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員撤司法覆核 稱無力承擔敗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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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一名前警員就被警隊革職提出的司法覆核,最終在高等法院撤回。申請人英裕泰在庭上表示,繼續打官司對他而言「好似賭博咁」,若然敗訴,可能要承擔約50萬至60萬元訟費,以其經濟能力無法負擔,因此決定放棄申請。
Key Points
- 申請人為英裕泰,建議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周一鳴,案件在高等法院處理。
- 英裕泰原本要求推翻警務處處長於2025年10月6日就紀律聆訊作出的革職決定。
- 他在申請書中指紀律聆訊嚴重違反程序公義及自然公義,革職處分亦屬不合法、不合理及不合比例。
- 案件源於2017年休班期間,他被指在旺角港鐵站扶手升降機穿著鞋帶藏有鏡頭的鞋,偷拍女子裙底。
- 原審裁判官指其行為雖然可疑,但未能證明確有偷拍,涉案攝錄機內亦找不到偷拍片段,故裁定有違公德罪不成立。
Why It Matters
今次撤銷申請後,法庭不會就警隊紀律程序是否違法、是否違反程序公義,以及革職是否過重作出裁決,換言之,相關革職決定將維持原狀。 事件亦反映,在香港提出司法覆核,即使已經入稟,申請人仍可能因潛在訟費風險而卻步,實際上影響是否繼續追究公權力決定。
英裕泰早前已就其被革職一事提出司法覆核,矛頭直指警務處處長周一鳴於2025年10月6日作出的紀律決定。他在申請書中稱,有關紀律聆訊存在嚴重甚至根本性的程序問題,違反程序公義及自然公義原則,並對他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他又認為,最終施加的革職處分明顯不合比例,超出合理決策者在相關情況下可作出的判斷範圍,因此要求法庭推翻有關決定。
不過,案件周二在高等法院提訊時,英裕泰並無律師代表。庭上透露,法庭早前已收到他的來信,表示打算撤銷申請,因此當日開庭主要是由暫委法官林展程向他確認是否真的放棄訴訟。 英裕泰在庭上解釋,他已考慮當中的經濟風險,形容繼續申請司法覆核對自己來說如同賭博,一旦敗訴,便可能需要支付高達50萬至60萬元的訟費,而這筆金額並非他所能承擔。
法官在聽取其說法後,批准他撤銷申請。 《星島》報道進一步指出,法庭同時決定不作任何訟費命令,即今次撤銷申請本身不另行頒下訟費命令。 這亦意味,案件不會進一步進入實質爭議的審理階段,法庭不會就警務處處長當日作出革職決定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作出判詞。
翻查案件背景,事件源於2017年。當時英裕泰被指在旺角港鐵站扶手升降機上,涉嫌重複伸腳向前,偷拍女子裙底;其後他被捕,警方在其波鞋上發現迷你攝錄機,或鞋帶內藏有鏡頭的裝置。 案件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認為,雖然英裕泰的舉動相當可疑,但控方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他確曾作出偷拍行為;加上涉案攝錄機內找不到偷拍片段,在刑事標準下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因此裁定他被控有違公德罪名不成立。
刑事案件獲判無罪,並不代表紀律程序必然有相同結果,這正是本案後續爭議所在。英裕泰其後仍在警隊內部紀律機制下被革職,於是轉向高等法院尋求司法覆核,希望由法庭審視有關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然而,最終他並非因案件理據被法庭否定而撤退,而是基於現實的訟費風險選擇止步。對不少關注公職人員紀律、司法覆核門檻及訴訟成本的香港讀者而言,案件除了涉及個別前警員去留,也折射出當事人在面對公權力決定時,是否有足夠資源把爭議帶到法庭到底的現實問題。
英裕泰早前已就其被革職一事提出司法覆核,矛頭直指警務處處長周一鳴於2025年10月6日作出的紀律決定。他在申請書中稱,有關紀律聆訊存在嚴重甚至根本性的程序問題,違反程序公義及自然公義原則,並對他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他又認為,最終施加的革職處分明顯不合比例,超出合理決策者在相關情況下可作出的判斷範圍,因此要求法庭推翻有關決定。
不過,案件周二在高等法院提訊時,英裕泰並無律師代表。庭上透露,法庭早前已收到他的來信,表示打算撤銷申請,因此當日開庭主要是由暫委法官林展程向他確認是否真的放棄訴訟。 英裕泰在庭上解釋,他已考慮當中的經濟風險,形容繼續申請司法覆核對自己來說如同賭博,一旦敗訴,便可能需要支付高達50萬至60萬元的訟費,而這筆金額並非他所能承擔。
法官在聽取其說法後,批准他撤銷申請。 《星島》報道進一步指出,法庭同時決定不作任何訟費命令,即今次撤銷申請本身不另行頒下訟費命令。 這亦意味,案件不會進一步進入實質爭議的審理階段,法庭不會就警務處處長當日作出革職決定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作出判詞。
翻查案件背景,事件源於2017年。當時英裕泰被指在旺角港鐵站扶手升降機上,涉嫌重複伸腳向前,偷拍女子裙底;其後他被捕,警方在其波鞋上發現迷你攝錄機,或鞋帶內藏有鏡頭的裝置。 案件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認為,雖然英裕泰的舉動相當可疑,但控方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他確曾作出偷拍行為;加上涉案攝錄機內找不到偷拍片段,在刑事標準下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因此裁定他被控有違公德罪名不成立。
刑事案件獲判無罪,並不代表紀律程序必然有相同結果,這正是本案後續爭議所在。英裕泰其後仍在警隊內部紀律機制下被革職,於是轉向高等法院尋求司法覆核,希望由法庭審視有關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然而,最終他並非因案件理據被法庭否定而撤退,而是基於現實的訟費風險選擇止步。對不少關注公職人員紀律、司法覆核門檻及訴訟成本的香港讀者而言,案件除了涉及個別前警員去留,也折射出當事人在面對公權力決定時,是否有足夠資源把爭議帶到法庭到底的現實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