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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能源環保就219億I•PARK2合約提出司法覆核 質疑涉致命事故仍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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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能源環保就219億I•PARK2合約提出司法覆核 質疑涉致命事故仍獲批

Summary

深圳能源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環保署批出I•PARK2合約的決定。申請方質疑涉及兩宗致命工業意外的中國建築工程(香港)有限公司,在建築類別的投標資格理應被暫停,但發展局並無按《承建商管理手冊》規定作出相應行動,環保署仍將涵蓋屯門曾咀第二期綜合廢物管理設施設計、建造及15年營運的合約,批予由中國建築參與的聯營公司 Hong Kong Energy Recovery Park,涉及款項約219.5億元 。

Key Points

  • 環保署於2024年12月就I•PARK2項目展開招標,合約包括屯門曾咀第二期綜合廢物管理設施的設計、建造及落成後15年的營運及維修保養。深圳能源環保及 Hong Kong Energy Recovery Park 均有投標,最終由 Hong Kong Energy Recovery Park 中標,合約價值約219.5億元 。
  • 申請方指中國建築工程旗下地盤先後發生兩宗致命工業意外。第一宗於2025年7月10日在赤鱲角地盤發生,發展局翌日按規管機制,即時暫停其中土木工程(道路及渠務)類別的投標資格。第二宗於2026年4月22日在啟德醫院第二期工程地盤發生,惟發展局未有按規管機制即時暫停其在建築類別的投標資格 。
  • 申請方於2025年7月四度去信行政長官辦公室、發展局及環境及生態局查詢,但均不獲回應。申請方又指,根據《投標須知附錄》,若投標者或聯營成員在截標時被暫停承投公共工程資格,其標書將不獲考慮 。
  • 申請方認為,按《承建商管理手冊》及相關通告,鑑於上述嚴重事故的發生,中建在建築類別下的投標資格應被暫停,而據《手冊》規定,被暫停投標的承建商就算參與投標,局方都不應予以考慮。申請方要求法庭撤銷環保署頒發合約的決定,並裁定發展局及環境保護署的做法違法 。
  • 案件編號為 HCAL 1727/2026,答辯人為環境保護署署長及發展局局長,Hong Kong Energy Recovery Park 被列為利害關係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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