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管局前總經理案因離世終止 其餘兩被告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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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涉及香港國際機場三跑道系統工程的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案,區域法院10月10日作出裁決。法官王詩麗在庭上表示,機場管理局前總經理殷國強已於2026年9月離世,因此指名其的控罪書已無法律效力,並下令結束有關檔案;至於同案另外兩名被告李錦安及屈紀章,則獲裁定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本案控罪指,殷國強於2020年至2022年間,涉嫌與「多金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董事李錦安及「日鉄物產(香港)有限公司」總經理屈紀章串謀,協助多金鋼取得三跑項目主要填海工程臨時鋼平台供應及安裝分判合約,並收受約100萬港元報酬。
法官指出,控方案情主要建基於案中特赦證人蕭新𧗠(或報道作蕭新衍)的證供,但其作供時表現含糊其詞、避重就輕、前後不一,亦沒有向法庭交代全部真相,因此其證供既不可靠,也不足以成為穩妥定罪基礎。
在此情況下,法庭認為控方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最終裁定李錦安及屈紀章罪脫。案件編號為DCCC 583/2023。
Key Points
- 3名被告分別為殷國強、李錦安及屈紀章,案中分涉機管局、多金鋼及日鉄物產(香港)。
- 廉署早前致函法庭,確認殷國強於2026年9月19日因病離世,法庭因此不再處理其控罪裁決。
- 控方指殷於2020年10月中安排各方在工地辦公室會面,同意由多金鋼提早準備臨時鋼平台工程。
- 2020年11月總承建商正式邀請多金鋼入標,其後中標,相關部分工程於2021年5月完成,獲支付約3,900萬港元。
- 控方又指眾人曾以WeChat商討「分錢」,並以「蘋果」作金錢代號,殷最終獲約100萬港元報酬。
Why It Matters
本案牽涉三跑這類大型公共工程分判安排,雖然控方提出有關回佣、分錢及工程協助的指控,但法庭最終沒有作出定罪,反映刑事案件即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仍須以可被法庭接納的證據支持。
對香港讀者而言,裁決亦突顯特赦證人在貪污案件中的角色十分關鍵;一旦核心證人證供被裁定不可靠,整體控方案情便可能無法跨越毫無合理疑點的門檻。
本案的背景,是三跑工程屬本港近年最受關注的大型基建項目之一,任何涉及分判、供應及安裝安排的刑事指控,均容易引起公眾對採購程序、公營機構監督及工程廉潔的關注。 控方早前指稱,殷國強利用其項目經理身分及職權,協助多金鋼取得涉案鋼平台分判合約,而該合約價值逾3,700萬港元;on.cc報道則提到,多金鋼最終就相關部分工程獲承建商支付約3,900萬港元工程費用。
法官王詩麗在裁決中,並非就三跑工程的整體安排作出評論,而是集中審視控方證據是否足以支持定罪。她明言,控方主要依賴的特赦證人證供,未能令法庭信納其說法真確完整,尤其在關鍵細節上顯得模糊,對重要問題又有避重就輕之嫌。 在刑事審訊中,若核心證據本身未能建立可信基礎,法庭便不能單憑懷疑或推測作出有罪裁決,這亦是兩名在生被告最終獲判無罪的直接原因。
至於殷國強部分,法庭是在接獲廉署通知其於9月離世後,按程序處理。王官下令指名其的控罪書並無法律效力,並結束有關檔案,除非法庭或高等法院法官在控方申請下另有命令。 這意味案件在程序上已不會再就殷的刑責作出實質裁斷。
控方案情亦提到,李錦安及屈紀章等人曾於2020年11月商討是否就涉案工程向殷國強「分錢」,當時李錦安同意預留300萬港元分予屈紀章及殷國強等人,而殷其後得悉時曾作出類似「哦」的回應。 此外,控方指涉案報酬曾在鯉魚門一間酒家的梯間交收。 不過,這些指控最終未能在法庭上達到毫無合理疑點的證明標準。
綜合兩家傳媒報道,案件結果並非表示法庭認同控方所指每一項情節,而是反映在現有證據基礎上,法庭不接納特赦證人的可信性,因而不足以支持定罪。 對公眾而言,案件亦再次提醒,涉及大型基建與公營機構的刑事案件,除了案情本身受關注外,證據質素、證人可信性及法庭對舉證標準的把關,同樣左右最終裁決。
本案的背景,是三跑工程屬本港近年最受關注的大型基建項目之一,任何涉及分判、供應及安裝安排的刑事指控,均容易引起公眾對採購程序、公營機構監督及工程廉潔的關注。 控方早前指稱,殷國強利用其項目經理身分及職權,協助多金鋼取得涉案鋼平台分判合約,而該合約價值逾3,700萬港元;on.cc報道則提到,多金鋼最終就相關部分工程獲承建商支付約3,900萬港元工程費用。
法官王詩麗在裁決中,並非就三跑工程的整體安排作出評論,而是集中審視控方證據是否足以支持定罪。她明言,控方主要依賴的特赦證人證供,未能令法庭信納其說法真確完整,尤其在關鍵細節上顯得模糊,對重要問題又有避重就輕之嫌。 在刑事審訊中,若核心證據本身未能建立可信基礎,法庭便不能單憑懷疑或推測作出有罪裁決,這亦是兩名在生被告最終獲判無罪的直接原因。
至於殷國強部分,法庭是在接獲廉署通知其於9月離世後,按程序處理。王官下令指名其的控罪書並無法律效力,並結束有關檔案,除非法庭或高等法院法官在控方申請下另有命令。 這意味案件在程序上已不會再就殷的刑責作出實質裁斷。
控方案情亦提到,李錦安及屈紀章等人曾於2020年11月商討是否就涉案工程向殷國強「分錢」,當時李錦安同意預留300萬港元分予屈紀章及殷國強等人,而殷其後得悉時曾作出類似「哦」的回應。 此外,控方指涉案報酬曾在鯉魚門一間酒家的梯間交收。 不過,這些指控最終未能在法庭上達到毫無合理疑點的證明標準。
綜合兩家傳媒報道,案件結果並非表示法庭認同控方所指每一項情節,而是反映在現有證據基礎上,法庭不接納特赦證人的可信性,因而不足以支持定罪。 對公眾而言,案件亦再次提醒,涉及大型基建與公營機構的刑事案件,除了案情本身受關注外,證據質素、證人可信性及法庭對舉證標準的把關,同樣左右最終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