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朗昇申終院上訴許可被拒 稱將再提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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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香港記者協會前主席陳朗昇,就其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成及判囚5天一案,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周五(11月6日)在高等法院被拒。 案件源於2022年9月7日,陳朗昇與攝影師到旺角麥花臣場館採訪元朗朗屏邨業主大會期間,在場館外遭警員截查身份證,其後被控阻差辦公。 暫委法官王詩麗在判詞中指,《警隊條例》第54(1)條語句連貫、用詞絕不含糊,清楚賦權警務人員截停他人並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因此不接納上訴方將爭議包裝成法律詮釋問題。 陳朗昇聞判後表示「不意外」,並稱會向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繼續申請上訴許可,估計案件至少要到2027年才有機會審理。
Key Points
- 陳朗昇於2023年被裁定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罪成,指他於2022年9月7日在旺角奶路臣街38號麥花臣場館外,故意阻撓女警26781執勤,最終被判監5天。
- 根據報道,陳朗昇當日與攝影師前往採訪元朗朗屏邨業主大會,期間在場館外被截查;on.cc報道指他被指拒絕出示身份證及大吵大鬧,並曾面對交替控罪「阻礙公職人員」。
- 陳朗昇早前已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但遭王詩麗駁回;其後再申請發出證明書,以便把案件帶到終審法院處理。
- 上訴方提出的核心法律問題,是在《公安條例》第49條或《入境條例》第17C條等其他法例以外,《警隊條例》第54(1)條是否賦予警務人員要求市民出示身份證明的獨立權力。
- 上訴方追溯1992年修例背景,指原本《警隊條例》第54條只賦權警員截停,並無明文賦權要求出示身份證明;質疑修例是否有意把門檻由《公安條例》所指的「合理相信為防止、偵察或調查任何罪行而有需要」,降低至警員「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即可要求出示證件。
Why It Matters
這宗案件的爭議焦點,不只在於陳朗昇個人的定罪是否成立,更涉及警方在街頭截查時,究竟可在甚麼法律門檻下要求市民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王詩麗今次拒發證明書,等於維持下級法院對《警隊條例》第54(1)條的理解,即警員可依該條文獨立行使截停及查閱身份證明的權力。 陳朗昇則表明,即使已服刑,仍希望終審法院釐清截查身份證的法律性質及限制,反映案件對前線執法與市民權利界線仍具持續公共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