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的士闖行人路惹議 司機道歉後駛回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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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屯門周日流傳一段網上短片,顯示一輛新界的士竟停在行人路中央,之後更沿行人路慢駛一段,最終右轉返回建豐街,整個過程被途人拍下。片中拍片者即場喝止司機,指出該處屬行人路,司機則解釋是因應乘客要求而嘗試在該處停留,其後承認自己「去錯地方」,並向拍片者致歉,事件中未有造成意外。
Key Points
- 片段由網民上載至Facebook群組「車cam L(香港群組)」,全長約1分26秒,開首已見涉事新界的士停在行人路中央。
- 拍片者見狀即上前提醒司機「行人路嚟㗎喎」,質疑對方為何把車駛入非行車位置,並要求盡快駛回馬路。
- 司機當場回應稱,是因乘客要求才嘗試在該處停留,其後承認自己不對,表示「我去錯地方」,並稱要先與乘客溝通。
- 在拍片者再三催促下,的士其後沿一段行人路慢駛,再右轉駛回建豐街;報道指全程未有發生碰撞或其他意外。
- 事件在網上引起熱議,有網民批評司機行為誇張,也有人估計司機可能不熟路;拍片者其後截圖稱已透過電子報案系統舉報。
Why It Matters
這宗事件之所以引起關注,不只因為片段具爭議,更因車輛一旦駛上行人路,受威脅的是原本只供途人使用的空間,風險往往在數秒內出現。即使今次未有撞到人,片中情況仍足以令附近途人感到不安,亦令公眾再次關注司機在陌生路段、接載乘客或尋找上落客位置時,是否仍有責任嚴守基本道路界線與行人安全。
按HK01引述,本港過往曾有司機把私家車駛上行人路後,被控「不小心駕駛」或「危險駕駛」。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條,如駕駛時沒有適當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可構成「不小心駕駛」,最高可處第2級罰款5,000港元及監禁6個月;至於第37條所指「危險駕駛」,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2.5萬港元及監禁3年,若循簡易程序定罪,則可處第3級罰款1萬港元及監禁12個月。
從片段所見,拍片者並非單純與司機爭執,而是多次強調「呢度唔係馬路」,並提醒司機要留意行人,反映現場最直接的憂慮是行人安全,而非單純違泊或路線錯誤。司機則兩度致歉,先承認自己不對,後來又稱與乘客「溝通唔到」,顯示他曾試圖以乘客要求作解釋,但最終仍接受自己誤入行人路的事實。
網上回應亦呈現兩種看法:一方面,不少網民直斥做法離譜,認為車輛不應為求方便而駛入行人路;另一方面,亦有人認為司機可能不熟悉屯門一帶路況,才會誤入。不過,亦有網民認為事件性質嚴重,已向相關部門舉報涉事司機涉嫌危險駕駛。拍片者其後亦貼出截圖,表示已透過電子報案系統就司機的不當行為作出舉報。
整體而言,事件雖未造成傷亡,但由於片段清楚拍到的士停在行人路中央、其後再沿行人路駛走,令公眾對職業司機的判斷、道路意識及上落客處理方式再起討論。若有關部門跟進,焦點料會落在司機當時的駕駛方式、現場環境是否容許誤入,以及其行為是否已超出一般疏忽的範圍。
按HK01引述,本港過往曾有司機把私家車駛上行人路後,被控「不小心駕駛」或「危險駕駛」。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條,如駕駛時沒有適當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可構成「不小心駕駛」,最高可處第2級罰款5,000港元及監禁6個月;至於第37條所指「危險駕駛」,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2.5萬港元及監禁3年,若循簡易程序定罪,則可處第3級罰款1萬港元及監禁12個月。
從片段所見,拍片者並非單純與司機爭執,而是多次強調「呢度唔係馬路」,並提醒司機要留意行人,反映現場最直接的憂慮是行人安全,而非單純違泊或路線錯誤。司機則兩度致歉,先承認自己不對,後來又稱與乘客「溝通唔到」,顯示他曾試圖以乘客要求作解釋,但最終仍接受自己誤入行人路的事實。
網上回應亦呈現兩種看法:一方面,不少網民直斥做法離譜,認為車輛不應為求方便而駛入行人路;另一方面,亦有人認為司機可能不熟悉屯門一帶路況,才會誤入。不過,亦有網民認為事件性質嚴重,已向相關部門舉報涉事司機涉嫌危險駕駛。拍片者其後亦貼出截圖,表示已透過電子報案系統就司機的不當行為作出舉報。
整體而言,事件雖未造成傷亡,但由於片段清楚拍到的士停在行人路中央、其後再沿行人路駛走,令公眾對職業司機的判斷、道路意識及上落客處理方式再起討論。若有關部門跟進,焦點料會落在司機當時的駕駛方式、現場環境是否容許誤入,以及其行為是否已超出一般疏忽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