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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哥性侵11歲男童認5罪 高院判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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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哥性侵11歲男童認5罪 高院判囚9年

Summary

高等法院周五就一宗涉及未成年男童的長期性侵案判刑,現年27歲、報稱技工的陳啟森承認5項罪名,包括與13歲以下或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以及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作為,最終被判入獄9年。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出,被告確診戀童障礙,將性侵合理化為「兄弟玩樂」,認知扭曲嚴重,對受害人同理心有限,重犯風險屬高;相反,事主承受的是極端、長遠而且難以復原的心理創傷。

Key Points

  • 案情指,事主X於2009年出生,與父母及妹妹居於洪水橋石埗村村屋,2019年在住所附近球場認識被告,之後二人熟絡,被告更不時帶他外出遊玩。
  • 到2020年,被告因與家人關係欠佳,搬入X一家同住,並與X共用睡房及同睡一張雙人床,二人以「契哥、契細佬」相稱,形成明顯的信任與權力差距。
  • 控方案情顯示,2020年至2023年5月期間,被告至少3次與當時11歲至14歲的X肛交,另有2次要求或強逼X為他口交,犯案地點包括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單位及洪水橋村屋睡房。
  • 其中2020年暑假一次,X在景湖居留宿,睡夢中感到肛門痛楚,發現被告正與他肛交約15至20分鐘;翌日被告承認所為,但年幼的X一度以為對方只是說笑。
  • 另一次在村屋房內,X父親當時身處屋內另一房間,被告刻意調高電視聲量、使用潤滑劑施襲,並以手機拍攝過程;X事後肚痛,如廁時排出精液。
  • 法官在判刑理由中提到,本案有多項極嚴重加刑因素。首先,兩人年齡相差約10年,初次案發時X僅11歲,而被告當時已21歲,卻以「契哥」身份接近及侵害對方,屬嚴重違反誠信。 其次,犯案並非單一事件,而是橫跨約3年半,性剝削程度亦逐步升級,由口交發展至無保護插入式肛交,部分過程更被錄影,增加影像日後流傳、再次傷害事主的風險。 郭官又指出,X曾多次表明不願意、要求停止,甚至在2023年5月21日明確拒絕,但被告仍然無視其意願,繼續施襲,並在體內射精,直接帶來健康風險與身體痛楚。
  •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成長期間曾入讀寄宿學校,因父母離異或關係問題感到被遺棄,亦曾過早接觸男性之間的性行為,令其性觀念逐漸扭曲;被告已即時認罪,避免事主出庭作供承受二次傷害,並表示願意接受心理治療。 不過,郭官明言,即使可以理解被告自身曾受創傷,也絕非加害他人的合理理由。
  • 心理報告顯示,被告智力正常,明白自己行為後果,但確診有戀童障礙,對年幼男童持續有強烈性偏差,並有衝動、性成癮傾向、對兒童有強烈情感依附、建立健康親密關係能力薄弱,以及對女性持負面態度等情況,整體重犯風險屬高,建議接受長期而密集的心理治療。 郭官更引述報告指,被告把性侵合理化為「兄弟之間的玩樂」,否認操縱受害人,低估對X造成的傷害,顯示悔意深度及自省能力均有重大缺憾。
  • 至於事主的創傷評估,法庭形容其心理創傷極之嚴重。報告指,X由原本開朗活潑變得退縮、焦慮、迴避眼神接觸,社交幾乎停頓,最終無法繼續上學而退學,並出現創傷後壓力症狀及頻密噩夢。 他曾自殘及有自殺念頭或行為,亦出現強迫性清潔,例如用鋼絲刷或百潔布大力擦洗身體至皮膚破損,再以消毒噴霧清洗自己;一旦觸及創傷話題,便可能情緒失控、哭泣、自殘,甚至拒絕說話,只能以字條與家人溝通。 報告亦提到,X母親長期陷於自責與憤怒,而X目前不願繼續接受輔導,復康前路未明。
  • 郭官最終把3項肛交罪判監6年8個月、2項口交相關罪判監2年4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9年,並勸喻被告在獄中積極接受治療,否則出獄後對社會而言會是「計時炸彈」,法庭不希望再有兒童受傷害。

Why It Matters

案件顯示,法庭對涉及兒童、長期犯案、利用同住及親密稱謂建立信任後施襲的性罪行,量刑時會把保護公眾放在極重要位置。 同時,判詞亦反映受害人創傷評估、被告精神及心理風險報告,在香港處理兒童性侵案件時,對量刑輕重有直接而明顯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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