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角「五園口腔」72歲男職員認非法行牙科 10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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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北角「五園口腔」一名72歲男職員朱賢,今日(9月2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未經註冊為牙醫的人以牙醫身分執業」罪,涉及他於7月7日在店內為顧客進行口腔檢查及提出療程建議。裁判官林子康將案件押後至10月21日判刑,以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獲准保釋。
Key Points
- 控罪指,朱賢於2026年7月7日在北角英皇道金山閣地下3號舖「五園口腔」內,並非註冊牙醫,卻在香港以牙醫身分執業。
- 案情透露,香港牙醫學會當日聘請兩名「神秘顧客」到上址了解服務,被告向兩人表示,店內不會進行牙科治療,真正治療須前往深圳,但香港店會提供諮詢。
- 其後被告在店內使用儀器為顧客進行口腔掃描,取得影像後投射到屏幕,再以手機拍下,並稱會把資料傳送到內地作分析。
- 被告又向顧客建議照X光及接受牙齒美白療程;兩名顧客離開後,警方到場搜查及拘捕被告,他在警誡下承認曾使用相關儀器為顧客檢查。
- 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確認,被告並非香港註冊牙醫,而涉案行為已構成牙科執業;根據《牙醫註冊條例》,只有註冊牙醫方可從事相關執業。
Why It Matters
本案的關鍵,不在於店內有否即場進行治療,而在於口腔掃描、取得數碼影像及就療程提出專業建議,本身已可能被視為牙科執業。 對市民而言,案件亦反映即使有關商戶主張真正治療安排在深圳進行,只要在香港提供屬牙科執業範圍的服務,仍須符合本港註冊制度。
案件編號為ESCC 2325/2026。根據控方案情,香港牙醫學會在案發當日安排兩名「神秘顧客」前往北角英皇道金山閣地下3號舖的「五園口腔」諮詢處,了解其實際運作。被告當時向兩人表示,診所內不會進行牙科治療,若要接受治療,須前往內地深圳,但店方仍可在香港提供諮詢服務。
之後,被告使用儀器替顧客進行口腔掃描,並把所得影像投射到屏幕上展示。案情又指,他曾以手機拍下有關影像,表示會傳送到內地作分析,並向顧客建議照X光及接受牙齒美白療程。兩名「神秘顧客」完成接觸後離開,警方其後到該店搜查並拘捕被告。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自己曾使用相關儀器為顧客檢查口腔,而他並非香港註冊牙醫。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亦確認其身分不屬註冊牙醫,並認為涉案行為已構成牙科執業。控方在庭上引述《牙醫註冊條例》指出,只有註冊牙醫方可從事牙科執業,當中包括使用口腔內掃描儀取得另一人的數碼影像;任何非註冊人士如提供相關服務,即屬違法。
就刑罰方面,資料顯示,任何人如非註冊牙醫而提供相關服務,最高可處監禁5年;若導致病人遭受人身傷害,最高刑罰可增至監禁7年。今次案件尚未判刑,裁判官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再定於10月21日處理刑罰。
辯方求情時則表示,被告已退休約兩年,受涉案診所聘請工作,月薪約1萬元,平日主要負責接待工作,而案發當日是他首次使用有關儀器為顧客檢查。這些背景資料,預料會成為法庭稍後量刑時考慮的因素之一。
從案件所見,法庭現階段已處理定罪部分,焦點轉向量刑。對公眾來說,案件亦提醒市民,若在香港接受任何涉及口腔掃描、影像分析或療程建議的服務,應留意提供者是否具備本港註冊牙醫資格,以免在不清楚規管要求下接受不合資格人士提供的專業服務。
案件編號為ESCC 2325/2026。根據控方案情,香港牙醫學會在案發當日安排兩名「神秘顧客」前往北角英皇道金山閣地下3號舖的「五園口腔」諮詢處,了解其實際運作。被告當時向兩人表示,診所內不會進行牙科治療,若要接受治療,須前往內地深圳,但店方仍可在香港提供諮詢服務。
之後,被告使用儀器替顧客進行口腔掃描,並把所得影像投射到屏幕上展示。案情又指,他曾以手機拍下有關影像,表示會傳送到內地作分析,並向顧客建議照X光及接受牙齒美白療程。兩名「神秘顧客」完成接觸後離開,警方其後到該店搜查並拘捕被告。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自己曾使用相關儀器為顧客檢查口腔,而他並非香港註冊牙醫。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亦確認其身分不屬註冊牙醫,並認為涉案行為已構成牙科執業。控方在庭上引述《牙醫註冊條例》指出,只有註冊牙醫方可從事牙科執業,當中包括使用口腔內掃描儀取得另一人的數碼影像;任何非註冊人士如提供相關服務,即屬違法。
就刑罰方面,資料顯示,任何人如非註冊牙醫而提供相關服務,最高可處監禁5年;若導致病人遭受人身傷害,最高刑罰可增至監禁7年。今次案件尚未判刑,裁判官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再定於10月21日處理刑罰。
辯方求情時則表示,被告已退休約兩年,受涉案診所聘請工作,月薪約1萬元,平日主要負責接待工作,而案發當日是他首次使用有關儀器為顧客檢查。這些背景資料,預料會成為法庭稍後量刑時考慮的因素之一。
從案件所見,法庭現階段已處理定罪部分,焦點轉向量刑。對公眾來說,案件亦提醒市民,若在香港接受任何涉及口腔掃描、影像分析或療程建議的服務,應留意提供者是否具備本港註冊牙醫資格,以免在不清楚規管要求下接受不合資格人士提供的專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