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前职员非礼11岁男童 被判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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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中大商学院前行政主任何永恒,因在NGO义教期间非礼11岁男童X,被法庭判囚10个月。 案件涉及他于2022年8月20日及27日在九龙深水埗,隔着衣服触摸男童的私处、腰部、臀部及胸部;其中一项控罪在第一次审讯时已被裁定罪成,其后案件于2026年8月重审时,他承认余下两项非礼罪。
Key Points
- 被告何永恒48岁,案发前为中大商学院前行政主任,共被控3项非礼罪,事主为11岁男童X。
- 控罪指他于2022年8月20日及27日,在深水埗义教期间猥亵侵犯男童,触摸部位包括私处、腰部、臀部及胸部。
- 案中相关过程被多个闭路电视拍下,法庭指两次案发历时分别约8分钟及半小时。
- 暂委法官香淑娴指,本案有3项加刑因素,包括双方年龄相差逾30年、破坏师生信任,以及两天内多次触摸不同部位。
- 法庭以每罪16个月为量刑起点,因认罪减至1年,再因被告脱罪后经历重审酌情扣减,终判监10个月。
Why It Matters
本案量刑显示,法庭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非礼案时,不只看身体接触本身是否属于最严重情节,也会重视师生关系中的信任被破坏,以及年龄与权力差距带来的伤害。 即使事主不愿录取创伤报告,法庭仍明确表示其创伤不可忽视,反映量刑时会从整体处境评估受害影响。
案件背景显示,被告原本面对3项非礼控罪,其中1项在第一次审讯时已经罪成;到今年8月重审时,他承认其余两项控罪。 控方案情指出,何永恒在深水埗参与NGO义教时,对11岁男童X作出隔衣触摸,涉及私处、腰部、臀部及胸部,多个闭路电视镜头拍下相关过程,成为案中重要客观证据。
判刑时,香官引述辩方求情内容称,被告未婚,因本案失去在中大的教职,原本月入10万元的工作不再,出狱后改为送外卖,月入仅1万多元。辩方称他已受到极大教训,也不可能再在教育行业立足,往后会努力生活和工作。 另有社区组织协会副主任提交求情信,称被告过去接触逾200名学生,从未接获投诉,并形容本案属于单一事件。
被告也曾向心理专家表示,他过去摸头、从后拥抱等行为,是一种“恍如父子”的关爱表达,如今回想才意识到自己越过师生界线。 心理专家评估认为,被告没有恋童癖或性变态,对未成年人没有性癖好,重犯机会属中低等。 不过,法庭最终没有因为这些评估而淡化案情,反而指出,虽然隔衣触摸的猥亵情节并非最严重,但本案仍有明显加刑因素。
香官指出,被告与事主年龄相差超过30年,而且在义教环境下与男童建立师生关系,却利用这份信任,在两天内触摸男童多个身体部位,案发时间分别长达8分钟及半小时。 法庭又特别提到,即使X不愿录取创伤报告,也不代表其受创情况可以忽略。
量刑方面,法庭就每项控罪采用16个月为起点。 由于被告在重审时承认两罪,刑期先减至1年。 辩方另指案件经历重审,程序波折,要求进一步减刑;香官表示,重审本身属于刑事司法制度的正常运作,不认为构成延误,但考虑到被告曾经脱罪后再面对重审,按案例可作酌情扣减,最终判囚10个月。
案件背景显示,被告原本面对3项非礼控罪,其中1项在第一次审讯时已经罪成;到今年8月重审时,他承认其余两项控罪。 控方案情指出,何永恒在深水埗参与NGO义教时,对11岁男童X作出隔衣触摸,涉及私处、腰部、臀部及胸部,多个闭路电视镜头拍下相关过程,成为案中重要客观证据。
判刑时,香官引述辩方求情内容称,被告未婚,因本案失去在中大的教职,原本月入10万元的工作不再,出狱后改为送外卖,月入仅1万多元。辩方称他已受到极大教训,也不可能再在教育行业立足,往后会努力生活和工作。 另有社区组织协会副主任提交求情信,称被告过去接触逾200名学生,从未接获投诉,并形容本案属于单一事件。
被告也曾向心理专家表示,他过去摸头、从后拥抱等行为,是一种“恍如父子”的关爱表达,如今回想才意识到自己越过师生界线。 心理专家评估认为,被告没有恋童癖或性变态,对未成年人没有性癖好,重犯机会属中低等。 不过,法庭最终没有因为这些评估而淡化案情,反而指出,虽然隔衣触摸的猥亵情节并非最严重,但本案仍有明显加刑因素。
香官指出,被告与事主年龄相差超过30年,而且在义教环境下与男童建立师生关系,却利用这份信任,在两天内触摸男童多个身体部位,案发时间分别长达8分钟及半小时。 法庭又特别提到,即使X不愿录取创伤报告,也不代表其受创情况可以忽略。
量刑方面,法庭就每项控罪采用16个月为起点。 由于被告在重审时承认两罪,刑期先减至1年。 辩方另指案件经历重审,程序波折,要求进一步减刑;香官表示,重审本身属于刑事司法制度的正常运作,不认为构成延误,但考虑到被告曾经脱罪后再面对重审,按案例可作酌情扣减,最终判囚1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