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精神病女子涉《23條》煽動案押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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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一宗涉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煽動案件,周二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61歲被告楊秋琪否認控罪,案件排期於10月14日開審,預計審期三日。 雖然法院早前要求她接受心理評估,而報告顯示她被診斷患有精神病及妄想症,但控方表示報告同時認為她適合答辯,法庭遂繼續處理案件。
Key Points
- 主任裁判官蘇惠德本月較早前曾下令控方就楊秋琪的精神狀況索取精神科報告,案件周二再訊時,法庭提及有關報告內容。
- 控方在庭上表示,相關精神科報告顯示楊秋琪適合答辯;法庭在確認她明白控罪後,將其答辯記錄為不認罪。
- 楊秋琪在庭上沒有律師代表,並以廣東話向法庭稱「法官閣下,我冇犯罪,佢哋屈我」,表明否認指控。
- 控罪指她於2024年3月至11月期間,在天水圍天頌苑住所外展示具煽動意圖的材料,包括單位大門、客廳窗戶及大廈走廊位置。
- 控方指稱,她此舉意圖引起對香港當局,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案件將傳召兩名平民證人及兩名警員作供。
Why It Matters
此案顯示,即使被告被診斷患有精神病及妄想症,只要精神科報告認為其適合答辯,法庭仍可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程序推進審訊。 由於控罪涉及在私人住宅門外、窗戶及走廊展示材料,案件亦可能成為觀察《23條》下煽動罪如何處理住宅範圍內外展示內容的一個案例。
案件背景顯示,楊秋琪被控的並非2020年由北京制定並在港實施的《香港國安法》罪行,而是香港本地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煽動相關控罪。 報道指出,這套俗稱《23條》的本地國安法例,涵蓋叛國、叛亂、破壞、外部干預、煽動、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活動等罪行。 在本案中,控方採取的法律基礎,是指被告展示刊物時具有煽動意圖,而非單純處理一般公眾地方張貼物品的問題。
從庭上程序可見,案件焦點之一在於被告的精神狀況是否足以影響刑事程序。主任裁判官蘇惠德不足一個月前才要求控方安排心理評估,反映法庭曾關注她是否有能力理解控罪及作出有效答辯。 到周二再訊時,控方引用精神科報告,指楊秋琪雖有精神病及妄想症診斷,但仍具備答辯能力。 法庭在她表示明白控罪後,正式記錄其不認罪,並將案件排期審訊。
案件另一個值得留意之處,是被告目前沒有法律代表。 在國安相關案件中,被告是否有律師協助,往往影響庭上程序推進、保釋申請及審訊準備等安排;但就本案已知資料而言,楊秋琪是自行應訊。 她在庭上直接向法庭表示自己「冇犯罪」,並稱遭人「屈」,這亦是目前公開資料中她對控罪最直接的回應。
保釋方面,楊秋琪申請保釋被拒,現時須還押候審。 這意味她在10月14日開審前,將繼續被羈押。 控方則表示,審訊時將傳召兩名平民證人及兩名警員,預計審期三日。 若按現有排期進行,案件屆時將更具體交代涉案展示物內容、展示方式,以及控方如何證明其具有煽動意圖。
案件背景顯示,楊秋琪被控的並非2020年由北京制定並在港實施的《香港國安法》罪行,而是香港本地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煽動相關控罪。 報道指出,這套俗稱《23條》的本地國安法例,涵蓋叛國、叛亂、破壞、外部干預、煽動、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活動等罪行。 在本案中,控方採取的法律基礎,是指被告展示刊物時具有煽動意圖,而非單純處理一般公眾地方張貼物品的問題。
從庭上程序可見,案件焦點之一在於被告的精神狀況是否足以影響刑事程序。主任裁判官蘇惠德不足一個月前才要求控方安排心理評估,反映法庭曾關注她是否有能力理解控罪及作出有效答辯。 到周二再訊時,控方引用精神科報告,指楊秋琪雖有精神病及妄想症診斷,但仍具備答辯能力。 法庭在她表示明白控罪後,正式記錄其不認罪,並將案件排期審訊。
案件另一個值得留意之處,是被告目前沒有法律代表。 在國安相關案件中,被告是否有律師協助,往往影響庭上程序推進、保釋申請及審訊準備等安排;但就本案已知資料而言,楊秋琪是自行應訊。 她在庭上直接向法庭表示自己「冇犯罪」,並稱遭人「屈」,這亦是目前公開資料中她對控罪最直接的回應。
保釋方面,楊秋琪申請保釋被拒,現時須還押候審。 這意味她在10月14日開審前,將繼續被羈押。 控方則表示,審訊時將傳召兩名平民證人及兩名警員,預計審期三日。 若按現有排期進行,案件屆時將更具體交代涉案展示物內容、展示方式,以及控方如何證明其具有煽動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