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e · HK01

房署主任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11月10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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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署主任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11月10日判刑

Summary

36歲房屋署房屋事務主任吳明儀,10月2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新增交替控罪,即普通法下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她早前原被控兩項欺詐罪,涉及向兩名申請者訛稱房署已批准其申請。 案件圍繞大窩口邨一宗公屋增加戶籍申請,以及一宗由非政府機構提出的社區建設活動申請;廉署調查指,兩宗申請均未有呈交房屋事務經理審批,但被告卻分別向申請人及機構表示已獲正式批准。 裁判官熊雪如把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判刑,期間批准被告保釋,以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法庭同時頒令被告須向政府賠償約3.4萬元,金額相等於案中租戶本應向房署支付的額外租金。

Key Points

  • 廉署是接獲房署轉介的貪污投訴後展開調查;案發時吳明儀派駐大窩口邨房署辦事處,負責處理加戶申請及非政府機構遞交的社區建設活動申請。
  • 根據案情,相關申請本身並非由房屋事務主任單獨拍板,無論是公屋住戶增加家庭成員,抑或社區活動申請,均須交由房屋事務經理審批;一旦加戶獲批,住戶租金可能需要調整,而社區活動獲批後,機構才可向房署申請發還開支。
  • 在加戶個案中,被告向登記戶主的女兒訛稱申請已獲房署正式批准,並擅自在租戶管有的租約家庭成員名單上,加入該名女兒及其丈夫的名字。
  • 在另一宗個案中,被告又以房署名義向一個申請舉辦社區活動的非政府機構發信,聲稱房署已正式批准其申請,但廉署其後發現,她從未把該申請呈交房屋事務經理審批。
  • 廉署指出,相關申請者一直不知道其申請其實從未獲房署批准;有關失當行為可令加戶申請人因未經許可遷入單位及未有繳交額外租金,而面臨房署懲罰風險,亦可能令涉事非政府機構無法獲發還活動開支。

Why It Matters

事件牽涉公屋戶籍管理及社區活動行政程序,兩者都直接影響住戶租金責任、租約狀況,以及機構能否取回活動開支。 對香港讀者而言,案件亦反映前線公職人員若未按程序處理申請,即使表面上只是發信或加名,實際上已可能令市民及團體承受法律、財務及行政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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