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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能源环保就219亿I•PARK2合约提出司法复核 质疑涉致命事故仍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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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能源环保就219亿I•PARK2合约提出司法复核 质疑涉致命事故仍获批

Summary

深圳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入禀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挑战环保署批出I•PARK2合约的决定。申请方质疑涉及两宗致命工业意外的中国建筑工程(香港)有限公司,在建筑类别的投标资格理应被暂停,但发展局并无按《承建商管理手册》规定作出相应行动,环保署仍将涵盖屯门曾咀第二期综合废物管理设施设计、建造及15年运营的合约,批予由中国建筑参营的联营公司 Hong Kong Energy Recovery Park,涉及款项约219.5亿港元 。

Key Points

  • 环保署于2024年12月就I•PARK2项目展开招标,合约包括屯门曾咀第二期综合废物管理设施的设计、建造及落成后15年的运营及维修保养。深圳能源环保及 Hong Kong Energy Recovery Park 均有投标,最终由 Hong Kong Energy Recovery Park 中标,合约价值约219.5亿港元 。
  • 申请方指中国建筑旗下地盘先后发生两宗致命工业意外。第一宗于2025年7月10日在赤𫊻角地盘发生,发展局翌日按监管机制,即时暂停其中土木工程(道路及渠务)类别的投标资格。第二宗于2026年4月22日在启德医院第二期工程项目地盘发生,惟发展局未有按监管机制即时暂停其在建筑类别的投标资格 。
  • 申请方于2025年7月四次致函行政长官办公室、发展局及环境及生态局查询,但均不获回应。申请方又指,根据《投标须知附录》,若投标者或联营成员在截标时被暂停承投公共工程资格,其标书将不获考虑 。
  • 申请方认为,按《承建商管理手册》及相关通告,鉴于上述严重事故的发生,中建在建筑类别下的投标资格应被暂停,而据《手册》规定,被暂停投标的承建商就算参与投标,局方都不应予以考虑。申请方要求法庭撤销环保署颁发合约的决定,并裁定发展局及环境保护署的做法违法 。
  • 案件编号为 HCAL 1727/2026,答辩人为环境保护署署长及发展局局长,Hong Kong Energy Recovery Park 被列为有利害关系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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