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高院内拍摄他人认罪 被罚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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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一名41岁男子黎健诺,报称从事会计业,被指于2026年6月22日在金钟高等法院7楼15号法庭外,与他人争执期间拿出手机拍摄对方,其后被捕,并被控一项“在法院处所作出记录”罪。 案件于2026年10月14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处理,被告没有律师代表,亲自应讯,并承认控罪。 总裁判官苏惠德在听取案情后,判处被告罚款5,000港元。 控罪指出,被告在无合法权限下,故意记录法院处所,或记录身处法院处所的人。
Key Points
- 被告为41岁的黎健诺,报称从事会计业,出庭时没有律师代表,由本人自行处理案件答辩。
- 案件于10月14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承认一项“在法院处所作出记录”罪。
- 控罪涉及2026年6月22日发生的事件,地点是金钟高等法院7楼15号法庭外。
- 案情称,被告当日前往高等法院处理事务,其间在法庭外与他人发生争执,随后拿出手机拍摄对方。
- 有关行为最终被发现,被告其后被捕及起诉,最终被总裁判官苏惠德判处罚款5,000港元。
Why It Matters
这宗案件说明,法院处所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共拍摄空间,任何记录行为都可能受到明确法律限制,因此即使只是用手机拍摄他人,也可能引发刑事后果。 对需要进入法院的人士而言,裁决传递出清晰信息:在司法场所内发生争执时,不应自行拍摄取证或对人录像,否则除原有纠纷外,还可能面对检控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