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街頭箍頸圖強吻途人 判囚四星期
HKFP · 1 SOURCESabout 2 hours ago3 MIN

Summary
香港一名29歲男子Fung Ho-yin,因在筲箕灣一宗街頭非禮案中承認一項猥褻侵犯罪,於周三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四星期。 控方指,案件發生於周二凌晨約1時,地點是南安街一個公園,當時女事主X途經現場,被坐在長櫈上的被告留意到。 被告先嘗試拍攝X,其後起身尾隨,並以一隻手箍住X頸部,另一隻手觸摸其胸部,又企圖親吻她。 X最終成功掙脫並大聲呼救,附近一名身處健身室的男子聞聲趕出協助,X其後報警,警員到場拘捕被告。
Key Points
- 被告Fung Ho-yin,29歲,周三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猥褻侵犯罪,案件源於周二凌晨在筲箕灣發生的事件。
- 控方案情指,被告當時坐在南安街公園長櫈,見女事主X經過後,先嘗試為她拍照,之後起身尾隨。
- 被告其後以左手箍住X頸部,並用另一隻手觸摸其胸部,同時企圖親吻對方,屬突如其來的身體侵犯。
- X成功掙脫後高聲呼救,附近健身室一名男子聽到後跑出協助,令事主得以脫險並隨即報警。
- 警方到場後拘捕被告;報道引述案情指,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一時衝動犯案,並稱自己被X的迷你裙吸引。
Why It Matters
這宗案件反映,深夜街頭即使在看似平常的公共空間,突發性性侵犯仍可在短時間內發生,旁人是否及時介入,對事主安全有直接影響。 裁判官指出事件發生於夜深人靜之時,若無人出手相助,後果難以預料,亦顯示法庭對這類猥褻侵犯行為即使被告沒有案底,仍可判處即時監禁。
案情顯示,事發時間為周二凌晨約1時,屬人流較少的時段,而地點位於筲箕灣南安街公園。 控方指,女事主X只是途經現場,並非與被告相識;被告則原本坐在公園長櫈上,見到X後先有拍照舉動,再進一步尾隨及作出身體接觸。 由嘗試拍照、尾隨,到箍頸、摸胸及企圖親吻,整個過程顯示行為並非單純言語滋擾,而是迅速升級為直接侵犯身體完整的猥褻行為。
報道又指,被告在警誡下向警方表示,自己是出於衝動犯案,並稱因被X所穿迷你裙吸引,希望接近對方及與她交談。 不過,按其說法,X當時已察覺他靠近,並曾叫他走開。 在此情況下,被告仍然繼續尾隨並作出箍頸、摸胸及企圖強吻的行為,成為控罪基礎。
裁判官Kestrel Lam判刑時指出,案件發生在夜深寧靜之際,若當時沒有人挺身而出,後果將難以預測。 雖然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但法庭認為本案性質嚴重,必須判處監禁。 這一點亦反映,法庭在處理涉及突發性身體侵犯、尤其針對陌生女性的猥褻侵犯案件時,會把案發環境、受害人所處風險,以及是否有人及時制止等因素納入量刑考慮。
根據報道,猥褻侵犯罪最高可判監10年,但裁判法院就單一罪行的監禁刑期上限為兩年。 本案最終判囚四星期,雖然刑期不長,但屬即時監禁,對被告而言已是明確刑責。 對公眾而言,案件亦再次提醒,若遇到可疑尾隨或突發侵犯,及時呼救、尋求附近人士協助,以及盡快報警,往往是阻止事態惡化的重要一步。
案情顯示,事發時間為周二凌晨約1時,屬人流較少的時段,而地點位於筲箕灣南安街公園。 控方指,女事主X只是途經現場,並非與被告相識;被告則原本坐在公園長櫈上,見到X後先有拍照舉動,再進一步尾隨及作出身體接觸。 由嘗試拍照、尾隨,到箍頸、摸胸及企圖親吻,整個過程顯示行為並非單純言語滋擾,而是迅速升級為直接侵犯身體完整的猥褻行為。
報道又指,被告在警誡下向警方表示,自己是出於衝動犯案,並稱因被X所穿迷你裙吸引,希望接近對方及與她交談。 不過,按其說法,X當時已察覺他靠近,並曾叫他走開。 在此情況下,被告仍然繼續尾隨並作出箍頸、摸胸及企圖強吻的行為,成為控罪基礎。
裁判官Kestrel Lam判刑時指出,案件發生在夜深寧靜之際,若當時沒有人挺身而出,後果將難以預測。 雖然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但法庭認為本案性質嚴重,必須判處監禁。 這一點亦反映,法庭在處理涉及突發性身體侵犯、尤其針對陌生女性的猥褻侵犯案件時,會把案發環境、受害人所處風險,以及是否有人及時制止等因素納入量刑考慮。
根據報道,猥褻侵犯罪最高可判監10年,但裁判法院就單一罪行的監禁刑期上限為兩年。 本案最終判囚四星期,雖然刑期不長,但屬即時監禁,對被告而言已是明確刑責。 對公眾而言,案件亦再次提醒,若遇到可疑尾隨或突發侵犯,及時呼救、尋求附近人士協助,以及盡快報警,往往是阻止事態惡化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