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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控港交所前副總裁涉未申報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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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控港交所前副總裁涉未申報資產

Summary

廉政公署起訴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前副總裁Geoffrey Tong Po-hang,指他涉嫌在一宗調查期間,未有遵從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發出的法定通知,提交資產申報資料。 廉署表示,Tong現年39歲,被控一項「沒有遵從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發出的通知」罪名,案件已排期周五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答辯。 廉署人員於去年9月向他送達通知,要求他以法定聲明方式,交代過去3年的財產、開支及負債情況;其後應其要求,把期限延長至今年3月。 控方指他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未有在3月12日限期前提供資料,當中包括其銀行戶口30筆現金存款、總額逾210萬港元的資料。

Key Points

  • 被告Geoffrey Tong Po-hang,39歲,曾任港交所副總裁,現被控一項未有遵從法定通知的罪名。
  • 廉署指,有關通知於去年9月送達,要求他以法定聲明申報之前3年的財產、開支及負債。
  • Tong曾要求延長提交期限,廉署其後把限期延至今年3月,最終法定截止日為3月12日。
  • 控方指他未有交代30筆存入其銀行戶口的現金存款,涉及金額合共逾210萬港元。
  •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如調查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有人干犯貪污罪行,可向原訟法庭申請命令,要求對方提交法定資產申報。
  • 廉署在案情中交代,這次控罪並非直接指稱Tong已被裁定涉及貪污行為,而是針對他在調查過程中,是否有依法配合提交所需財務資料。 按照廉署說法,當局是在懷疑有人干犯貪污罪行的前提下,才可引用《防止賄賂條例》下的相關權力,向原訟法庭申請命令,再要求有關人士作出法定聲明,詳細列明其財產、支出與負債。 換言之,法例設計不單處理最終是否存在貪污行為,也處理調查能否有效進行的程序問題。
  • 廉署發言人形容,貪污屬「高度隱蔽」罪行,強調條例賦予的法律權力,是為了確保調查工作能有效進行。 從執法角度看,當局今次公開交代的重點,在於被告是否已按通知要求,完整提供指定財務資料,尤其是30筆現金存款的來源或相關詳情。 控方指稱,這些存款總額超過210萬港元,而被告在獲延長期限後,仍未在3月12日前作出所需申報。
  • 案件另一個受關注之處,是被告曾任港交所副總裁。 港交所作為本港股票市場營運機構,其管理層及前高層人員一旦捲入廉署調查,往往容易引起市場及公眾對企業管治、合規文化及內部監察的關注。不過,就目前公開資料而言,廉署並未披露原本調查所涉的具體貪污指控內容,也未有交代30筆現金存款的背景、時間分布或用途。 現階段可確認的是,港交所已承諾會就正在進行的調查全面合作。
  • 程序上,Tong已獲准保釋,等候周五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這意味案件將先處理他是否違反法定通知要求,而公眾暫時仍未能從法庭程序以外,得知廉署原先調查的更完整背景。 對本港讀者而言,案件除了涉及個別被告的刑責,也反映廉署在調查金融及商業機構相關人士時,會運用法例下的申報權力,要求交代資產與資金流向,以配合後續調查工作。

Why It Matters

案件顯示,廉署在調查懷疑貪污時,不僅可追查實質交易,亦可透過法庭命令要求涉案人士申報財務狀況;若不遵從,程序本身已可能構成刑事控罪。 對香港社會而言,事件亦令外界再次關注與金融市場核心機構有關人士的合規責任,以及執法部門如何確保調查不受阻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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