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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董事慫使貿發局友人洩招標機密 判200小時社服令

1 day ago5 MIN
男董事慫使貿發局友人洩招標機密 判200小時社服令

Summary

一宗涉及貿易發展局招標機密外洩的案件,10月1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41歲AF Trinity Technologies Limited(ATTL)董事兼股東周恒業,被裁定於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間,慫使時任貿發局助理經理梁瑞盈洩露招標機密資料,協助其公司競投貿發局e-Marketplace網站優化項目,最終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林子康判刑時指出,被告屬初犯,案件不涉及賄賂、回佣或其他金錢利益,而涉案公司亦非完全不符合資格,最終仍獲其他相關人士給予最高分數,涉案項目亦沒有因此無法完成。 同案梁瑞盈早前已承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判監3個月、緩刑2年。

Key Points

  • 被告周恒業被控一項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編號為ESCC 532/2025。
  • 案情指,貿發局當年為其網上商貿平台e-Marketplace網站進行優化工程,並邀請4間服務供應商競投,ATTL是其中一間投標者。
  • 梁瑞盈身為負責該項目的貿發局職員,需要擬備招標文件及評核準則,但她向周恒業洩露評核準則及其他標書機密內容。
  • 控方案情亦指,梁瑞盈在招標期間協助周恒業草擬及編製ATTL的技術建議書,並協助準備口頭簡報。
  • 她另向貿發局隱瞞ATTL會把項目部分工作分判予另一公司,但合約條款列明該項目不可分判。

Why It Matters

本案雖然沒有涉及賄款或回佣,但仍觸及公營機構或法定機構採購程序最核心的保密與公平原則。 對香港讀者而言,案件亦反映法庭在量刑時,除了考慮罪行性質,亦會衡量被告背景、案件拖延多年所帶來的壓力,以及涉案工程最終有否受實際影響。 案中被告周恒業,為AF Trinity Technologies Limited董事兼股東。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控罪指他於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間,在香港協助、教唆、慫使或促使公職人員梁瑞盈,在擔任公職期間作出失當行為。 相關失當行為包括向周恒業洩露項目的招標機密資料、在招標期間協助周草擬和編製ATTL的技術建議書,以及協助預備ATTL的口頭簡報等。 根據案情,貿發局當時正為其e-Marketplace網站進行優化工作。梁瑞盈是其中一名負責該項目的職員,需要處理招標文件及評核準則,並物色潛在服務供應商。 其後,貿發局邀請4間服務供應商競投該項目,周恒業成立的ATTL為其中之一,項目最終判授予ATTL,總款項逾230萬元。 兩間傳媒均指出,梁瑞盈向周恒業披露的資料包括評核準則及其他標書內容,令投標者得以掌握本應保密的評分方向與競投資訊。 案件另一重點,是梁瑞盈不僅洩密,還直接參與協助投標文件的準備工作。控方案情指,她在招標期間協助ATTL草擬和編製技術建議書,又協助準備口頭簡報。 此外,她亦向貿發局隱瞞ATTL會將項目部分工作分判予另一公司,而涉案合約條款列明項目不可分判。 兩項安排均與她作為負責招標職員的職責明顯衝突。 資料又顯示,貿發局員工合約設有保密條款,訂明員工不得洩露貿發局機密資料;其行為守則亦規定,員工未經授權不得披露機密資料。 換言之,梁瑞盈作為參與招標程序的職員,本身已受合約及內部守則約束,卻仍向投標者提供機密內容,並進一步協助對方準備標書。 至於量刑,辯方資深大律師黃佩琪求情時表示,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報告提到他成長過程規律穩定,雖疑有語文方面的學習障礙,讀書時未獲合適治療,但仍努力進修。 辯方又指,被告自2006年起從事網頁設計,至2015年靠自己努力創業,並持續參與義工或扶輪社義務工作,願意承擔法律後果,以社會服務補償社會。 林子康裁判官判刑時表示,被告屬初犯,本案不涉及賄賂、回佣或其他金錢利益,涉案公司亦非完全不符合資格,實際上最後仍獲其他相關人士給予最高分數,亦沒有導致涉案項目未能完成。 法庭亦考慮到被告過往背景良好,事發至今約8年,長時間承受壓力,並已在事件中賠上金錢、事業和聲譽,認為他已吸取深刻教訓,因此採納報告建議,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同案的梁瑞盈早前已承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判監3個月、緩刑2年。 兩名被告的處理結果,亦反映法庭在同類案件中,會按各人角色、認罪與否、參與程度,以及案件對實際項目造成的後果,分別作出量刑考慮。
案中被告周恒業,為AF Trinity Technologies Limited董事兼股東。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控罪指他於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間,在香港協助、教唆、慫使或促使公職人員梁瑞盈,在擔任公職期間作出失當行為。 相關失當行為包括向周恒業洩露項目的招標機密資料、在招標期間協助周草擬和編製ATTL的技術建議書,以及協助預備ATTL的口頭簡報等。 根據案情,貿發局當時正為其e-Marketplace網站進行優化工作。梁瑞盈是其中一名負責該項目的職員,需要處理招標文件及評核準則,並物色潛在服務供應商。 其後,貿發局邀請4間服務供應商競投該項目,周恒業成立的ATTL為其中之一,項目最終判授予ATTL,總款項逾230萬元。 兩間傳媒均指出,梁瑞盈向周恒業披露的資料包括評核準則及其他標書內容,令投標者得以掌握本應保密的評分方向與競投資訊。 案件另一重點,是梁瑞盈不僅洩密,還直接參與協助投標文件的準備工作。控方案情指,她在招標期間協助ATTL草擬和編製技術建議書,又協助準備口頭簡報。 此外,她亦向貿發局隱瞞ATTL會將項目部分工作分判予另一公司,而涉案合約條款列明項目不可分判。 兩項安排均與她作為負責招標職員的職責明顯衝突。 資料又顯示,貿發局員工合約設有保密條款,訂明員工不得洩露貿發局機密資料;其行為守則亦規定,員工未經授權不得披露機密資料。 換言之,梁瑞盈作為參與招標程序的職員,本身已受合約及內部守則約束,卻仍向投標者提供機密內容,並進一步協助對方準備標書。 至於量刑,辯方資深大律師黃佩琪求情時表示,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報告提到他成長過程規律穩定,雖疑有語文方面的學習障礙,讀書時未獲合適治療,但仍努力進修。 辯方又指,被告自2006年起從事網頁設計,至2015年靠自己努力創業,並持續參與義工或扶輪社義務工作,願意承擔法律後果,以社會服務補償社會。 林子康裁判官判刑時表示,被告屬初犯,本案不涉及賄賂、回佣或其他金錢利益,涉案公司亦非完全不符合資格,實際上最後仍獲其他相關人士給予最高分數,亦沒有導致涉案項目未能完成。 法庭亦考慮到被告過往背景良好,事發至今約8年,長時間承受壓力,並已在事件中賠上金錢、事業和聲譽,認為他已吸取深刻教訓,因此採納報告建議,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同案的梁瑞盈早前已承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判監3個月、緩刑2年。 兩名被告的處理結果,亦反映法庭在同類案件中,會按各人角色、認罪與否、參與程度,以及案件對實際項目造成的後果,分別作出量刑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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