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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阻幼女举报两兄性侵 认罪判囚一年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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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阻幼女举报两兄性侵 认罪判囚一年缓刑两年

Summary

香港高等法院周四就一宗由家庭内部性侵指控引发的妨碍司法公正案作出判刑。48岁被告LWD早前承认,于2020年5月6日要求女儿X不要就其指称遭两名兄长性侵犯一事向警方报案,最终被判监禁12个月、缓刑两年。 法官李素兰指出,相关亂倫及性侵指控本身十分严重,但本案情况特殊,被告并非出于自保,也没有经过精密部署,而是在家庭突遭打击时陷入混乱,试图“保住头家”,即维系整个家庭,因此酌情给予缓刑。

Key Points

  • 被告LWD,48岁,职业为混凝土泵操作员,被控于2020年5月6日在香港意图妨碍司法公正,要求女儿X不要就其指称遭兄长LHCJ及LHCN性侵一事报警,案件在高等法院处理。
  • 案情显示,X在2020年5月6日、即14岁时向社工透露,自己在小学期间曾遭两名兄长性侵;社工通知被告夫妇后,X当日被安排到住在马鞍山的外婆家暂住。
  • 按被告在录影会面中的说法,他与妻子当日前往探望X时,曾要求她给两名兄长一次机会、原谅他们并且不要报警;其后在餐厅外再次表示,不想一夜之间失去3名子女,父女随后相拥痛哭。
  • X在翌日致电社工,称自己因对两名兄长怀有敌意而虚构被性侵说法,社工之后多次尝试跟进未果;到2021年11月,X再向另一名社工透露曾遭两兄长性侵,事件最终报警处理,被告于同年12月被捕。
  • 法官判刑时接纳辩方说法,认为被告夹在两名被指施害的儿子与作出投诉的女儿之间,感到羞愧和混乱;法庭并指出他没有威吓X,也没有持续施压,犯案方式并不精密,罪责相对较低。

Why It Matters

本案的重要之处,在于法庭一方面明确指出,阻止事主就涉嫌性侵向警方报案,性质上属于严重干预司法程序;另一方面,法庭也会细看被告的身份、动机及施压方式,区分有计划的妨碍行为与家庭危机中的错误决定。 对香港读者而言,案件也再次反映家庭内部性侵个案在披露、跟进和举证上的复杂性,尤其当涉案人于案发时年纪尚小,刑事责任能力便会成为审讯中的关键法律争议。 案件背景还牵涉被告两名儿子的刑事程序。HK01报道,现年24岁的次子LHCN原被控4项亂倫罪及3项向16岁以下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罪,指他在2013年9月2日至2016年7月17日期间,明知X是其亲妹,仍在X约7至10岁时四度与她性交,另有3次猥亵行为指控。 星岛日报则指出,次子案发时介乎11至14岁,控方在审讯时表明X不会出庭作供,法官其后向陪审团表示,控方证据未能确立7项控罪的关键元素,也未能证明未满14岁的被告当时知道自己的行为属错误,因此指示陪审团裁定罪名不成立。 HK01进一步提到,次子的案件早前在高等法院审讯时,庭上曾播放其招认口供;他除承认曾侵犯妹妹外,还提到从妹妹口中得知兄长也曾作出相同行为,两兄弟得知彼此都曾性侵妹妹后感到惊讶。 不过,法官早前指出,由于次子在案发时年龄可能只介乎10至13岁,法律上会推定其未具备明辨是非及犯罪能力,除非控方能够证明他明知行为错误仍坚持作出,否则有关行为可能只会被归类为“调皮”或“恶作剧”,因此最终裁定表证不成立。 至于长子方面,两家媒体都提到他也曾被控相关罪名,但最终未被定罪。HK01报道,兄长LHCJ曾被控“向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等罪,案件转介至高等法院后,辩方提出其案发时可能不足10岁,是否具备犯罪能力成疑,法官最终裁定他获释;报道并引述《少年犯条例》第3条,指10岁以下儿童被推定不能犯罪,而且该推定不可推翻。 星岛日报则称,长子最初也一同被控,但因证据不足以证明犯案年龄,早前交付高等法院后获准释放。 在父亲的判刑部分,法官也考虑到其个人背景。星岛日报报道,被告虽然有7项案底,但都属于30年前旧案,法庭认为他多年间已改过自新,成为顾家父亲及家庭经济支柱。 此外,X也曾为父亲撰写求情信,希望案件尽快结束,让家庭重新向前。星岛日报并称,X现已撤回指控,父女关系健康,X正前往海外进修医学,希望父亲日后可以越洋团聚,重新生活。
案件背景还牵涉被告两名儿子的刑事程序。HK01报道,现年24岁的次子LHCN原被控4项亂倫罪及3项向16岁以下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罪,指他在2013年9月2日至2016年7月17日期间,明知X是其亲妹,仍在X约7至10岁时四度与她性交,另有3次猥亵行为指控。 星岛日报则指出,次子案发时介乎11至14岁,控方在审讯时表明X不会出庭作供,法官其后向陪审团表示,控方证据未能确立7项控罪的关键元素,也未能证明未满14岁的被告当时知道自己的行为属错误,因此指示陪审团裁定罪名不成立。 HK01进一步提到,次子的案件早前在高等法院审讯时,庭上曾播放其招认口供;他除承认曾侵犯妹妹外,还提到从妹妹口中得知兄长也曾作出相同行为,两兄弟得知彼此都曾性侵妹妹后感到惊讶。 不过,法官早前指出,由于次子在案发时年龄可能只介乎10至13岁,法律上会推定其未具备明辨是非及犯罪能力,除非控方能够证明他明知行为错误仍坚持作出,否则有关行为可能只会被归类为“调皮”或“恶作剧”,因此最终裁定表证不成立。 至于长子方面,两家媒体都提到他也曾被控相关罪名,但最终未被定罪。HK01报道,兄长LHCJ曾被控“向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等罪,案件转介至高等法院后,辩方提出其案发时可能不足10岁,是否具备犯罪能力成疑,法官最终裁定他获释;报道并引述《少年犯条例》第3条,指10岁以下儿童被推定不能犯罪,而且该推定不可推翻。 星岛日报则称,长子最初也一同被控,但因证据不足以证明犯案年龄,早前交付高等法院后获准释放。 在父亲的判刑部分,法官也考虑到其个人背景。星岛日报报道,被告虽然有7项案底,但都属于30年前旧案,法庭认为他多年间已改过自新,成为顾家父亲及家庭经济支柱。 此外,X也曾为父亲撰写求情信,希望案件尽快结束,让家庭重新向前。星岛日报并称,X现已撤回指控,父女关系健康,X正前往海外进修医学,希望父亲日后可以越洋团聚,重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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