导所及感化官等报告,被告候判期间须还押。
Key Points
- 被告陈智涛现年20岁,承认于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期间,3次与女童X非法性交,并于2024年4月与X肛交。
- 控罪涉及地点包括粉岭萃云路永宁围、天水围屏山坑头村,以及屯门业旺邨业和楼,X案发时约14至15岁。
- 案情称X与当时18岁的被告是中学同学,二人于2024年1月成为情侣后,首次在被告粉岭住所浴室内性交,当时未使用安全套。
- 2024年4月,二人在粉岭住所再次性交后,被告要求与X肛交,X起初拒绝但最终发生,被告未使用安全套及润滑剂。
- 2025年1月一次性交后,被告建议X服用紧急避孕药;约一个月后,X因担心怀孕报警,警方其后拘捕被告。
Why It Matters
案件现已进入候判阶段,法庭将根据多份背景及更生报告,决定如何处理这名年轻被告。 事件也显示,一次因担心怀孕而作出的报警求助,最终可能揭出更长时间、涉及未成年人的一连串性罪行与相关证据。
案情显示,女事主X在案发时只有14岁,与当时18岁的被告就读同一所中学,之后发展为情侣关系。 控方指出,二人于2024年1月开始交往后,X曾前往被告位于粉岭永宁围的住所。 在首次事件中,被告要求X与他在浴室内性交,当时没有使用安全套,而这也是X的首次性行为。 X事后感到下体肿痛,整个过程历时不足1小时。
控方案情又称,到2024年4月,X再次到被告位于粉岭的住所,二人先发生性交,其后被告提出肛交要求。 X起初拒绝,但最终仍有进行。 该次肛交历时约30分钟,被告没有使用安全套,也没有使用润滑剂。 X在过程中流血,但被告没有停止,并在X体外射精。
除粉岭住所外,案中还提及其他地点的性行为经过。 控方称,在2024年另一日,被告放学后到X位于天水围的住所,当次性交有使用安全套。 到2025年1月,被告购买两个避孕套,到屯门一个单位与X性交。 期间一度有使用安全套,但其后二人到浴室再次性交时则没有使用安全套。 事后,被告曾建议X服用紧急避孕药。
正是这次2025年1月的性交后,X约一个月后因担心自己怀孕而报警求助。 病理科医生其后为X进行检验,发现她的处女膜完全撕裂,并有插入性创伤,与性交情况吻合。 警方同月拘捕被告,而被告在警诫下保持缄默。 警方还在二人的手机中发现讯息,显示被告曾于2024年12月询问X是否来月经,X则回复称自己感到头晕及恶心,可能怀孕。
庭上资料还显示,被告当天应讯时需要普通话传译协助。 辩方则提交书面求情,称被告与X均由内地来港,二人因投契而发展成情侣,但这段关系随着警方介入而终止。 法官严舜仪在庭上也关注事主目前情况,控方回应称,X的母亲透露X的情绪已经平复。
案件编号为DCCC 586/2026。 由于被告已承认全部4项控罪,案件接下来的焦点将转向量刑方向,以及法庭如何评估其年龄、背景、犯案时期与更生需要。 在香港,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罪行一向受到法庭严肃处理,而本案中事主因担心怀孕而报警,最终牵出医学检验、手机讯息及多次性行为指控,也使案件证据链条更为完整。
案情显示,女事主X在案发时只有14岁,与当时18岁的被告就读同一所中学,之后发展为情侣关系。 控方指出,二人于2024年1月开始交往后,X曾前往被告位于粉岭永宁围的住所。 在首次事件中,被告要求X与他在浴室内性交,当时没有使用安全套,而这也是X的首次性行为。 X事后感到下体肿痛,整个过程历时不足1小时。
控方案情又称,到2024年4月,X再次到被告位于粉岭的住所,二人先发生性交,其后被告提出肛交要求。 X起初拒绝,但最终仍有进行。 该次肛交历时约30分钟,被告没有使用安全套,也没有使用润滑剂。 X在过程中流血,但被告没有停止,并在X体外射精。
除粉岭住所外,案中还提及其他地点的性行为经过。 控方称,在2024年另一日,被告放学后到X位于天水围的住所,当次性交有使用安全套。 到2025年1月,被告购买两个避孕套,到屯门一个单位与X性交。 期间一度有使用安全套,但其后二人到浴室再次性交时则没有使用安全套。 事后,被告曾建议X服用紧急避孕药。
正是这次2025年1月的性交后,X约一个月后因担心自己怀孕而报警求助。 病理科医生其后为X进行检验,发现她的处女膜完全撕裂,并有插入性创伤,与性交情况吻合。 警方同月拘捕被告,而被告在警诫下保持缄默。 警方还在二人的手机中发现讯息,显示被告曾于2024年12月询问X是否来月经,X则回复称自己感到头晕及恶心,可能怀孕。
庭上资料还显示,被告当天应讯时需要普通话传译协助。 辩方则提交书面求情,称被告与X均由内地来港,二人因投契而发展成情侣,但这段关系随着警方介入而终止。 法官严舜仪在庭上也关注事主目前情况,控方回应称,X的母亲透露X的情绪已经平复。
案件编号为DCCC 586/2026。 由于被告已承认全部4项控罪,案件接下来的焦点将转向量刑方向,以及法庭如何评估其年龄、背景、犯案时期与更生需要。 在香港,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罪行一向受到法庭严肃处理,而本案中事主因担心怀孕而报警,最终牵出医学检验、手机讯息及多次性行为指控,也使案件证据链条更为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