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四川省人大副主任宋朝華受賄逾1.48億 一審判死緩
SingTao · 2 SOURCESabout 1 hour ago4 MIN

Summary
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周二(9月22日)一審公開宣判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宋朝華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認定,宋朝華於1993年至2025年間,利用在四川多個黨政崗位上的職務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1.48億多元人民幣。 法院同時裁定,對其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雖然法院指出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本應判處死刑,但考慮到其具有多項從寬處罰情節,因此裁定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Key Points
- 案件由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9月22日作出一審公開宣判,判決罪名為受賄罪。
- 宋朝華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另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 法院查明,他於1993年至2025年間收受財物共計1.48億多元人民幣,約合1.73億港元。
- 其涉案職務包括大邑縣組織部長、代縣長、縣委書記,新津縣委書記,成都市成華區委書記,眉山市長,南充市委書記,以及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
- 法院列明從寬因素,包括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主動交代部分未掌握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贓款已全部追繳。
Why It Matters
對香港讀者而言,這宗案件顯示內地對省部級前高官受賄案的量刑,既會考慮涉案金額與造成的損害,也會把到案後的供述、退贓及追繳情況納入裁量。 另一個值得留意之處,是案件時間跨度長達逾30年,反映內地反貪追查可由地方縣區職務一路追溯至省級領導層級,並強調把犯罪所得及孳息一併追回。
宋朝華為四川邛崍人,1962年5月出生,1983年7月參加工作,學歷為省委黨校大學,畢業於四川省委黨校法律專業。 從公開資料看,他仕途長期集中於四川,早年曾在成都市委組織部任幹事、青幹處副處長,其後歷任大邑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委書記,新津縣委書記,成都市成華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之後再轉任眉山市委副書記、市長,南充市長、市委書記等職。 到2021年起,他出任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直至2025年1月辭去職務。
法院在判詞中指出,宋朝華利用上述不同崗位所形成的權力與影響力,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從中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兩家報道均引述法院意見稱,其受賄數額屬「特別巨大」,並令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因此按罪責本應判處死刑。 不過,法院同時認為,案件中存在受賄未遂情節,而宋朝華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顯示其在偵辦過程中有一定配合。
此外,法院亦把其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以及受賄贓款已全部追繳等因素列為法定及酌定從寬處罰情節。 在這些因素綜合考量下,法庭最終裁定對其判處死刑,但可不立即執行。 按內地刑事判決表述,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意味被告先接受兩年考驗期,之後再按表現及法律規定處理,但今次報道未有進一步交代後續程序。
從香港角度觀察,這類案件除了涉及高層官員貪腐金額與量刑,也反映內地司法機關在判決中相當重視追贓結果。今次判決不僅包括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亦明確要求追繳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並上繳國庫。 對關注內地政商環境、地方項目審批與官員問責的香港商界及讀者而言,案件亦再次說明,企業經營與工程承攬等領域,仍是法院認定權錢交易風險較高的重點範圍。
宋朝華為四川邛崍人,1962年5月出生,1983年7月參加工作,學歷為省委黨校大學,畢業於四川省委黨校法律專業。 從公開資料看,他仕途長期集中於四川,早年曾在成都市委組織部任幹事、青幹處副處長,其後歷任大邑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委書記,新津縣委書記,成都市成華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之後再轉任眉山市委副書記、市長,南充市長、市委書記等職。 到2021年起,他出任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直至2025年1月辭去職務。
法院在判詞中指出,宋朝華利用上述不同崗位所形成的權力與影響力,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從中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兩家報道均引述法院意見稱,其受賄數額屬「特別巨大」,並令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因此按罪責本應判處死刑。 不過,法院同時認為,案件中存在受賄未遂情節,而宋朝華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顯示其在偵辦過程中有一定配合。
此外,法院亦把其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以及受賄贓款已全部追繳等因素列為法定及酌定從寬處罰情節。 在這些因素綜合考量下,法庭最終裁定對其判處死刑,但可不立即執行。 按內地刑事判決表述,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意味被告先接受兩年考驗期,之後再按表現及法律規定處理,但今次報道未有進一步交代後續程序。
從香港角度觀察,這類案件除了涉及高層官員貪腐金額與量刑,也反映內地司法機關在判決中相當重視追贓結果。今次判決不僅包括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亦明確要求追繳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並上繳國庫。 對關注內地政商環境、地方項目審批與官員問責的香港商界及讀者而言,案件亦再次說明,企業經營與工程承攬等領域,仍是法院認定權錢交易風險較高的重點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