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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谷抵港內地男涉行李藏毒被控明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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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谷抵港內地男涉行李藏毒被控明提堂

Summary

香港海關在香港國際機場偵破一宗懷疑行李藏毒案件,一名38歲內地男子於9月5日由泰國曼谷抵港後,在清關期間被發現其隨身行李內藏有約6公斤懷疑大麻花,估計市值約130萬元。 海關同時在其行李內發現兩盒含有懷疑第一部毒藥產品,男子其後被拘捕,並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管有第一部毒藥罪,案件定於9月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Key Points

  • 海關表示,涉案男子38歲,為內地旅客,於9月5日由泰國曼谷飛抵香港國際機場後接受清關檢查。
  • 關員在其隨身行李內檢獲約6公斤懷疑大麻花,估計市值約130萬元,懷疑涉及跨境販毒活動。
  • 除懷疑大麻花外,海關亦發現兩盒含有懷疑第一部毒藥產品,因而加控一項管有第一部毒藥罪。
  • 被捕男子現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管有第一部毒藥罪,案件明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 海關稱會根據情報分析及風險管理原則,重點揀選來自高風險地區旅客作清關檢查。

Why It Matters

案件顯示機場口岸仍然是海關打擊跨境毒品活動的重要前線,尤其對來自被視為較高風險地區的入境旅客,執法部門會維持較高抽查力度。 海關亦藉案件再次提醒市民,不要因金錢利益而參與販毒,亦不要接受他人委託運送受管制物品進出香港,在未能確定物品性質前切勿貿然代運。 海關公布,案件於9月5日在香港國際機場揭發,當日該名38歲內地男子由泰國曼谷抵港,關員在替他辦理清關時,檢查其隨身行李,並在行李內發現約6公斤懷疑大麻花。 按海關估算,該批懷疑大麻花市值約130萬元,屬相當大批量,案件因此被列作販毒案處理。 除懷疑大麻花外,海關亦在同一批行李內發現兩盒含有懷疑第一部毒藥產品。 當局未有在現階段交代該兩盒產品的具體成分、品牌或用途,但已據此向涉案男子加控一項管有第一部毒藥罪。 換言之,案件不僅涉及懷疑危險藥物,亦牽涉受《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規管的物品。 就控罪而言,海關表示,男子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以及一項管有第一部毒藥罪,案件將於9月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由於兩家傳媒引述的資料一致,現階段案件的核心事實,包括涉案人年齡、出發地、檢獲毒品數量、估計市值及提堂地點,均相當清晰。 海關在回應案件時重申,會繼續根據情報分析,加強打擊販運毒品活動,並會按風險管理原則,重點揀選來自高風險地區的旅客作清關檢查,以確保有效打擊跨境販毒活動。 這反映執法部門在機場口岸的緝毒部署,並非單靠隨機抽查,而是結合旅客來源地、行程及其他風險因素作出篩選。 海關亦再次向公眾發出警告,呼籲市民提高警覺,切勿貪圖金錢利益而參與販毒活動,不要接受任何人士聘請或委託運送受管制物品進出香港,亦不要在未確定物品屬性的情況下,貿然協助他人運送。 這類呼籲在機場販毒案件中相當常見,重點在於提醒旅客,即使聲稱只是代人攜帶行李或物品,只要內藏受管制藥物或毒藥,亦可能面對嚴重刑責。 根據海關引述法例,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依《危險藥物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終身監禁。 至於未有按照法例規定而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則屬違反《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相關最高刑罰顯示,無論是毒品抑或受規管毒藥,香港法例均設有明確而嚴厲的刑事後果。
海關公布,案件於9月5日在香港國際機場揭發,當日該名38歲內地男子由泰國曼谷抵港,關員在替他辦理清關時,檢查其隨身行李,並在行李內發現約6公斤懷疑大麻花。 按海關估算,該批懷疑大麻花市值約130萬元,屬相當大批量,案件因此被列作販毒案處理。 除懷疑大麻花外,海關亦在同一批行李內發現兩盒含有懷疑第一部毒藥產品。 當局未有在現階段交代該兩盒產品的具體成分、品牌或用途,但已據此向涉案男子加控一項管有第一部毒藥罪。 換言之,案件不僅涉及懷疑危險藥物,亦牽涉受《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規管的物品。 就控罪而言,海關表示,男子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以及一項管有第一部毒藥罪,案件將於9月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由於兩家傳媒引述的資料一致,現階段案件的核心事實,包括涉案人年齡、出發地、檢獲毒品數量、估計市值及提堂地點,均相當清晰。 海關在回應案件時重申,會繼續根據情報分析,加強打擊販運毒品活動,並會按風險管理原則,重點揀選來自高風險地區的旅客作清關檢查,以確保有效打擊跨境販毒活動。 這反映執法部門在機場口岸的緝毒部署,並非單靠隨機抽查,而是結合旅客來源地、行程及其他風險因素作出篩選。 海關亦再次向公眾發出警告,呼籲市民提高警覺,切勿貪圖金錢利益而參與販毒活動,不要接受任何人士聘請或委託運送受管制物品進出香港,亦不要在未確定物品屬性的情況下,貿然協助他人運送。 這類呼籲在機場販毒案件中相當常見,重點在於提醒旅客,即使聲稱只是代人攜帶行李或物品,只要內藏受管制藥物或毒藥,亦可能面對嚴重刑責。 根據海關引述法例,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依《危險藥物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終身監禁。 至於未有按照法例規定而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則屬違反《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相關最高刑罰顯示,無論是毒品抑或受規管毒藥,香港法例均設有明確而嚴厲的刑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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