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籍男商人猥亵酒吧女职员认罪 被罚1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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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一宗发生在湾仔酒店酒吧外的猥亵侵犯罪,9月29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有了判刑结果。39岁澳大利亚籍男商人TONG Yan承认一项猥亵侵犯罪,总裁判官苏惠德在考虑辩方求情后,判处其罚款1万港元。 案件涉及2026年8月18日于湾仔港湾径1号香港瑞吉酒店2楼“The St. Regis Bar”外发生的事件,事主为在酒吧工作的女子X,双方互不相识。
Key Points
- 被告TONG Yan,39岁,报称商人,被控于2026年8月18日在湾仔港湾径1号香港瑞吉酒店2楼酒吧外猥亵女子X。
- 案情称,女子X当日在涉案酒吧工作,负责为被告带位,其间被告突然走近X右侧,并用手触碰其背部。
- 控方案情续指,被告其后试图将手向下扫近X的臀部,X随即走开,并当场制止对方继续接触。
- 法庭又听到,在X避开后,被告再次触碰X的右肩,X其后报警,警员到场时发现被告处于醉酒状态。
- 辩方求情表示,被告事后翻看案发时的闭路电视影像后,承认自己的所作所为,并明白行为错误。
- 从两家媒体披露的庭审内容看,本案事实脉络相当清楚。女子X与被告并不相识,当日只是以酒吧职员身份为到场消费的被告带位。 在这一工作接待过程中,被告突然从X右侧靠近,并作出身体接触,先触碰其背部,再试图向下扫近臀部,之后又触碰其右肩。 这些细节构成控方在法庭上陈述的主要案情基础。
- 案件也显示,事主在现场的即时反应,是法庭理解事件经过的重要部分。根据案情,X在被触碰后立即走开并制止被告,随后报警处理。 警方到场时,发现被告处于醉酒状态。 不过,现有报道并未显示醉酒状态改变案件性质,案件最终仍以被告认罪并被判处罚款作结。 这意味着,法庭关注的核心仍是有关身体接触是否未经同意,以及是否构成刑事上的猥亵侵犯。
- 辩方求情则集中在被告事后的认错态度。报道指出,被告在翻看案发时的闭路电视影像后,承认自己确实作出相关行为,也明白自己的行为错误。 总裁判官苏惠德在考虑辩方求情后,最终判处罚款1万港元。 两家媒体均指出,案件于9月29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再讯时处理认罪及判刑,案件编号为ESCC 1990/2026。
- 案件发生地点为香港瑞吉酒店2楼酒吧外,属于酒店及餐饮服务场所范围。 对香港读者而言,这类案件也会引发对服务业前线员工工作环境的关注,尤其是在酒吧、酒店等饮酒及社交场所,员工在履行带位、接待等职责时,如遇到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应如何即时拒绝并保留证据。 本案中,闭路电视影像不仅在辩方求情时被提及,也显示现场监控记录对还原经过具有实际作用。
Why It Matters
案件说明,即使事件发生在酒店酒吧外、接触时间可能不长,只要属于未经同意且带有猥亵性质的身体接触,仍可能引发刑事检控并导致定罪。 对酒店和餐饮业前线员工而言,现场即时制止、其后报警,以及闭路电视记录,都是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